•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南服务大厅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二段32号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成都房地产大厦9-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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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己去办理,首先准备材料: 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领取,并到单位盖章,有的单位也可以直接领取此表)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准备好材料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审核盖章,并到指定银行取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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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满足以下任意条件的: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其中:第1、5、6、条属于部分提取;第2、3、4、7、条属于销户提取。 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 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 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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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2.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6)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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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规定: 根据成公积金委[2008]2号的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成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缴存比例下限不低于6%,缴存比例低于6%的单位,应按照困难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条件进行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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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成都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租房自住房 (4)离休、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出境定居 (7)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范围 (8)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 (11)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1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2、成都公积金的提取流程 成都公积金提取方法是直接到公积金管理核心进行提取。在提取之前,需要先在网上进行相关操作,具体如下: 1、进入成都公积金管理核心,登陆个人账户后申请公积金提取,并签订公积金提取网上办理协议; 2、协议签订完毕,借款人携带提取公积金所需的相关资料,到当地公积金管理核心直接进行公积金提取即可。 3、成都公积金需要的提取材料 购买二手房 ①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 ②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 ③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 ①购房合同; ②住房贷(借)款合同; ③住房抵押合同; ④银行打印的近期3个月已还贷明细; ⑤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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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比例范围是5%-20%,一家公司只能选定一个比例,具体缴费金额是工资乘这个比例,个人支付部分的比例最低是跟公司支付的一样,最高20%。 按月薪1500,公司选择5%的比例算,公司和个人共支付最低:1500X5%+1500X5%=150;最高:1500X5%+1500X20%=375。 若是个人选择20%的比例,超过12%的那部分,不免除个人所得税。 价格来源于网络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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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2、申请时在公积金中心已连续6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规定比例; 4、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5、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6、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手房贷款流程: 借款人到贷款服务大厅受托银行窗口提交个人申请资料---→受托银行进行受理、审核---→中心进行审批---→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并出具《担保承诺书》---→借款人凭《担保承诺书》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办理委托公证手续---→中心核准发放---→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二手房贷款流程: 买卖双方到贷款服务大厅受托银行窗口提交申请资料---→受托银行进行受理,初审---→评估公司进行勘验,并出具评估报告---→受托银行进行审核---→中心进行审批---→借款人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借款人领取新产权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受托银行领取他项权证等资料---→中心核准发放---→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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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成都住房公积金可以贷款,但是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二、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三、申请时主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已连续一年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未曾申请取得过公积金贷款或取得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四、借款人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 五、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 六、能提供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七、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希望可以帮到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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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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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个人觉得成都住房公积金就是一般的水平啊,你也知道成都是个网红城市啊,在个买个房子租赁出去能挣不少钱呢,当然看你个人情况啦,只要你工作稳定,有一点公积金完全不用怕放点问题啊,而且不论你那个城市都要买房子啊,没什么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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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二、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三、申请时主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已连续一年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未曾申请取得过公积金贷款或取得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四、借款人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   1、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2、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对“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五、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   六、能提供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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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包括: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单位房改存量房,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等;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七)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 职工在同一年度当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提取规定的,只能以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第十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对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一年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一 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无房屋所有权的共同还贷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一年内申请提取。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 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  购买单位房改存量房或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后,一年以内申请;  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支付房款后,一年以内申请;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审批文件批准后,一年以内申请。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在发放住房贷款次年对应月份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以后提取申请应间隔12个月以上申请提取一次。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不得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建造、翻建、大修的费用,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购买商品房,提取金额截止至购房合同备案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购买二手房,提取金额截止至房屋产权证登记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购买单位房改房和集资经济适用房,提取金额截止至购房合同签订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金额截止至支付房款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截止至审批文件批准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且不超过当期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六)、(九)、(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提取申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可提取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第十八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一次性提取死亡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需同时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统一办理职工提取的,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二)购买二手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三)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房改部门鉴章的专用收据;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第二十一条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房需大修)、支付大修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第二十二条 职工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购房合同、住房贷(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银行打印的当期已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第二十三条   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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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目前实际执行利率为: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下的年利率为4.00%,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50%。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含1年),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法,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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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二、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三、申请时主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已连续一年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未曾申请取得过公积金贷款或取得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四、借款人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   1、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2、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对“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五、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   六、能提供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七、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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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若你无购房条件的话暂时无法提取。 若你离职后2年内未就业,那么凭家庭生活困难条件可以提取你全部金额,提取资料为:失业证明、街道办事处开具的生活困难证明、身份证明、银行卡。 若你离职后再就业,新单位缴存公积金,那么可以将你原单位公积金转移到新账户,带着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帐号合并即可。 若你离职后再就业,新单位未给予缴存公积金,那么你的原单位公积金将会托管在公积金中心,以后符合条件即可提取。 提取时需要的材料如下: 1、      公积金贷款 1)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 2)      上一次提取时个人保管的申请表“黄联” 2、      商业贷款 1)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 2)上一次提取时个人保管的申请表“黄联” 3)      银行出具的前12个月的还款银行卡或存折流水(即过去12个月的全部进出帐明细)并加盖银行公章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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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如你第一次缴纳公积金第一年52*2*12=6048元,利息按国家银行同期活期利息计算的,但是第二年你有缴纳6048元,第一年本息就按按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计息,第二年的还是按同期活期利息计算的计算。个人和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计息,当年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居民储蓄活期存款利率记息,上一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储本息按照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计息。公积金的会计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次年的6月30日,每年6月30日进行结息。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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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手机银行查询。申请流程:客户使用手机网络功能下载软件,运行建行手机银行软件开通手机银行服务即可。2,电话银行查询。申请流程: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查询,客户需持本人身份证到建行网点办理签约即可申请办理公积金电话银行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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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住房公积金利率:   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4.7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4.20%。   贷款额度 = 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的缴存基数之和×贷款系数× 12 个月×贷款 ( 计算 ) 期限。   1 、贷款额度测算时,借款人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 20 年的,可适当放宽贷款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 5 年,同时须符合贷款期限的规定。   2 、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应分别按各自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最后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3 、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测算时,贷款期限超过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主借款人贷款期限;低于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共同借款人实际贷款期限。   4 、夫妻双方异地(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以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贷款额度测算时,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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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住房公积金用法,是可以提取的, 1、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4、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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