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二手房的;   (二)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并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按照职工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计算);  (四)租赁武汉政府廉租住房的。   第五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只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有关还款方式及办理手续,按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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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取条件: 一、销户类提取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职工因离休、退休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并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外地在汉从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因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者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个人账户集中托管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武汉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 7、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或配偶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正规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9、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个人合法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裁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1-9”提取事由,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缴存职工、配偶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4)经医保部门年审的重症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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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取公积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定、分别提供相应的材料,按程序提交后提取,如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经单位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以下证明材料: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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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尚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含二手房、外地购房),可以转账的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办理本项提取手续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售房单位名称、行号及收款账号; (6)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7)购房相关要件(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及购房协议,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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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二手房的; (二)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并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按照职工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计算); (四)租赁武汉政府廉租住房的。 第五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只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有关还款方式及办理手续,按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职工申请住房消费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提取事由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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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住房消费提取: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 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二) 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0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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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公积金装修图区条件有以下几个步骤: 1、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购买新房尚未拿到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供全额购房发票以及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 3、具有与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装饰装修企业签定的住房装修合同、装修概算书及相关资料;居民自行装修的需提供工程预算表; 4、具有良好的信用,能保证提取公积金装修的真实性,并在提取公积金前投入项目建设,提供住房装修首付税控发票或工程预算表所需建材发票(职工自行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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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你是武汉市户口,提取公积金的条件非常苛刻,根据经验本地户口的公积金只能用于贷款了,除非你出国定居、丧失劳动力什么的,总之正常人几乎不可能,具体可咨询当地管理中心; 如果你不是武汉市户口,那么你辞职后可以携离职证明、身份证、公积金卡、提取申请表即可提取;如果不离职只能用于贷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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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取条件: 职工有六种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六种情况分别是:第一种是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第二种情况是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已全额付清购房房款的,第三种情况是,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第四种情况是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第五种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且每月房租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最后一种情况是针对租赁武汉市政府廉租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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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职工应持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及相关提取资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或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2、分中心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应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提取资料录入,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信息确认单》,经由提取人签字确认,再办理提取审核。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及时办结;审核有疑问的,应将相关提取资料留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住房的;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配偶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均须到分中心办理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再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4、分中心或缴存银行在办理提取业务时,应按初审、复核、授权的程序办理,柜员在审核提取资料真伪的同时,需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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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二手房的;   (二)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并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按照职工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计算);   (四)租赁武汉政府廉租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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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第二,离休、退休的; 第三,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四,出境定居的; 第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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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5、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6、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7、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8、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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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二手房的;   (二)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并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按照职工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计算);   (四)租赁武汉政府廉租住房的。   第五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只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有关还款方式及办理手续,按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职工申请住房消费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提取事由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依照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顺序,提取证明资料分别指:   1、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允许职工夫妻双方就该套房屋每3年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二次购房不享受此政策):   (1)购买自住住房未付清房款的,按政府房产交易的规定,需提供已签订并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书(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及购房协议,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首期付款的收据及售房方的收款 账号办理转账;首次转账满3年后,可凭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再次办理提取;   (2)购买自住住房已付清房款的(包括外地购房),需提供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3)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   (4)购买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只限于武汉购房),需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储蓄存折或卡、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   2、职工建造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武汉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3、每月租赁房屋租金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需提供武汉市、区房产部门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单位出具的职工租房情况证明、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房产部门统一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手续费发票以及房租缴费收据。   4、租赁武汉政府廉租住房的,需提供市、区房产部门核发的《廉租住房租约》及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房租缴费收据、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证明、家庭成员(职工、配偶及子女)收入证明。   第七条 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及配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职工个人婚前所购住房且非夫妻二人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以购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其它类提取   第八条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武汉或者户口迁出武汉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   (五)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   (六)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托管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以前)仍未重新就业的;   (七)职工家庭享受武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后辞职读书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症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十一)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需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外,依照第八条第(一)款至第(十一)款的顺序,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并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属外地在汉从业人员的,需提供户籍证明;户口迁出武汉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五)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六)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托管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后,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律办理账户集中托管并凭托管凭证到期办理提取手续;   (七)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八)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的,需提供正规录取通知书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个人合法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及人民法院的裁定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十)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经医保部门年审的重症病历、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证明);   (十一)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需提供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职工单位证明、结婚证、户口簿。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托管期间,如职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八条所列的提取事由,职工本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托管账户内的全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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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概提取条件是这样的: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其中第(五)条规定了要两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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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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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职工应持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及相关提取资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或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2、分中心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应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提取资料录入,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信息确认单》,经由提取人签字确认,再办理提取审核。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及时办结;审核有疑问的,应将相关提取资料留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住房的;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配偶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均须到分中心办理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再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4、分中心或缴存银行在办理提取业务时,应按初审、复核、授权的程序办理,柜员在审核提取资料真伪的同时,需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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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携带提取材料,前往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和“建造自住住房贷款的” 的,经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前台扫描录入系统并成功办理提取业务。 3、在管理部门申请签定《武汉市住房公积金自动划转提取委托协议书》,签约时,本人须到场。 4、成功签约后,提取信息不发生变化的,按约定每一周年进行自动转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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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借款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真实购房行为,且除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房行为一般发生在一年以内;所购住房权属清晰、手续合法齐全且无法律纠纷; 5、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6、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贷款抵押,或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方式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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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借款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真实购房行为,且除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房行为一般发生在一年以内;所购住房权属清晰、手续合法齐全且无法律纠纷; 5、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6、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贷款抵押,或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方式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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