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并对区县(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组织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审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购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和住房销售价格;指导区县住房保障业务工作。 第六条 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拥有。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土地出让收益的5%; (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五)发行债券。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出售过程中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在主城区工作,由住房保障机构接受申请。申请主城区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可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网站申请,并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主城区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的复审工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的资格将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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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园区公租房管理中心 地 址:苏州市斜塘镇翠薇街9号月亮湾国际中心3楼 这个中心除了国家节假日都是营业时间、 早上八点到下午六点为上班时间。 可以坐18 57路公交到达 ,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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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扬州市广陵区国庆路347。可搭乘公交车15路,24路,158路到达。希望我的回答能给到你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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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扬州市广陵区国庆路347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仪征分中心 地址:扬州市仪征市西园北路1号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 地址: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中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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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蓬莱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的方法:1、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柜台或触摸屏查询机查询;2、持公积金联名卡到开户银行的经办网点查询;3、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声讯电话查询;4、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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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即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试行,有效期3年。广州公租房补助额约为市场租金的50%~80%。住房租赁补贴资格每3年审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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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番禺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德兴路39 这个中心除了国家节假日都是营业时间、 早上八点到下午六点为上班时间。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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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园区公租房管理中心就在旺墩路158号置业商务广场3层,这个只要在地图一打就有了。就在星湖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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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河管理部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12号 2、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珠管理部 地址: 新港西路162号 这两个地方都是广州的住房管理中心,服务挺不错的,之前听人说过,评价挺不错的,值得推荐。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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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园区公租房管理中心就在旺墩路158号置业商务广场3层,这个只要在地图一打就有了。就在星湖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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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住房苏州管理中心地址位于干将东路877号五卅大楼1层,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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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廉租房是保障性住房中的一种。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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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福屿路200号福州市房地产综合大楼7楼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闽侯管理部 地址:福州市闽侯县街心路和校园路的交叉口附近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马尾管理部 地址:福州市马尾区上岐路2-10号附近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闽清管理部 地址: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梅城大街80号建设银行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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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常有两种方式查询:   1、到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登记现场直接查询;   2、网上查询。   其中网上查询,由于各个地方摇号结果公示网站不一样,因此建议你咨询当地国土管理局。     苏州公租房摇号结果在“苏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及“苏州住房保障网,上公布。摇号结果于摇号结束次日,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登记现场及天津市住房保障网、苏州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予以公布。同时,相关部门将向未入围的申请家庭退还《苏州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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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这个苏州园区公租房管理中心的位置在:旺墩路158号置业商务广场3层。你可以乘坐公交603 502 18 57路可以直达那个位置,也可以乘坐地铁2.3号线也可以直达那里找到就可以去了。也可以打的去!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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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租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地址合肥市花园街79号,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正处级建制,下设省直分中心、原巢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四个县管理部。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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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价房从本质来说还是商品房,是可以进行上市交易的,但是,因为是低廉的限价房,所以国家对于限价房的买卖也进行了相应的限制。1、购得限价房的家庭需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入住2、限制:限价房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3、购得限价房的同时不得再申请其他政策保障性住房注意:已经承租廉租房等优惠政策住房的家庭,在申请暂停租金补助或优惠,且已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后,由市公房管理中心出相关证明,视为退出原承租住房,可以再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房。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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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萧山分中心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城河街与大弄交叉口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126号耀江广厦写字楼A座3层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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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福州福屿路200号 1、准备:   申请人到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咨询窗口领取或登录福州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准备好办理提取手续的相关材料。   2、受理:   申请人到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发缺件告知单,材料齐全的转入复核。   3、复核:   符合条件准予提取的,受理人录入电脑,打印单笔审批表。   4、审批:   授权经办银行准予提取。   5、提取:   申请人携单笔审批表、提取凭证和身份证到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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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苏州市吴中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地址:宝带东路264 2.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地址:旧学前106号 3.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干将东路877号五卅大楼1层 4.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586号中材大厦1楼 5.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吴中管理部 地址:吴中经济开发区天灵路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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