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批、转移、封存等。   第三条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德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终止劳动关系一年未就业的;   (五)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德州市行政区域的;   (六)非因公出境定居的;   (七)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市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二)、(三)、(四)、(五)、(六)、(八)项提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手续。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一)、(七)、(九)项提取条件的,在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存储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可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为上一年度公积金帐户余额,提取起点以百元整数计算。且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第四章 提取凭证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购买商品住房的,提取人需执签订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机打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整个购房过程限提取一次。若需提取配偶的公积金,还应同时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异地(德州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商品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购房人在购房地的户籍关系证明材料。   购买商品房无正式合同、机打票据的,待办完房产证后,持房产证及相关的完税票据原件、复印件办理。   第八条 翻建、建造自住住房的,城区的提取人需执办理的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的提取人需执半年内办理的《宅基地证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村委会和单位开具的建房或翻建的证明、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提取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县以上)以具的《房屋技术评定书》以及工程造价书、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购买二手房的,需执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或其他有效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第十一条 职工离、退休的,需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内未再就业的,需提供原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一年内重新就业,且用工单位已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德州市行政区域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的,需提供职工新调入单位证明和户口变更证明及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开户行及公积金帐号。   如新调入单位一年内未执行住房公积金的,中心暂封存其个人帐户,满一年作销户处理。   第十五条 非因公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出境定居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还款清单及《解除合同通知单》。若需提取配偶的,需提供婚姻或户籍关系证明。   第十七条 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受遗赠人需提供身份关系证明。按法定继承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书面委托其中一人提取;遗嘱继承的凭遗嘱原件和复印件及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需提供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均需提供提取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由本人(提取死亡职工的需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填写《德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单位审核同意后加盖行政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由单位指定专人或提取人本人,持《德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由管理中心将资金划转到职工所在单位帐户,职工个人凭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单位财务部门领取。   第六章 转移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德州行政区内变动工作单位时,由原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一份由本人送至新调入单位,作为单位增加和转移住房公积金的凭证,另一份由单位经办人员或本人送至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并存档。管理中心将其住房公积金余额由原单位转入新调入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章 托管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已参加住房公积金汇缴的职工,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或停缴一年以上,以及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职工,纳入管理中心托管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纳入托管户管理条件的单位,应当自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管理中心办理封存手续,并自办妥封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提出托管申请,管理中心将清算资金转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托管时,应当报送以下证明材料:   (一)单位申请纳入托管户管理的原因及证明;   (二)申请托管单位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房公积金帐号;   (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经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托管条件的,单位填写《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托管通知单》(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通知单》(单位),托管资料由职工妥善保管与原单位脱离关系,职工再就业后将转入新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纳入托管户管理的职工享有同等的提取条件。满一年仍未再就业的,职工可凭托管手续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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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房产税税率0.6% 夺民财   在新“国八条”之后,上海房产税也终于面世。   1月27日,上海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决定从28日起将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莫慌!此次主力仍然在假摔? 套牢的股票很可能有救了! 3月股市很可能发生巨变? 拉锯战背后暗藏的资金动向! 通知称,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海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印证了本报之前报道,采取方式是新购之时进行征税,即:上海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进行房产税征收。   “其就是我们之前说的,既往不咎,但是你不要新买了,新买就是投资行为。”中国指数研究院副院长陈晟告诉本报。   如果以一个三口之家的上海居民家庭为例,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的住房面积共计180平方米,刚好人均60平方米,现又新购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总价100万,那么就是对100万交易价格的70%,70万计算,其一年应该缴纳房产税420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房产税改革试点开始后,将总结经验,适时研究提出逐步在全国推开的改革方案。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征收。   易居中国分析师薛建雄告诉本报,其实新国八条中,已经让居民在第二套房子之后,不允许购买第三套房,那么居民遵守了这条,房产税就大可不必了。   至于房产税的用途,上海政府方面也表示,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这样就相当于‘劫富济贫’。”薛建雄认为,未来随着房产税征收税率以及覆盖面的推广,那么可以把高收入一群人的房产进行征税,用于弥补中低端保障房的建设。   而另外一份上海财政局、地税局及房产局的答疑中也表示,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是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因为目前收入分配差距也在不断拉大。这种差距在住房方面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房产税是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征收房产税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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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 纳 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 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 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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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二、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从价计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关于滞纳金:按照税法规定,逾期缴纳税款,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你自己可以算你要交多少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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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房产税条例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 纳 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 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 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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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限购令细则出台3年,往年被业内称为“红五月”的这段时期,成交情况比较喜人。然而,受全国房地产市场大环境影响,对湖南省内不少市州的房地产市场而言,已收官的5月却大都成交走弱。2011年3月11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长政办发[2011]10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限购令进行了补充,就市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说明。3月15日,长沙市有关部门对《通知》进行了解读。外地购房客户新定义长沙限购令中明确指出“对长沙市区(市辖5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家庭(环长株潭户籍家庭)限购1套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房。”其中首次提出的“环长株潭户籍家庭”概念,指的是湖南“3+5”城市群还是长株潭家庭?解读:《通知》中明确指出,环长株潭户籍家庭指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娄底、衡阳等8个地区的户籍家庭。长沙限购令中,未将环长株潭户籍家庭列入外地家庭,湖南“3+5”城市群都可享受本地家庭购房待遇。长沙限购令中明确将“3+5”城市群以外的客户界定为外地客户,在加速“3+5”城市群建设的大背景下,环长株潭户籍人口均列入本地客户的同时,省内其他客户以及外省客户均被界定为外地客户。明确限购区域为长沙市内五区长沙限购令中有关限购范围,指明为“长沙市区”、“主城区”,那么长望浏宁地区是否在限购之外?长沙限购令出台以后,有关限购令将带动望城、暮云等周边地区房价提升的传言不绝于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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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自用房屋房产税的缴纳的计算方法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对于以上单位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自用房屋房产税的计算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减除比例)×1.2%。