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南宁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民政、监察、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南宁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民政、监察、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南宁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民政、监察、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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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市经济适用房房源价格4000-6000之间。南宁恒大新城价格在5600每平方。恒大新城是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又一个大型住宅小区。该项目占地逾二十七万平方米,恢弘之势不言而喻。恒大公司将恒大新城定位为南宁市大众化康居住宅小区,恒大新城建成后必将处于南宁市房产市场中等档次楼盘的龙头地位。因此,恒大新城在规划设计中,无论是总体规划、园林绿化设计、户型设计,还是智能化系统设计,相对于同档次楼盘都将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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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市经济适用房开盘的楼盘有:和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中房碧翠园经济适用住房,南宁鑫利华家园经济适用住房,其中和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是最近开盘的,和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共推出509套房源。其中新房源144套,户型和面积:单间配套421套(36.61-42.91㎡),两房一厅88套(59.19-60.31㎡)。高层住宅楼上限控制价格为: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住宅2922元/㎡,不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住宅2893元/㎡。还有两房一厅户型(88套),单间配套户型(421套)。(以上价格是来自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实际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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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首先您的经济适用房必须把抵押贷款还完,也就是您如果是当时贷款买的房,就去银行提前还下款。   2、确定您的房子已满五年,看契税发票,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是转不了商品房的。   3、必须要过下户,条件是过到非本人名字下,(同一户口不允许过户)也就是不能过给结了婚的爱人,孩子等,如果已单立户的可以过给父母,或者过给岳父,岳母,或者亲戚,都是可以的。   4、必须交一个综合地价款,(部分地区称之为土地出让金),是合同价的10%。   5、除了综合地价款还一个就是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一般经济适用房都是90平以下,属于小面积住宅,所以只有一个契税,就是合同价的1%就可以了,如果大于90平按当地的契税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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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市经济适用房开盘的楼盘有:和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中房碧翠园经济适用住房,南宁鑫利华家园经济适用住房,其中和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是最近开盘的,和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共推出509套房源。其中新房源144套,户型和面积:单间配套421套(36.61-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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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市经济信息中心 地址:南宁市兴宁区当阳路64号 南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230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5号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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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市经济适用房楼盘有:桃花源,昌泰清华园,澳华花园,在水一方,金禾湾,碧翠园,恒大新城,安吉华都,鑫利华花城,军安新城,富宁新兴苑,康岭花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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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条件 符合三个条件可申购 1、具有市区城镇非农业家庭常住户口三年以上; 2、两口人(含)以上的无房户家庭(无房户是指家庭成员名下均无自有房产,将自有房产转让后的无房家庭不属于无房户); 3、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 在同等条件下,要按照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状况、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确认购房对象和购房面积。 购买程序 买“经适房”分七步走 经济适用房销售要按照申请登记、调查摸底、资格初审、辖区公示、集中审核、审批发证、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不用排队购买。 1、申请登记 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证明》、当户口簿上不能显示婚姻状况时,还应提供结婚证(所有资料内容截止时间须在2006年12月 31日前),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登记。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住房和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 《住房和收入证明》必须由开具证明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还需经公证处公证。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一个家庭只能在一个户口所在地申请购买,同时在两个户口所在地申请的,将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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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威价钱:多层1720元/平方米,小高层很难说.多少钱就看你要多大面积的了.我就住经济适用房,申请得到的就是这个价,但是,现在已经暂停申请了,等政策出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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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南宁市经济适用房中心地址如下:南宁市经济适用房中心地址:中国南宁市凯隆区经济区58号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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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南宁恒大新城价格在26008每平方。恒大新城是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又一个大型住宅小区。该项目占地逾二十七万平方米,恢弘之势不言而喻。恒大公司将恒大新城定位为南宁市大众化康居住宅小区,恒大新城建成后必将处于南宁市房产市场中等档次楼盘的龙头地位。因此,恒大新城在规划设计中,无论是总体规划、园林绿化设计、户型设计,还是智能化系统设计,相对于同档次楼盘都将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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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南宁市经济适用房价格中,多层住宅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2000到3000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2500到300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2000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2000到2500元/平方米。超出保障面积的销售价格,按政府公布的同类、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确定,根据《关于南宁市2013年上半年不同土地级别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公告》及其区域价差。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适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有关负责人说,如果购买经适房建筑面积超出享受面积,超出享受部分,要按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向政府交差价款。同时,根据《关于南宁市2012年下半年不同土地级别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公告》及其区域价差,超保障面积的房价为5385元/平方米。这是2015南宁市经济适用房房源及最新房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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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写:1.家庭人口,收入水平 2.人均居住面积 3.生活现状(几人在职,几人无职,) 4.