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洛阳市经济适用房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洛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洛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洛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3、年满26周岁以上未婚大龄青年;洛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安置的安庭。洛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购房程序发布销售公告――资格初审――抽号选房――材料复审――资格公示――核发准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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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地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不一样,问询当地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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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签名的上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拆迁的,需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或工资单(条)需加盖公章;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2)长病假人员、内退人员、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外地离岗人员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 (3)协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无业人员、高龄无保障人员、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应提供: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外地失业人员、外地无业人员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人保部门证明; (4)重残无业人员应提供: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残联出具的证明; (5)本市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外省市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或办理地人保部门出具的养老金证明; (6)支内回沪人员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人保部门出具的养老金证明或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 (7)16岁以上在校学生应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8)现役军人(不含义务兵)应提供:所属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若为已转业人员,需提供转业证明;现役军人(义务兵)应提供: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武装部出具的入伍证明或士兵证;若为已退伍人员,需提供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出具的退伍证明; (9)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应提供:营业执照、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10)非正规组织负责人应提供: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11)征地人员应提供:征地证明或征地协议; (12)出租房屋人员应提供:租赁合同。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 (2)拥有银行存款人员应提供:定期自动转存明细单、银行账户明细; (3)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4)拥有债券人员应提供:债券凭证; (5)拥有基金人员应提供:基金对账单; (6)拥有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的财产价值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需提供合理的使用说明、资金流转凭证及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其中,出售非居住类房屋的应提供: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赠与非居住类房屋的应提供:经公证的赠与书和受赠书或者赠与合同;出售(转出)机动车辆的应提供:二手车销售发票、机动车辆过户登记;赠与机动车辆的应提供:经公证的赠与方和受赠方证明书、过户交易合同。 其他与收入、财产相关材料。 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购买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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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北京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方法为: 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并且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另外,2001本市城近郊八区居民家庭年收入须在6万元以下。 一、申请购房家庭按不同类别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二、须核定家庭收入的申请购房人应如实填写《核定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核准盖章,没有档案的暂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三、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街道办事处应按《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 四、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购房资格审核手续。购房申请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须持以下证件: (一)夫妇双方的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 (二)夫妇双方身份证; (三)现住房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契约; (四)所在工作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一式三份); (五)工作单位为外资或合资企业的,需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纳税证明); (六)其他要求出具的证件。 五、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 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购房家庭的《核定表》、《审核表》或《审批表》以及房屋的户型、面积等资料报市开发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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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申请经济适用房,一般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家庭年收入低于本地区的最低收入标准;第二,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本地区的最低居住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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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方法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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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年收入、住房及总资产净值须符合以下标准: 家庭人口2人,家庭年收入363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10m2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 27万元及以下。家庭人口3人,家庭年收入453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m2及以下,家庭资产净值36万元及以下。 2.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申请家庭成员京外住房不计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自有产权住房核定房产净值,申请家庭需出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关于京外住房净值的评估报告。 3.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一般在你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领取“经济适用房登记表”,实行“三级审核,二级公示”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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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具体到当地房管部门咨询。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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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青岛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1、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且均取得本市户口满5年以上;2、单方、单身(含丧偶、离异者)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城镇户口满10年以上;3、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为无房户或者住房困难户,即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米;4、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所在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金额的250%以下;5、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并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没有出售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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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洛阳申请经济适用房: 申购手续这样办理: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 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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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1、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且均取得本市户口满5年以上;2、单方、单身(含丧偶、离异者)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城镇户口满10年以上;3、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为无房户或者住房困难户,即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米;4、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所在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金额的250%以下;5、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并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没有出售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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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有当地常驻城镇户口的家庭,外地户口迁入我市的一年以内的需原户口所在地产权部门出具住房情况证明。贵阳经济适用房申请表条件(二)配偶方为农业户口的,未转为城镇户口前不予审批;贵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家庭收入标准;贵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无房或现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贵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五)申请人为现役军人的不予审批,配偶方为现役军人的需部队出具军人身份证号码以及全年度工资、奖金、补贴发放清册;贵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六)户口挂靠人才市场的务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学校的毕业生,未转为本市城镇户口前不予审批;贵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七)申请人子女到外地就学、参军,户口已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计算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贵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八)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家庭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已离异(或丧偶)且年龄未满28周岁的不予审批(承担子女抚养权的除外);贵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九)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离异后满2年,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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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看看 这个应该有帮助   哪些市民可买   (4项前提条件须同时具备)   1.