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是 住宅 和 非住宅 两大类。 住宅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就是别墅); 非住宅就是商铺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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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当事人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约定以其为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并接受的除外)。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4、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6、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7、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买受人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8、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9、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10、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1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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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是居住,按照法律规定自动续期,这个就不用烦神了。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不是居住,就要看当初土地转让合同是怎样约定的,有三种可能:1.可以续期,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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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一次性付款   是过去最为常见的付款方式,目前一般多用于那些低价位小单元的楼盘销售。   利:一次性付款一般都能从销售商处得到房价款的5%左右的优惠,如是现房则能很快获得房屋的产权,如果是期房则这种付款方式价格最低。   弊:一次性付款需要筹集大笔资金,且损失此项资金的利息,对经济能力有限的购房者压力较大。如果是期房的一次性付款,开发商有可能不按期交房,造成利息甚至全部房款损失,购房风险大。   二、分期付款   又分为免息分期付款和低息分期付款,是目前比较吸引人的付款方式。   利:缓解一次性付款的经济压力,也可用房款督促开发商履行合同中的承诺。   弊:分期付款随着付款期限的延长,利率会越高,房款额比一次性付款的房款额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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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复式 1.底层正常层高 上层有斜顶 跃层 2.上下两层是同样的标准层高 错层 3.客厅和卧室错两三个台阶的 有上下两层向楼梯台阶一样的错层 阁楼 4.在层高高于3.5米的情况下都可以吊一个楼(能坐 卧 不能直立)可以做卧室或储藏间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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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房产性质从土地上讲,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前者的土地可以盖商品房,供人买卖(限购令除外),后者的土地,一般为农民的宅基地,买卖时会有限制。 2、房产性质从用途上讲分为住宅使用(最长年限70年)、商业用房(最长年限50年)、厂房(最长年限50年)、公共设施(最长年限40年)等。其中公共设施指医院、学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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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保障性商品房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以及各类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这几种,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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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商品房有以下几种: 1.普通住宅 2.公寓式住宅 3.联排别墅 4.花园洋房 5.小独栋 6.复式住宅 7.跃层住宅 8.错层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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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经济适用房:政府以划拨土地,对困难家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出售给购买的起的困难家庭。 2.廉租房: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政府用低廉的租金租出。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只租不售。 3.公共租赁房: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 4.定向安置房: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 5.两限商品房:即“限套型、限房价”的商品住房。 6.安居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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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已参加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居民来说。贷款购房时。应该首选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政策补贴性质。贷款利率很低。不仅低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仅为商业银行抵押贷款利率的一半).而且要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也就是说。在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之间存在一个利差。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办理抵押和保险等相关         手续时收费减半。 2、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以上两种贷款方式限于交纳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员工使用。限定条件多。所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无缘申贷。但可以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也就是银行按揭贷款。只要您在贷款银行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资金额的比例不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且有贷款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那么就可申请使用银行按揭贷款。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一般为10-29万元。如果购房款超过这个限额。不足部分要向银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这两种贷款合起来称之为组合贷款。此项业务可由一个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统一办理。组合贷款利率较为适中。贷款金额较大。因而较多被贷款者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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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证的内容范围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内容范围大,土地使用权证应该有土地性质项,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不会有这项。证上土地性质内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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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为:有偿取得和行政划拨,其中有偿取得方式有: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凡是商业、进融、商品房等六类经营性用地都应纳入土地出让范围。 2)国有土地租赁。 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4)国有划拨土。是指原属城市国有土地,国家应建设需要,无偿划拨给建设单位使用的土地,非经营性用地,目前采用行政划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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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出卖土地给房地产开发商,由房地产开发商的房子,称为商品房。商品房有一特点:土地来源为“出让”。有内销商品房和外销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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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处理方式: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当事人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处理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约定以其为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并接受的除外)。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处理方式: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处理方式: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六、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七、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八、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九、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十、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处理方式: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十二、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处理方式: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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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关于土地的使用年限。我国土地的产权属于国家,老百姓购买的是商品房的产权,以及房产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并没有土地的产权。土地的使用年限分为下面几种,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以所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所示为准。二、关于到期后的处理办法。土地所有权始终归国家所有,个人只获得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方式: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此外,土地使用权未到期国家也可征用,但应就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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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了解商品房墙面装修有几种,这种是很简单的事情多咯,不要太深究了啊,你上网查找一下全都有的啊,毕竟这种对于百度的搜索引擎来说,那肯定是不可缺少的,我记得我看过的有乳胶漆,还有就是墙纸啊,还可以采用墙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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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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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让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我们国家的土地性质只有两种,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商品房一般是国有土地。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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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 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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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一般常见的商品房主要用于住宅、商业、旅游、工业这四种。当然,最常见的还是前两种。现在很多的商家都会选择直接在自己的私人住宅开办商业活动。这样一来减少了不少的商铺租金成本。从而使得效益最大化。当然,还有用于旅行社或者是工业的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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