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折叠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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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③、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城市商品房预售售管理办法》第五条与《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内容相同;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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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去国土局或者房管局网站上看文件,这样可靠性会大一些,希望可以帮到您,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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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法规以及各地的相关政策规定。质量法规通常出现频率最高,包括范围也比较广,主要包括《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房屋面积测量的规定,以及各地的相关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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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分析的基本正确。 首先,封顶才允许销售,目的是让开发商有自己的资金盖房,这样能减少银行不良贷款,也能防止开发商零投入,完全用消费者的钱盖房,这样一旦发生损失,消费者要承担全部奉献。 其次,由于国家不允许封顶前预售,因此即便消费者自愿购买也不可以。 再次,封顶后核实入住要看开发商自己的进度,如果质量合格,验收通过,一般很快可以入住,开发商也愿意早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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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   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   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   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   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六)   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七)   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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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商品房预售房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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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这内容也是十分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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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商品房预售规定制度为: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一条增加一款:“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七、第十三条修改为:“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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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居房是指:"为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而建设的住房"。"现阶段(2008年)安居房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无房、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出售"。"安居房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50%小区级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管理、贷款利息和税金构成"。 根据年规定"购房人可按安居房的成本价购买,也可按职工当年配置公房的价格购买。但差价应由所在单位承担 安居房 或由家庭成员各自单位协商承担"。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住房困难的标准,由市房改办规定。安居房设计标准,国家是有所要求的,即不得搞高标准。例如,安居房是指按深圳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2008年)后两种安居房较为常见。 1、参加房改人员:深圳市、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户籍户口、暂住户口的职工。 2、市、区住宅管理部门投资建设安居房:全成微利房的供给对象是列入市、区财政工资编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微利房的供给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以及社会上中低收入者,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可以申请购买社会微利房。 3、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市场商品房。如单位购买的商品房,可按不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出售或出租给本单位职工。 4、列入房改的住房:市、区住宅局和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拥有的住房以及已出售或出租的安居房。 5、不准出售的住房:(2008年)内需要拆迁改造的住房、结构已被破坏的住房、产权不清楚或有纠纷的住房、两户以上家庭共用的周转房。 6、深圳市房屋委员会:是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首长、专业人员以及市民代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是就我市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7、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改办):负责全市房改的是常工作,具体包括全市住房政策、房改政策和安居房售价、租金的制订,及各项事项的审查和查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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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对两限房的申购流程作出了新的规定,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1.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3.现住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 (四)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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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管理有以下办法: 1. 制定目的:为规范本集团销售管理,提升经营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集团各单位销售人员管理,除集团另有规定或协议外,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3. 实施细则:由各单位拟订各自的“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报集团总裁核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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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中央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规模计划,会同省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新建公租房、廉租房购改租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列入年度中省资金补助范围。 第九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本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目标任务内的项目及时立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列入计划的项目,应足额按时建成,不得多报少建。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原项目批准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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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正文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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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居房管理办法内容; 1.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身份证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安居型商品房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 2.