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公积金贷款二套房政策:如果要用公积金买第二套房,可以先把第一套房贷款还清; 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60%;利率上浮10%;贷款额度降低,房子交易税不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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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津市原政策是,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职工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职工及配偶双方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80万元,天津市原政策是,职工及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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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非常高兴可以为你解答。 家庭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为30%。同时,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也由原先不低于购房款的50%调整为不低于30%。 二是提高贷款最高限额。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由原先的50万元上调至60万元,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由此前的70万元上调至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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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天津自25日起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进行调整,今后在天津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降低至20%,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限额统一上调至80万元。 此次公积金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降低首付款比例。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购房价款的20%。天津市原政策是,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为30%;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天津市购房条件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购房价款的50%调整为不低于30%。 二是提高贷款限额。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限额统一上调至60万元。天津市原政策是,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限额为40万元,职工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限额为50万元。职工及配偶双方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限额统一上调至80万元,天津市原政策是,职工及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限额为60万元,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贷款限额为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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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2、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50%; 3、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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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2007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由单位和职工各9%统一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10%,最高缴存比例可达单位和职工各15%,最低为单位和职工各5%。同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不超过7110元,不得低于670元。本市同时将进行住房公积金年检,规范缴存行为,维护职工权益。 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随单位走,不能随个人走 公积金贷款只给当地买房的人贷款,至于你拿外地的房产证进行抵押估计不可以的,除非你把该公积金账户转移到你要的城市,但是要求许你在的城市须有另个单位给你继续缴纳公积金的情况下,缴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即可申请贷款,最多按当地的人均收入水平而定,深圳上海什么的能贷40多万好象,这个看当地的公积金贷款上线是多少了! 公积金和社保好象在单位办理的城市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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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一、从2015年8月26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1.60%下调至1.35%;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仍为0.35%。 二、从2015年8月26日起,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00%下调至2.75%;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50%下调至3.25%。 对于2015年8月26日(含2015年8月26日,以借据放款日期为准)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 对于2015年8月26日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2016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 三、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从2015年8月26日起,由3.85 %下调至3.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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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日前出台公积金新政,降低首付款比例、提高贷款最高限额。   此外,2016年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情况积分纳入居住证积分指标,具有天津积分落户申请资格,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落户加分。按年计分,缴存每满一年积2分,对于申请落户的外地职工具有较大的助益。   对于家庭无房无贷的职工来说,在天津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还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减少生活压力。租房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一个季度的房租。每月房租低于1980元(含1980元)的,按实际房租核定提取金额;每月房租高于1980元的,按1980元核定。 价格来源于网络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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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之前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住宅类),然后又卖了,现在准备新购一套商品住房(住宅类),申请公积金贷款仍算第一套。与商业银行不同的是,银行“认房也认贷”,而公积金中心“只认房不认贷”。也就是说,公积金中心只认申请人目前名下房产,不计算其拥有房产和按揭贷款的历史记录。 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职工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按住建部、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目前为:五年以下(含五年)的年利率为4.00%;五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50%。 缴存职工可申请组合贷款 职工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时,职工可以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并由受托银行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的组合形式向职工发放。 公积金贷款可以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即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下同)应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物。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市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公积金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凭证移交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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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政策如下: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三部委《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有关精神,为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需求,现将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自有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所购住房价款的30%降低至20%。申请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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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先后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货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对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支持职工合理住房消费,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对不同住房实行差别化的首付款政策。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 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对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是恢复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确定贷款限额。2009年4月,天津市暂时取消了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公积金贷款限额。本次恢复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贷款限额,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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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012年部分城市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其中山东临沂市9县自2012年6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将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 2014年10月,由住建部、财政部、央行三部门发文,包括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推进异地贷款、降低中间费用、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其中,连缴6个月的职工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现行为12个月)。[1-2] 2015年8月31日,由住建部等联合发布通知称,自2015年9月1日起起公积金贷款买二套房首付降至2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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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规定,居民在前一笔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且没有贷过其他住房贷款情况下,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间为首套贷款还清5个工作日后,首付不低于5成。配偶如有住房贷款则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住房,申请人离职期间暂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 按现行政策,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按照住房贷款笔数进行认定,贷款笔数以《个人信用报告》和《住房公积金还款情况查询单》上的记载进行认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条件是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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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要求首付5成 公积金只能贷房款的5成 还有就是 卡上余额也有要求 贷款额是卡上余额10倍 ,不足两万,按两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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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3、放款是指单凭借款人的信用而无须提供抵押品的放款、信用放款能使借款人获得可追加的资本,促进生产和流通规模的扩大,因而信用放款是一种资本放款。是银行放款的形式之一。发放信用放款的风险一般比其他放款要大,因而利率较高,并往往要附加许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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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次公积金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降低首付款比例。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购房价款的20%。天津市原政策是,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为30%;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天津市购房条件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购房价款的50%调整为不低于30%。 二是提高贷款最高限额。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60万元。天津市原政策是,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职工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职工及配偶双方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80万元,天津市原政策是,职工及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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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   Ø 满足以下条件的消费者均可提取公积金:   Ø 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Ø 离休或退休;   Ø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Ø 出境定居;   Ø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Ø 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2、四种情况下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Ø 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Ø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Ø 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Ø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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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房公积金发〔2017〕22号   各单位:   为支持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7〕98号)的规定,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在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   二、对于在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三、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不再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天津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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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一、从2015年8月26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1.60%下调至1.35%;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仍为0.35%。 二、从2015年8月26日起,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00%下调至2.75%;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50%下调至3.25%。 对于2015年8月26日(含2015年8月26日,以借据放款日期为准)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 对于2015年8月26日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2016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 三、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从2015年8月26日起,由3.85   %下调至3.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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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天津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   (2)本人未负有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债务;   (3)本人及其配偶征信状况良好;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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