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住房消费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包括:1、购买商品房;2、购买二手房;3、购买公有住房;4、购买本单位集资房;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6、购买拍卖住房;7、购买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8、建造、翻建自住住房;9、大修自住住房。 (二)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三)租赁政府廉租住房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二、非住房消费类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四)本人或直系亲属发生不可预见的灾难性事故; (五)离休、退休的; (六)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推荐阅读:租房提取公积金新政策关注热点 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租房提取公积金政策热点解读 租房提取公积金政策出台 无房职工可提取 提取流程 1、职工持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专管员完整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印鉴; 2、职工(或者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分中心、分理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分理处应当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3、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凭准予提取的申请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受委托银行依照管理中心核定的提取额度以入卡/折方式支付。 希望能够帮到您,昆明丹圭轩装饰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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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一种三联申请,单位在管理中心买的,票号在中心有登记,由单位负责填写,其中包括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账号,个人身份证号,支取金额等,不能涂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申请书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XX(姓名)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元。 特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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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为:   1、职工持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专管员完整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印鉴;   2、职工(或者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分中心、分理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分理处应当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3、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凭准予提取的申请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受委托银行依照管理中心核定的提取额度以入卡/折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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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书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XX(姓名)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元。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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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住房消费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包括:1、购买商品房;2、购买二手房;3、购买公有住房;4、购买本单位集资房;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6、购买拍卖住房;7、购买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8、建造、翻建自住住房;9、大修自住住房。 (二)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三)租赁政府廉租住房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二、非住房消费类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四)本人或直系亲属发生不可预见的灾难性事故; (五)离休、退休的; (六)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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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十四)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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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一、应填写的表格及应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提取时应提供的表格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两人及两人以上提取时使用),填写准确完整,加盖预留印鉴。 (二)办理提取时应提供的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职工本人办理提取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提供任一种均可); 3、委托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的,提供专管员证或专管员身份证。 (三)根据不同的提取种类应提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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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流程: 1、单位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开户管理部提出申请。 2、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3、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首付款发票、房租发票、完税凭证、购买材料的发票)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4、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5、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6、管理部人员在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盖章,第一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一同退单位经办人,第二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同留存。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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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公积金的办法,如果你是外地人,你离开原单位的话就可以一次性全部提取出来。这个也是很简单的,需要你的身份证,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还有公积金缴费证明。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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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业务流程: 一、请先致电,并将你的所在单位、所属银行,所属银行支行,业务需求告诉工作人员,会先确定一下为你办理的业务可行性及时间安排。 二、在你所在的单位或者负责管理你的公积金资料的部门拿到公积金申请表(如拿申请表单位要资料,我们可帮忙提供) 三、准备好所有资料后,我们会安排专门人员带上你的所有必备资料与你会面。你需要带上你的公积金存折以及身份证及申请表。 四、你带上你的公积金存折、身份证、申请表及我们提供的合约,到所属的银行进行审核,审核成功后即可进行提取。 五、成功完成业务需求后,现场交付手续费,交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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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原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哪位晓得: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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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料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受委托银行料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料理变卦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受委托银行料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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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房屋类: 1、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2、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5、 租房自住月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15%的 非房屋类: XX市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提取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关联的活期储蓄存折、储蓄卡); 3、结婚证或婚姻证明; 4、当年度月还款凭证(须有最新贷款余额、剩余期限等贷款信息,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5、借款借据或个人贷款支付凭证(借款合同里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利率等贷款信息齐全的可不提供)。 6、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提取流程 1、携带提取材料,前往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和“建造自住住房贷款的” 的,经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前台扫描录入系统并成功办理提取业务。 3、在管理部门申请签定《肇庆市住房公积金自动划转提取委托协议书》,签约时,本人须到场。 4、成功签约后,提取信息不发生变化的,按约定每一周年进行自动转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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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太原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管理中心下设的分中心、分理处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四条 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 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十四)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的; (三)小修、中修、维修及装修自住住房的。 第七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2个月以内办理提取(实际发生时间以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有人均可提取,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所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八)、(九)、(十)、(十四)款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由职工本人办理或者受职工委托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代为办理。 第十七条 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卡/折;委托专管员代办的,需提供专管员证(或者专管员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卡/折。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配偶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八条 除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料外,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按照第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出具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九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购房证明)、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第二十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 第二十一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区、县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 第二十三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伤残证或者区、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四条 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五条 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手续(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调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六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 第二十七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八条 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簿、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九条 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在集中封存户封存的职工办理提取,还需提供由分中心、分理处出具的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证明》。 第三十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继承证明、继承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一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第三十二条 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 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药费支出清单、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三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第三十四条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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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取条件和额度,望采纳: 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2个月以内办理提取(实际发生时间以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有人均可提取,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所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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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职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  1、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二)、职工采用贷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首付款发票、借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或者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三)、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管部门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如果购房时采用贷款方式,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四)、夫妻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如双方都建立住房公积金,主购房人应先办理提取手续,配偶方才可办理;  2、主购房人首次提取时应提供提取所需材料原件,配偶方首次提取时除提供材料原件外,还需出具结婚证书及主购房人的支取记录单;  3、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的总价;  4、如主购房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无法提供支取记录单,配偶提取时,须由主购房人的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五)、约定提取(只有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才可以申请):  1、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此申请书找人力行政部景倩或曹海明填写);  2、身份证复印件;  3、提取记录单(只有之前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才有此单据,如之前未提取过,请按上述几种情况分别提供材料先办理提取同时将联名卡的账号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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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取条件和额度,望采纳: 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2个月以内办理提取(实际发生时间以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有人均可提取,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所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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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如果你的住房公积金已经缴费满一年的情况下:   可以由单位来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支取,需要的材料有:   购房合同、发票、贷款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支取表(住房管理中心领取)、银行卡号等。   以上材料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材料审核好后的5个工作日就会打到个人卡上。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能得到您的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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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提取账户金额的一半,不用预约也可以,但要等很久,预约的话也很简单,登陆住房公积金的网站,个人登陆,登陆了之后就进入了你个人面板,里面只有两个模块,一个是个人信息,一个就是住房公积金提取,里面有一个预约的选项,你的联名卡是哪个银行的就选择哪个银行。其他自己看着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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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原市公积金提取流程: 1、职工持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专管员完整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印鉴; 2、职工(或者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分中心、分理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分理处应当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3、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凭准予提取的申请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受委托银行依照管理中心核定的提取额度以入卡/折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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