2、出租房屋房产税的缴纳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l2%。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取得的所有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及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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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采用三种方式发放住房补贴。所欠的住房补贴,并按银行公布的定期额利率计算补交利息。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有一个发放顺序问题。这需要由职工所在单位依据职工申请购房的时间,本人负担购房交款 的先后、多少、参加工作的早晚、贡献大小、住房困难等因 素计分排队。 1、一次性补贴方式,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对申请领取一次性补贴的职工应当有工作年限的规定,原则上为 25年。 2、按月补贴方式,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一般为 25 年)内,按月计算,存入个人账户,在职工买房时领取。 3、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办法。按一般职工(办事员)住房面积标准,按月计发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其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至于哪个城市选择何种发放方式,可由市(县)人民政府从本地实际出发,结合可划转用住房补贴的资金状况,选 择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各企业的住房补贴发放方式,可曲 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报经当地住房制度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如某市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做法。无房职工或住房未达标的职工,其25年工作年限内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在 职工购买住房时一次性发放。 职工购房时,其工龄已达(或超过)25 年的,住房补贴 一次结清发放。若职工工龄不足 25 年,职工提出买房时,也可发给其 25 年的住房补贴。其中,提前发给的住房补贴作为 职工负债,须用职工购房后的工龄逐年冲销。比如,某职工25年的住房补贴为10万元,该职工提出买房,其工龄只有15年,按理只能领取6万元的住房补贴。为支持职工买房,单位可提前发给其4万元的住房补贴。这4万元作为职工对 单位的负债,将在今后 10 年中逐月扣回。如若职工工作年限不足25年时,因个人要求调离单位可被单位辞退时,须归还所欠的住房补贴,并按银行公布的定期额利率计算补交利息。 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有一个发放顺序问题。这需要由 职工所在单位依据职工申请购房的时间,本人负担购房交款的先后、多少、参加工作的早晚、贡献大小、住房困难等因素计分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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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房屋拆迁实施细则: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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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入户申请表》 2、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入户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入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一次性缴款发票或按揭合同、连续6个月以上的按揭银行交款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前置条件: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并且实际居住的市外人员,可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且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8平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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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房产税如何征收,上海房产税细则—— 上海房产税征收对象须满足的条件,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房和新建商品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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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税一般5月和11月两个月征收,分别是征收上半年和下半年。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打个比方吧,如果你是个人,我是企业,你租给我房子用于我经营,我教给你租金,你交房产税。 如果我是企业,自己拥有经营用房,我交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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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 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 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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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实施原则。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所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所有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参加全市房改住房基金的统一运转。亏损企业也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特困企业、严重亏损企业的公积金必须按规定报市、区房改办审批后方能作缓缴处理。   凡违背上述原则的单位,不得享受房改的各项优惠政策。   2、缴存标准。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和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1995年度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分别为5%。今后,建立住房公积金每年缴存基数的动态调整机制,并适时调整缴存率。   3、使用范围。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住房基金,首先确保职工个人用于购、建、大修住房的支取,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其次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贷款;第三用于单位购建职工住房的政策性贷款和保值增值。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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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2006年底开始,莱芜市探索实施了以货币直补为主要特点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保双补”政策;2008年,在全省率先将进城务工农民家庭住房问题纳入了城市租赁住房补贴范围;2009年,对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施货币补贴,实现住房保障城乡全覆盖。同时,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加大保障性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力度,允许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采取集资合作建房和职工危旧住房改造等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1413套;采取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740套;积极探索公租房试点,在莱钢落实公租房150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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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登记办法》第19条规定,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进行实地查看:一是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是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三是因房屋灭失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登记。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必须进行实地查看,主要是为了使登记所确认的权利与实际权利相一致,避免申请人伪造材料“无中生有”,维护登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必须进行实地查看,主要是由于在建工程尚未竣工,其本身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不进行实地查看,不仅会使权利人遭受损失,也会导致登记机构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因房屋灭失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必须进行实地查看,主要是因为注销登记是指经依法登记的房屋被拆除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灭失而申请的登记。现实中可能存在房屋已经不存在,但所有权人并不主动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情况,这就容易造成房屋已不存在,但房屋登记簿仍有记载,此时,若权利人再进行转移、抵押等处分行为,就会造成登记错误的风险。另外,也有可能房屋尚且存在,但由于某种原因,所有权人却申请注销登记,已达到其特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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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类提取、销户类提取和其他情况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三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管理中心下属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等场所设立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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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房产契税新政策。 2月19日,三部委联合发布新政,从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新契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新政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按照国家新政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其中,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另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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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这意味着,“以房养老”政策正式落地。 首先需要搞懂“以房养老”这样一个概念,以房养老(Reverse Mortgage),也被称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或者“倒按揭”。是指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在老人去世后,银行或保险公司收回住房使用权,这种养老方式被视为完善养老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补充。2013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按计划“以房养老”政策会于2014年上半年试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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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有60岁以上老年人1.78亿,养老的经济模式主要是子女赡养、退休金、社保金。逐渐兴起“年轻贷款买房,老年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或保险公司,由上述机构支付养老费用,晚年衣食无忧”的“以房养老”。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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