五城区(包括高新区)正式户口;   2.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家庭年收入3.8万元/年)以下的;   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4.未租购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   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   带哪些证件   1.夫妇双方的成都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   2.夫妇双方的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3.现住房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   到哪里申请   到居住地所在的区房委办登记并领取购房申请表。各区房委办地址和联系电话:   锦江区房委办:电话:86612440地址:大慈寺路22号   青羊区房委办:电话:86517689地址:西玉龙街210号   金牛区房委办:电话:87737267地址:一环路西三段132号6楼   武侯区房委办:电话:87022558地址:二环路外侧武侯大道口养生苑6楼   成华区房委办:电话:84399067地址:成都市猛追湾街12号   高新区房委办:电话:85153647地址:高新大厦创业路18号3楼   该如何申请   1.申请人到各区房委办如实填写申请表;   2.拿申请表到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后,再递交到居住地所在的区房委办(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单位审核,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街道办审核);   3.区房委办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核实并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签署公示意见;   4.申请人向市房委办递交区房委办签署公示意见后的申请表;   5.市房委办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准,并确认限购面积,然后向申请人开具《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   6.拿着通知单,选好经济适用房,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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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购买西安市长安区经济适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西安市城六区、长安区本市城镇户口2.家庭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3.家庭成员年收入情况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中低收入线标准。4.单身申请西安经济适用房条件人年龄超过30周岁。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即满足2015西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资格申请西安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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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参看以下条例的申请条件。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进行修正,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7月13日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1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 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 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市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具体实施。   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公安、监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辖区的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以及市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编制住房保障规划,按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住房保障规划应当包括住房保障的目标、总体要求、保障性住房筹集和供应、土地和资金安排以及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   第七条 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相关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法定图则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指标,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并征求市主管部门意见。   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储备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功能。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以及市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根据住房保障规划,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按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年度内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和资金使用安排、保障性住房的来源、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数量和区域分布、货币补贴的总额、保障对象的范围等内容,计划要点应当纳入本年度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 相关部门在编制与保障性住房有关的规划、计划时,应当综合考虑交通、生活配套设施等因素,采取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或者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归属、销售对象、销售方式、管理模式等内容。   第十条 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市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结合更新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规定搭配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资金和住房来源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三)政府出售或者出租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依法从市住房公积金及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筹集、管理以及发放货币补贴等。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购买、租赁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的住房;   (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   (五)搭配建设的住房;   (六)社会捐赠的住房;   (七)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住房,不得用作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依照经批准的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立项,规划部门按期选址,市、区主管部门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建设或者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和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以及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用于住房保障的住房,归政府所有,由市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住房保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和建筑面积。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国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户型、布局、室内外配套设施、装修等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标准,符合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市、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及造价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依法对其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完成室内装修;其他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出租和出售前,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状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应当予以修缮。   经过室内装修或者修缮的保障性住房,应当具备满足基本居住要求的条件。   第四章 价格确定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销售价格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拟定,经市房委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对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销售价格适时进行调整,经市房委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当与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在适当考虑建设成本、公共配套设施、房屋折旧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确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当根据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   保障性住房在本市规定的配售面积内的销售价格,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区位因素、规定的利润以及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并保持合理差价。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具体租金和销售价格的确定,还应当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   楼层、朝向等修正系数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报市房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保障性住房实际面积超过本市规定的配售面积的,超出部分的销售价格参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二十条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本章申请条件中收入和财产的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章 准入   第二十六条 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二十七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当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   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成年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居民申请的,该单身居民为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住房保障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   (二)住房保障方式;   (三)保障性住房的处所;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下列事项,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   (一)家庭成员及其户籍状况;   (二)收入状况;   (三)住房和其他财产状况;   (四)其他需要申报的事项。   第三十条 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方式包括日常受理、集中受理。   市主管部门应当公告住房保障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及其形式要求。   市主管部门决定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受理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开发布受理申请的通告,受理时间每次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住房保障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   住房保障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将受理材料报区主管部门审查。   