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哪些主要内容: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已有 2 个回答
  • “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大头要交给中央,而耕地占用税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则主要用于‘三农',因此这可以看成是对中央和地方、城市和农村在房地产税收转移支付中分配比例的一种调节。”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说。   事实上,有关税率调整的政策信号在9月5日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时已经发出。该通知明确提出要“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确实有必要提高,按现行的标准,有些地方每平方米才征收几毛钱,不足以起到应有的政策性调节作用。”王小映表示。   据悉,这一举措将是财政部、国土部、税务总局等几个部委正在制定中的一项土地税费体系改革方案的过渡。“过渡性措施可能会是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发布,因为目前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的适用文件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新政策出台后必须对这一条例进行更改或者废除。”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目前,新的土地税费体系已经在北京、宁夏、辽宁等六个地区开始了模拟试运行。   据财政部一位研究人员透露,新体系对过去以流通环节为主的税费制度进行了调整,大幅提高了土地占用、保有环节税费在整个土地税费体系中的分量。其中,现行保有环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等合并,逐步统一为物业税的政策思路已经明确。“主要方向是房(房地产税)、地(土地税)合并,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他表示。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   决策者希望通过该体系的模拟运行,以及今后开展的试点,摸索出一系列新问题的解决方案,例如,税基如何确定,是以成本价、市场价还是基准价为依据进行征收?土地价格如何评估,由谁来认定?起征点、税率等具体标准的制定权限交给哪一级政府?税收收入在各层级政府之间如何分配?   面对提高税费是否会进一步推高房价的质疑,该人士表示,“房地产价格是由需求所决定的,这部分税费不会影响房价,而会在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中得到消化。”该人士解释说,税费收入和土地出让金收入是土地成本的组成部分,土地价格一定的情况下,税费收入提高意味着土地出让收入降低。   此外,一直广受关注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并入物业税,即“以税代金”的问题,依然存在较大分歧。据悉,今年年中,国土部土地利用司曾召集专家和有关官员,就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分配问题进行了理论讨论。此次会议上,主流的意见依然是“桥归桥,路归路”,两者相互独立,以明确税、费、租分离的思路。
    已有 5 个回答
  •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指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已有 5 个回答
  • 一、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二、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从价计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关于滞纳金:按照税法规定,逾期缴纳税款,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你自己可以算你要交多少滞纳金。
    已有 5 个回答
  •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已有 3 个回答
  •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已有 3 个回答
  • 房产税是国家为了保持房产方面的平衡问题而征收的一种税费,它已经发展很多年了,而且基本上是实施的比较完善的一种税费,房产税暂行实施细则有哪些呢?关于房产税的实施条例我们要了解,房产税不是针对个人征收的,而是针对广大人民群众,如果购买房屋过多的话那么是需要征收房产税的,这样可以避免很多哄抬房价的问题产生。
    已有 3 个回答
  • 关于房产税的问题租赁房屋用于办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其房产税纳税义务人是出租方(学校),而不是承租方(贵公司),因此,贵公司不需要交纳房产税。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因此,贵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只要在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应当作为税法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已有 3 个回答
  • 2016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已有 3 个回答
  •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已有 4 个回答
  • 山东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内容有: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6元—24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10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4元—6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已有 4 个回答
  • 各个地方都不一样的,一线城市一线说法,二线二线说法,以此类推
    已有 6 个回答
  •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您参考一下,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已有 3 个回答
  •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已有 3 个回答
  • 中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24号 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19970707 实施日期:199710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已有 3 个回答
  •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额时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土地取得成本,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二是房产开发成本,即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三是房地产开发费用,即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四是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可以视同税金扣除。另外,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还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已有 2 个回答
  • 1、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开发费用=利息+(土地成本+开发成本)*5% 2、凡不能 开发费用=(土地成本+开发成本)*10%
    已有 3 个回答
  •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 纳 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 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 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已有 3 个回答
  • (一)凡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使用证书的,可按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的土地面积计算,或以土地管理机关确认的其它权属资料的土地面积计算,也可以《条例》发布前应存在的围墙、房舍、道路、界桩等标志为界,由纳税人据实申报使用土地面积,经税务 机关核实确定的面积计算。待核发使用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认土地面积调整其应纳税额。 (三)既无土地证书、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它权属资料和无界址的,由纳税人先将实际占用的土地(包括建筑物和堆放场地的地基面积及其四周适量的空地)据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确定计税土地面积。
    已有 3 个回答
  • 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如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已有 3 个回答
位业主已在问吧找到答案

已有4150名业主喜获装修礼券

error text

error text

我已阅读并接受 《服务条款》 《隐私政策》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