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初始密码为本人公积金号码最后六位,登录后的查询界面可以修改密码。 2.如果查询不到本人信息,说明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本人身份证号码或姓名有误,请通过单位专管员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正。 3、电话查询:请拨打广州市公积金热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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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处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818号(众城大厦) 该管理处一年四季都是营业时间,法定假日除外。 上班时间为:早上九点到晚上七点。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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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是:第一,持本人身份证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查询。第二,拨打服务电话,可以查询:个人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咨询及办理指南。个人公积金账户:账户余额。人工咨询: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等。第三,网上公积金网站查询,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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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闵行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水清路303号底层(上海市人才发展中心闵行分中心对面) 途经公交:700路 759路 763路 756路 松莘线 173路 闵行1路 704B路 753路 莘华线 地铁1号线莘庄站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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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浦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地址为: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818号(众城大厦)。可乘坐219路;639路;746路;785路;819路;871路;970路;980路;989路;浦东4路;隧道九线至东方路潍坊路公交站,或者130路;583路;792路;1019路;隧道三线至潍坊路东方路公交站下车。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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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据我的了解:如果你有本地的建行卡(不管借记卡或者贷记卡),可以去建行ATM机上查询; 如果你有建行网银,可以通过网银添加新账户--公积金账户,通过身份证添加,然后到其他服务中的公积金服务里就可以查到自己的公积金账号和余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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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首先呢,打开电脑上安装的浏览器,百度搜索“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官网进入首页 2.点击官网进入首页后,在网站上屏幕右下角找到“公积金查询”里的“个人公积金查询”点击进入 3.进入“个人公积金查询”页面,输入身份证号码、密码,填写验证码,点击登录进入 4.查询账户信息 登录到个人公积金的网站后,可以在账号信息里查看我们的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姓名、职工编号、月汇缴额、最新汇缴月份、工作单位、账户状态、缴存基数等信息 5.查询缴存明细 点击屏幕左侧菜单栏中的“缴存明细”进入,选择“查询年份”及“公积金账户”点击查询就可以看到我们的缴存信息明细 6.修改密码 点击屏幕左侧菜单栏中的“修改密码”进入,输入原密码、新密码并确认密码点击确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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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松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闵塔路669弄10号 途径公交:57路 111路 44路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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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上海市只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合法的用人劳动合同,存在雇佣关注,该单位就必须给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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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首先,就是准备好相关材料。   A.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B.户籍证明或者户口本原件。这两样必须准备好一样。说一下,户籍证明如何办?去你户籍所在的派出所,让派出所开具即可。贴上作者的户籍证明。   能方便拿到自己户口本的,带上户口本原件即可。   C.离职证明。最后一家工作单位给你开具的离职证明。如果公积金已经封存在公积金管理中心,那么离职证明可以不用。   D.自己的公积金账号。   2、准备好以上所有材料后,就去上海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提取申请。请根据参考资料中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寻找自己方便的地点进行办理。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时间是周一到周五,早上8点半到下午5点半,如果不需要排队等待话,办理过程不会超过10分钟。   3、拿着第二步办理的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去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公积金取现。受理的建设银行分行,请见参考资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整个办理过程,作者经历了大概半个小时,因为前面已经有4个人在办理。   另外准备好一张建行卡号,当场就会把公积金打进你提供的建设银行账号。   公积金支款凭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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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上海浦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地址为: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818号(众城大厦)。 可乘坐219路;639路;746路;785路;819路;871路;970路;980路;989路;浦东4路;隧道九线至东方路潍坊路公交站,或者130路;583路;792路;1019路;隧道三线至潍坊路东方路公交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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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闵行区的公积金管理中心 在水清路303号底层 地铁北广场过去 希望答案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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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提取方法: 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或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审核,由事务办或事务受理网点为职工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网点办理提取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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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点分布如下: 1 黄浦管理部 福州路725号4楼 2 徐汇管理部 肇嘉浜路608号底楼 您可以乘坐市公交车2路,62路,130路,410路前往目的地。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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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上海普陀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是,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725号四楼上,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818号。房贷利率是有折扣的,各家银行力度不同,具体你可以上融360房贷频道查询。95折左右,信用好利率就低一点,信用记录不好就高一点,贷款年限+房龄不超过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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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闵行管理部 地址:水清路303号底层(上海市人才发展中心闵行分中心对面) 交通:公交700路、759路、763路、756路、松莘线、173路、闵行1路、704B路、753路、莘华线;地铁1号线莘庄站下等。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00- 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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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公积金卡在公积金缴存的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由公司统一办理申请公积金卡业务。到单位人事部向公司申请办理公积金卡,由公司代办申领公积金卡事宜。公司代办人需要携带公司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住房公积个人信息核对(变更)表到银行公积金柜台进行办理,卡片制作好之后银行公积金管理处会发短信提醒单位领取公积金卡,时间大概在2-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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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上海莲湖区自强西路262号(丰禾路) 地址:上海莲湖区自强西路331-4号 地址:上海莲湖区自强西路纸坊村3号 可乘坐市区公交线路:155路 317路 331路到达目的地 希望以上回答能让你满意,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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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编辑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劳动保障、民政、人事、工商、房地资源、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编辑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第四条编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基础上浮动确定。每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编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工商、劳动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编辑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和转移手续。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十日内仍不办理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办理。   第七条编辑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后,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受影响。   第八条编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编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二)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四)无尚未还清并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前款第(一)项中的规定期限、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拟订,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编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编辑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单位分立、合并或者改制时,应当在明确其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职工工资基数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基数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二条编辑市公积金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或者通过媒体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三条编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于每年八月向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凭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为单位和职工查询本单位和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提供便利服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编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年报,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的情况、财务报告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编辑受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按照操作规范,为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便利服务。前款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专业担保的机构。   第十六条编辑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编辑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编辑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编辑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编辑当事人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编辑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办法,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编辑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编辑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同时废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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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上海市闵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位置在都市路2988号2楼,地铁北广场过去,走路八分钟路就可以到达上海市闵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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