为何要买经适房 范文: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 我是南宁市公司的一名普通公民,于XXXX年XX月出生,XXXX年XX月参加工作,由于收入比较低,一直以来买不起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看着房价一个劲的上涨,我攒钱的速度不如房子涨价的速度,我对自己购房已经失去了信心。 北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太好了,让我又重新燃起了自己购房的希望之火。这是党中央的政策好,是樟树市的政策好。让我们买不起房的老百姓也有机会住进政府的福利房、关心房。看到最近发布的樟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资格标准后,我非常的高兴,正好我完全符合购房的资格条件,为此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我的具体情况如下:我的家庭人口为2人,我和我女儿。我的工资收入每月为---元。……(根据你自己情况写) 。我们没有自己的住房,目前在北京市XX路XX街XX号居住,住房是临时出租屋,户口也在这里,居委会已经给我们开出的证明,根据我的情况,是完全符合条件的。 恳请领导们能批准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将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一个十分需要住房的人 : XX XX 年XX 月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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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房翡翠园 位置:青秀民族大道168号(埌东汽车站西侧) 荣和公园悦府 位置:青秀凤凰岭路1号(凤岭儿童公园旁) 海华东盟公馆 位置:青秀中缅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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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具有南宁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经济适用房申请者为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含)以下的;经济适用房申请者的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申请流程申请者向户口所在的街道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和《共同申请人审查表》,然后申请人将需要提供资料交到户口所在地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街道办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送南宁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建设发展中心,由发展中心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并等候通知参加选房;选好房后,凭选房确认书、身份证、购房通知书原件到南宁市望园路5号房改办办公楼6楼售房科办理《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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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南宁市经济适用房价格中,多层住宅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2000到3000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2500到300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2000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2000到2500元/平方米。超出保障面积的销售价格,按政府公布的同类、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确定,根据《关于南宁市2013年上半年不同土地级别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公告》及其区域价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适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有关负责人说,如果购买经适房建筑面积超出享受面积,超出享受部分,要按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向政府交差价款。同时,根据《关于南宁市2012年下半年不同土地级别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公告》及其区域价差,超保障面积的房价为5385元/平方米。这是2015南宁市经济适用房房源及最新房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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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居民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二)属于两人以上家庭户或者 30 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三)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 准购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并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的; (二)属于三级以上残疾人,并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证明的; (三)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企业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参与对外作战的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并且提供有效证明的; (四)属于国家、自治区或者市本级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先购买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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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南宁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哪位了解: 和2004年开始实行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最大的变动出现在申购人条件上。 首先,准入收入线调整了。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由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其收入线由上年南宁市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内调为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2008年数据为例,去年南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29377元,按照原来的暂行办法,家庭年收入在176262元至14688元范围的,都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而按照新办法,上年南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994元,则意味着家庭年人均收入在11995元以内的才能够申请经济适用房。 除了经济困难家庭,单身人员也是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主体之一,新办法对单身人员购房条件也有调整,由原来的男28周岁、女25周岁调整为30周岁。 另外,外来务工人员将不再有在南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按原来的政策,签订一年以上合同且交一年以上劳动保险金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可以申购经济适用房,而新办法根据南宁市目前保障人群和房源供求实际情况,考虑优先供应本市常住户口人员,规定只有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人员才可申购经济适用房。 除此以外,新办法还首次对经济适用房的回购做出了规定。 套型面积方面,原来的暂行办法规定100平方米内,而新办法则调整为60~80平米内。另外,新办法对审批程序、监督管理都有更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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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办法提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条件一: 具有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在2004年1月1日以后拆迁; 条件二; 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的2倍(由南宁市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上年收入线标准现按42000元核定); 条件三: 拆迁户实行货币安置,平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0万元,楼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8万元,且他处无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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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要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一)、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男28岁、女25岁以上的中低收入无房单身人员(含按南宁市人事、劳动部门规定与南宁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并在南宁市按时足额缴交一年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户; (三)、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无房家庭户。 特别注明: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含夫妇双方)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且高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一半的家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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