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般规定 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m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1]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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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Z说的基本正确了。商品房在施工竣工前面积都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都算一半),规划局也是按我们设计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要求的。 等商品房竣工之后,房管局会按照房产法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重新计算建筑面积。比如底层公建的外墙轴线外部分需要拿出来参与公摊,比如配电室、管理室等等。 这些在设计阶段都是不予考虑的。 所以,当房管局如果因阳台的计算不同而造成了容积率的差异,是不影响规划报批时候的数据的。规划部门也不予以修改 至于房管局在阳台封闭问题上怎么计算面积问题上,各地可能有所差异。 以我们这里为例。封闭阳台是算全面积的,不封闭阳台算一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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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层楼房的公摊面积要大于多层的公摊面积。高层公摊系数一般在0.18~0.26之间,而多层的公摊系数则在0.11~0.16之间。不过,每个楼盘,甚至一个楼盘各幢房子的情况都不一样,因此房屋的公摊面积要实地测量,要根据房屋的使用功能和相关配套情况来定,没有限定的范围。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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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建商品房面积的计算方法: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假层、厕所、储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总和;跃层住宅中的房内楼梯按自然层楼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气道等面积,这些面积的总和就是商品房的面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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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公摊面积=建筑面积×公摊系数   公摊系数=建筑总公摊面积÷建筑总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面积   1、套内使用面积:有个形象的说法叫“地毯面积”,简单说,就是把你家所有面积全铺上地毯,能铺多少面积的地毯,就是多少的套内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包括户型内部的分隔墙(按照投影面积全部计算),两户之间的分隔墙(按照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外墙(按照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三个部分。   3、阳台面积:封闭阳台按照全部面积计算,不封闭阳台按照一半面积计算。   4、公摊面积:建筑内的楼电梯间、消防通道、为本楼服务的配电房、水泵房等附属设施用房、外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这些全部计算为公摊面积。(公摊系数高层是15-20%,多层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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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还有雨棚,过街楼等面积算一般等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东西。-----------------------------商品房出售面积计算规则中例如雨棚等无维护结构的就不计算了。最主要的两点:1.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中,3.0.18条 ----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而商品房出售面积计算规则中阳台是计算全面积的。2.建筑面积同最前面说的,是计算到外墙外皮的,而商品房出售面面积计算规则是算外墙中心线为准,内侧为户内面积,外侧为公摊面积,参与最终的公摊比例计算,最后的才是这个商品房的实际出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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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在施工竣工前面积都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都算一半),规划局也是按我们设计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要求的。等商品房竣工之后,房管局会按照房产法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重新计算建筑面积。比如底层公建的外墙轴线外部分需要拿出来参与公摊,比如配电室、管理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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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房屋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多层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2、假层、阁(暗)楼和斜面结构屋面其室内净高在2.00m以上(含2.00m)的部分,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3、房屋天面上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按其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底层、夹层、地下室中以及独立建造的自行车房、汽车库,层高在2.20m以上(2.20m)的,按其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作为外墙仅为装饰的,按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7、有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挑楼、全封闭的阳台和挑廊,按其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复式、跃层建筑中的挑空层部分,不论层高多少,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楼梯井不作为挑空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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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 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 扣除)。 第五条 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十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六条 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 1. 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2. 套内墙体面积; 3. 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 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 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十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第八条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 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第九条 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坐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十条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第十一条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X套内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其他房屋的买卖和房地产权属登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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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摊和建筑面积。楼梯,消防通道,电梯,这些属于公摊面积,墙体加上实用面积是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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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合同!这个不符有两种可能:一是在收房时开发商提供的测绘证明上标明的面积与原合同约定的面积不同,这往往是在期房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因为实际施工和当初的设计多少有一些偏差是正常的;另一种是购房者认为房屋的实际面积与测绘面积不同。如果是购房者认为开发商提供的测绘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要想推翻原测绘面积,从实践来看,难度实在是太大了,一般不是一两个购房者能顺利完成的,这一点我在这里就不多说了。我们来说说期房交房时面积发生变更后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前面两个案例中的购房人就都遇到了这种情况,而引发了纠纷。