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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据我的个人了解;
1、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滁州市琅琊区琅琊东路219号
附近公交站有:
滁州大剧院(公交站)3路
大金新百站(公交站)
1路、6路、503路大站快车、K1路、3路、105路
大金新百百货(公交站)
1路、3路支线、103路、3路、105路
工商银行(公交站)107路、801路
市工商银行(公交站)8路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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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安徽省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位于胜利西路与磬云路交叉路口向南50米路西。附近的公交站有宝龙石化、御河观塘小区、宿州工业学校、技工学校、超市医院。途径的公交车有:1路、6路、8路等。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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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符合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条件
(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3)出国定居:户口注销证明;
(4)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5)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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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把自己应该填写的部分,或者让单位的人给你填写,填写完《申请表》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职工本人签名并由单位审核盖章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填写说明:
1、申请人填写《提取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中心经办网点,公积金管理中心做记账凭证。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在上表提取方式、部分提取或销户提取对应的□中打“√”。经办人须严格审核职工提取材料,正确录入提取原因。
提取人无须在《提取申请表》写明购房信息,中心经办人根据提取申请人提供的提取申请材料录入系统。
2、《提取申请表》中的“提取金额”,是指本次可提取的金额。
3、 “转入账户信息”栏是本次提取金额转入的账户信息。
4、提取原因中的备注,是对“提取原因其他”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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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房产管理中心位置是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古城东路南侧。该地址位置的乘车路线,我建议您可以去乘坐21路公交车,在政务中心站上车,不过要记得晚班是十点半,中间需要途径5个站点,最后在一小站下车即可到达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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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方法:
1、通过搜索“宿州公积金查询”,点击“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进入到主页。
2、通过主页,可以看到右侧“个人业务”一栏。分别包括:网上预约、余额快速查询以及业务办理状态查询。
3、通过点击“余额快速查询”,进入到账户查询的主页面。这个时候找到自己的公积金账号或者社保号信息。
4、输入个人公积金账号和身份证号,或者是输入个人社保电脑号和身份证号(二者选择其一),之后输入验证码,点击“查询”。结果就会在账户余额那里显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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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公积金用来装修貌似是不行的,除非是房屋大修,是指房屋架构出现问题等。建议楼主可以按购房名义提取的,如果楼主是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都可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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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宿州埇桥区顺河路26号。是经市编委批准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单位全称为“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科、归集科、财务核算科、贷款管理科、房改科、稽核监管科。下设泗县管理部、灵璧县管理部、砀山管理部、萧县管理部、埇桥区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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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宿州市埇桥区顺河路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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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1-40万元;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大于住房商业贷款余额;住房装修贷款每平方米不得超过 600元。
2、首付比例:①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 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③购买首套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比例根据房龄不同,分别是5年以内(含)为不低于30%、6-15年为不低于40%、16年以上为不低于50%;建筑面积在 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根据房龄不同,分别是 5年以内(含)为不低于40%、6-15年为不低于45%、 16年以上为不低于50%;
3、期限:公积金贷款1-30年;组合贷款最长期限20年;装修贷款最长10年。
4、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利率执行。目前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 年利率为4.00%, 5年以上年利率为4.50%。第二 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 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即5年以下年利率为4.40%,5年以上年利率为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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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宿州市埇桥区顺河路26号,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附近的公交车:18路、13路、9路、10路、19路、15路、17路、1路、11路、12路、16路、21路等。
该中心是经市编委批准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单位全称为“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内设综合科、归集科、财务核算科、贷款管理科、房改科、稽核监管科。
下设泗县管理部、灵璧县管理部、砀山管理部、萧县管理部、埇桥区办事处。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能得到您的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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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公积金中心地址: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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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查询方法:
个人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咨询及办理指南。
个人公积金账户:账户余额。
人工咨询: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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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1-40万元;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大于住房商业贷款余额;住房装修贷款每平方米不得超过 600元。
2、首付比例:①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 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③购买首套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比例根据房龄不同,分别是5年以内(含)为不低于30%、6-15年为不低于40%、16年以上为不低于50%;建筑面积在 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根据房龄不同,分别是 5年以内(含)为不低于40%、6-15年为不低于45%、 16年以上为不低于50%;
3、期限:公积金贷款1-30年;组合贷款最长期限20年;装修贷款最长10年。
4、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利率执行。目前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 年利率为4.00%, 5年以上年利率为4.50%。第二 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 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即5年以下年利率为4.40%,5年以上年利率为4.95%。
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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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安徽省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位于胜利西路与磬云路交叉路口向南50米路西。附近的公交站有宝龙石化、御河观塘小区、宿州工业学校、技工学校、超市医院。途径的公交车有:1路、6路、8路等。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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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璧县管理部
地址:宿州市灵璧县建设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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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地址:宿州 埇桥区 顺河路26号,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附近的公交站:眼病防治所、蓝天商场、卫校、环城东路、市立医院、南关菜场、一小、环城北路、东仙桥、东昌宾馆、西门口(胜利路)、墉桥区委、武夷商城、老市委、一中、亚细亚商场。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附近的公交车:18路、13路、9路、10路、19路、15路、17路、1路、11路、12路、16路、21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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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 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提取凭证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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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在各县、区的管理部、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各管理部、办事处,下同)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帐户设立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
第六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七条 单位录用或者新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按月缴存,月缴存额分别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九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条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依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一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但最高不超过20%。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在单位内部公告后,可按规定的程序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期限为一年,到期仍无能力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按相关规定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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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宿州市顺河路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