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享受市住房优惠政策情况、市住房情况、缴交医疗保险情况进行核查。相关部门的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 3 .审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市政府网站公示15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安居型商品房申购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公开。 5.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选择住房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合格意见,并将审核合格名单抄送市房地产登记机关。 6.申请人持审核合格意见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10日内,由建设单位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7.建设单位办理安居型商品房初始登记后,协助申请人办理政策性住房(绿皮)房地产证。 8.逾期未选房、未签合同的,按规定重新轮候,轮候在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9.各类人才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及人才认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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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价过高:中国许多大中城市的高房价是催生小产权房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若干大城市的房价长期快速上涨,远远超出了当时当地一般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与此同时,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无法满足这些住房需求。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 擦边球的空间:根据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民可以自行经营,而且农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 正是因为政策法律规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导致了各地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给小产权房留下了一个擦边球的空间。 农地制度不合理:小产权房是农民集体自发在其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房产,不需要缴纳类似开发商为获取土地交给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包括由政府出面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支付的征地费用);由村集体牵头开发,省去了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政建设费用及成本费。在这一开发过程中,农民集体通过出售小产权房获得的收益高于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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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北京市限价商品房申请流程如下:   第一步:申请   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步: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申请家庭情况应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第三步:复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步:备案   北京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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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材料验收与入库制度 工地所需的材料经采购员采购回场后,应进行材料的验收。 (1)、材料保管员兼作材料验收员,材料验收时应以收到的《材料清单》所列材料名称、数量进行验收入库,并对入库的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数量超过申请数量者以退回多余数量为原则,但必要时经领导核定审批核准后可以追加采购手续入库。 (2)、材料的验收入库应当在材料进场时当场进行,并开具《入库单》,在材料的入库单上应详细的填写入库材料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入库时间/经手人等信息。且应在入库单上注明采购单号码,以便领导复核,如因数量品质、规格有不符之处应采用暂时入库形式,开具材料暂时入库白条,待完全符合或补齐时再行开具材料入库单,同时收回入库白条,不得先开具材料入库单后补货。 (3)、所有材料入库,必须严格验收,在保证其质量合格的基础上实测数量,根据不同材料物件的特性,采取点数、丈量、过磅、量方等方法进行数量的验收,禁止估约。 4)、对大宗材料、高档材料、特殊材料等要及时索要“三证”(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出厂检测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须加盖红章。对不合格材料的退货也应在入库单中用红笔进行标注,并详细的填写退货的数目、日期及原因。 (5)、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交于财务,以便于核查材料入库时数量和购买时数量有无差议。一联交于采购人员,并和材料的发票一起作为材料款的报销凭证。最后一联应由仓库保管人员留档备查。 (6)、因材料数量较大或因包装关系,一时无法将应验收的材料验收的,可以先将包装的个数、重量或数量,包装情形等作预备验收,待后认真清理后再行正式验收,必要时在出库中再行对照后验收。 (7)、材料入库后,各级主管领导或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入库材料进行复验,如发现与入库情况不符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员赔偿。 (8)、对于不能入库的材料如周转架料、钢材、木材、砂、石、砌块、土建用的装饰材料等物资材料的进场验收必须由仓管员和使用该材料的施工班组指定人员二方共同参与点验并在送货单上签字,每批供货完成后据据送货单一次性直接由工长开出限额领料单拨料给施工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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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问的应该是限价房转成商品房需要什么条件吧? 据国家规定限价房转化成商品房要在5年后也许可以转为商品房。 限价房转成商品的政策 1.限价房的购买人在交纳契税要满5年后即可上市转让成商品房。 2.限价房交易税费与普通商品房交易标准相同。 3.面积控制 4.限价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限价房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限价房两居室70平方米左右。其中一居室、两居室住房套数占住房总套数的比例不低于70%。 5.如果将已有的限价房上市交易,将不得再申请限价房;如果将其他住房出售必须在办理过户满3年后,才可以申请限价房。针对当前区县在限价房资格审核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当前住建委昨天作出了批复和解答。 6.将已有的限价房出售了,是否还可以再申请一套限价房?在给市区住建委的批复中,市住建委表示,根据限价房的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申请限价房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1套限价房。限价房申请家庭如果将已经购买满五年的限价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申请限价房。 7.同时,如果限价房家庭出售其他住房,要在办理限价房的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满三年后,才可申请限价房。而且限价房屋要按照合同交易价格核定为家庭资产,但要扣除申请限价房家庭合理的还贷、物业费、专项维修资金及租房、看病等相关费用。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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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办法 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试行)》并结合司法实践 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公司或下属公司将尚未建成的或已经竣 工的商品房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三、 我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可以 接受买受人的预订。 四、 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活动中应坚持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坚持维护公司良 好社会形象和商誉的原则。 五、 参与商品房销售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坚持协调一致、相互配合的原则。 六、 预订、销售合同及其他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件统一的原则。即在 楼盘接受预订或开盘销售前,应根据楼盘所在的地市及其他客观因素制定格式统一、通用条款一致的认购书、买卖合同、补充合同、交接书、验收单、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七、 参与商品房销售的销售部、工程部、财务部、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审计部 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 八、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合同管理制度(试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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