处理这类问题,总的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法定”。什么意思呢?首先,对于交房时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不符如何处理,要看双方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有约定的处理方案,则依双方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按法定的标准处理。我们先来介绍一下法定的依据,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移的,面积误差比在30i,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个司法解释规定得很清楚:面积增加或减少,但误差在3%以内,属于正常,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面积减少,误差超过3%,购房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开发商要返还购房款利息(实际上购房名还是吃亏了);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开发商要返还误差在3%以内的房款,对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要双倍返还;面积增加,误差超过3%,购房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同样的返还购房款和利息(同样是吃亏),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那就由购房者补交误差在3%以内的购房款,对超过3%以上的面积不必再付钱了,直接归购房者。但是,如果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处理方法,则按双力的约定处理。通常我们会碰到有的开发商在合同中直接约定类似于“最终面积以实测为准,如有增加或减少,最终以实际测绘面积结算,多退少补”。通过类似于这样的手段,开发商想剥夺房屋面积发生变化;时购房者的话语权,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得不防。建议认真阅读、‘理解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购房者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至少不要更?低于这个司法解释,否则有约定还不如没约定。为什么这么说呢?就,前面的案例而言,如果李女士在签订合同时按司法解释的内容去签订面积调整后的处理条款,那面积增加10平米对李女士就不是一个坏消息了,而是天大的喜事,只要交了增加的百分之三的钱,剩余的面积就全自得了,面积增加20平米也不怕了。相信大家也明白了怎么在签订协议和收房时处理房屋面积发生变更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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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套内墙体面积新建住宅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有墙和非共有墙两种。新建住宅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面积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2、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内墙面积装修厚度均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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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护合同约定的面积。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制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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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假层、厕所、储藏室、壁橱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管、管道均计入使用面积。 4、套内墙体面积新建住宅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有墙和非共有墙两种。新建住宅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面积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5、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内墙面积装修厚度均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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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按你给的公摊占建筑面积的23%,那么套内面积则为95.48平米。因为你没给出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面积,所以,根据你提问中仅给的数据,还不能计算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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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护合同约定的面积。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制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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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公摊面积是怎么算的?主要包括哪方面?公共面积公摊多少,对于购房款数量的影响确实很大。在这一问题上,购房人必须“斤斤斤计较“。1995年9月8日建设部公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对这个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原则在买房过程中,普通用户最不好掌握的就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问题,因此,首先得了解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基本原则:1、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每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按其套内建筑面积占该幢楼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比例确定。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各。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所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用其它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用个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其它购房人受益的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售房单位的销(预)售商品房时,在销(预)售合同(含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建筑项目部分竣工,售房单位申请对已竣工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计算,因分摊的部分公用建筑或参加分摊的其它商品房未竣工,需要以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的,要经房屋地土地管理部门最终实测的结果相比,面积增加,应维持已结算的房价不变;面积减少的,售房单位应按实际售价退款。商品房如整层或整楼门销售,其销售面积包括本层或本楼门公用建筑面积的,不参加其它楼层(楼门)相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其公用建筑面积亦不被其它楼层或楼门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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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按你给的公摊占建筑面积的23%,那么套内面积则为95.48平米。因为你没给出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面积,所以,根据你提问中仅给的数据,还不能计算使用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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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使用面积指套内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用实际量尺寸乘宽 套内建筑面积用实际量尺寸加0.28左右墙体再乘宽阳台半封闭算半面积全封闭算全面积 其实买房套内面积基本问题现幢楼甚至区相同套型精明业主都比较相同套型面积若相同套型套内面积却发商没办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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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还有雨棚,过街楼等面积算一般等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东西。商品房出售面积计算规则中例如雨棚等无维护结构的就不计算了。最主要的两点:1.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中,3.0.18条----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而商品房出售面积计算规则中阳台是计算全面积的。2.建筑面积同最前面说的,是计算到外墙外皮的,而商品房出售面面积计算规则是算外墙中心线为准,内侧为户内面积,外侧为公摊面积,参与最终的公摊比例计算,最后的才是这个商品房的实际出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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