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住房保障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主管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区主管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三十四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主管部门,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主管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册,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公开。   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住房的权利。   轮候规则由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及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主动及时申报。   轮候超过一定期限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报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事项,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审核。   因有关情况发生变动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取消申请人的轮候资格。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由轮候规则确定。   第三十八条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主管部门提供的住房或者货币补贴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或者货币补贴。轮候到位的申请人放弃权利的,按规定重新轮候,轮候在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主管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   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同应当由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名;货币补贴协议应当由申请人和具有本市户籍的共同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逾期未签或者明确表示拒签合同或者协议的,视为放弃其该年度取得住房保障的权利。再行申请的,应当重新进行轮候。   第四十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经市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住房保障方式。   申请变更保障方式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原享受的住房保障,自变更后的合同或者协议生效时起终止。   第七章 退出   第四十一条 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保障性住房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   规定年限届满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应当缴纳土地收益并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缴纳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   第四十二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购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   (一)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三)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保障性住房的;   (四)需要转让所购保障性住房的。   第四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由主管部门予以审核并公示。   经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相应的合同或者协议。   未依照规定申报材料,或者已申报材料但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原合同或者协议期限届满之日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第四十四条 需要终止租赁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货币补贴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当书面告知市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收回住房或者停止货币补贴,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租赁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出售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的;   (四)擅自互换、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五)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   (六)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七)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   (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严重毁损的;   (九)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具有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况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申请。   第四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被主管部门收回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的,原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延长居住期限,临时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在延长的限期内应当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缴纳相应的租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搬迁,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逾期的租金;拒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及时公开发布本市住房保障的规划、建设、供应、申请、轮候、销售、租赁、退出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单身居民档案,记载申请、审核、轮侯、配置以及不良行为等信息。   对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纳入其征信记录。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保障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条 市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住房保障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或者租房补贴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三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一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十万元罚款,并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三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五十三条 主管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应当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买卖合同、货币补贴协议或者责令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单位解除买卖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补贴资金,除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加处一倍罚款,同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补收入住期间的租金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第五十四条 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门自该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五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当事人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有关当事人涉嫌诈骗、伪造公文印章、贿赂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具有本市户籍社会救助对象以低廉租金标准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居民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四)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五十八条 住房困难标准、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轮候规则以及相关标准的,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六十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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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一般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具有申请地户口并且达到一定年限,如果你不具有沈阳市户籍,可能不具有申请资格,除非你的任何一位同住的家庭成员具有沈阳市户口。租房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都可以证明你在沈阳的居住期限,也可以请单位或派出所开个证明。你可以电话咨询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的社保所住房保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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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取得本区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年满18周岁(家庭为单人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晚婚年龄;离异的,应当满3年)。 2.家庭上一年度家庭收入的标准为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18160元,2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29040元,3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36240元,4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42320元,5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低于48000元。 3.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且申请人和申请家庭成员3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4.家庭资产总额1人户家庭低于19万元,2人户家庭低于21万元,3人户家庭低于28万元,4人户家庭低于36万元,5人户以上家庭低于38万元。 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申请,领取核定表,由街道、乡镇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初审。 三、峪口镇政府办受理,黄松峪民政科受理,其他街道、乡镇社保所受理。 温馨提示:本人所在镇工作人员办事效率及低,我都跑了5个月了还在补材料,要做好充分的心里准备(有财力送礼的除外)。 希望对你有帮助,网上报价,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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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经济适用房怎么样?我想我这个居住在西安的居民最有发言权了。前不久在网上看到一条消息,西安住房保障等部门发布了经济适用房的新政策,”西安经适房实行明码标价,开发商不得擅自提价“。均价在3K到5K左右的楼盘确实让符合申请条件的西安人蠢蠢欲动。家庭月收入低于1080以下、年龄大于30周岁小于70周岁、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的本市城六区或长安区非农业户口就可申请经济适用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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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平顶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户口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和单亲家庭),且至少夫妇一方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户口;平顶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家庭年均收入属中低收入水平;平顶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市区人均居住面积最低标准平顶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平顶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无房的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含外地籍落户本市的军转干部)、或经市委组织部引进的专业人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可不受规定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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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是需要摇号的,申请挺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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