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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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二)占受益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和总业主人数均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 使用申请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分摊,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维修资金个人分户帐不足使用时,不足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第二十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第二十一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聘请物业服务人员的社区居委会)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 (二)管理机构外勘查验,确认维修项目并界定受益范围。 (三)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维修方案:包括拟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维修单位选择方式、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受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申请并确定维修方案。 (五)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聘请物业服务人员的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维修方案;维修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费用列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六)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维修方案的组织实施人应当对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决算、业主意见表、分摊明细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管理机构根据维修合同和工程进度付款。管理机构对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按维修合同约定留存质保金,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至维修单位,并从相应业主个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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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维修基金按比例缴存   按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人与售房单位应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人按购房款3%的比例缴交。已办理商品住房产权登记手续,没有缴交维修基金的,产权人要按购房款3%的比例补交;也可以按照每年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2元缴交维修资金。   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多层住宅楼按售房款20%的比例,高层住宅楼按售房款30%的比例,从售房单位收取的房价款中提取维修资金。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由产权调换申请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的3%缴存维修资金。拆迁居民办理产权调换的,由原产权单位按规定从房价款中提取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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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维修基金?没有这个说法,只有住房公积金和物业公共维修基金,住房公积金是可以提取的,物业维修基金是不能随便提取的。要是住房公积金,买房、还贷、大病、翻修、离职等很多种类型,都是可以提取的,只要准备好相应的材料证明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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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售房单位在销售商品住房时依法向购房者根据售房合同一次性代为收取的用于日后对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同设施和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护、大修、更新、改造的储备资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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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由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条 被两个以上的业主区分所有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和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 业主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第五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商品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缴存。 业主首次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 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第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缴存。 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房改成本价的2%计算缴存。 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30%一次性计算缴存。 第九条 业主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幢设帐,按业主分户核算;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售房单位设帐,按幢核算。 业主分户帐面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应缴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缴。 第十条 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代收代管。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一条 住房购买人业主应当在住房产权登记前,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至代收单位。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住房购买人业主缴纳购房款30日内,将提取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至代管单位。 代收、代管单位应当向缴存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委托商业银行办理资金账户的设立、储存、提取、查询等手续。 具有区分所有关系的业主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储于一家商业银行。 第十三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四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住房,对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对部分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2/3以上通过后实施。 实施物业管理但未成立业主大会,以及未实施物业管理但有房屋管理单位的住房,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提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2/3以上通过后实施。 未实施物业管理,也没有房屋管理单位的住房,由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提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2/3以上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预先垫付有关费用,经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因对商品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从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帐户中列支。 因对已购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按照业主和售房单位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别从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帐户和售房单位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中列支。 第十七条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依法应由相关单位承担的,所需费用不得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中支出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在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代管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业主大会成立后,代管单位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二十二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或者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利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税后所得纯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住房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统一纳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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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域的不同,可以去当地的房管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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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但是部分购房者根本不知道维修基金怎么算,这也跟地区有关,地区政策不一样,缴纳标准也不一样,一般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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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修基金即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按照法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维修基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当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将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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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法对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条件限制。根据办法要求,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原则上不能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确需使用的,须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维修工程结束后,物业管理企业须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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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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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是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为:别墅每平方米20元,未设电梯的多层房屋每平方米60元,设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120元。房改房的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的比例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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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是买房付首付款的时候交,如果拖到交房的时候交的话,也是可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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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证维修基金的使用条件: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房屋灭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以上,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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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维修基金: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90天内需要到房管局缴纳契税,维修基金和手续费,就可凭完税证明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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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房公共维修基金计算方法是:不同地方的标准也不一样,可以给你些参考: 公共维修基金一般是按平方收费的,一套房子只交一次,一般多层约为20元每平方,高层40-80元每平方不等;暂按20元每平米计算,约为2580元。 契税跟面积和总价有关系,一般面积在90平米以下的按总房款的1%收取,90-144平米之间的按总房款的1.5%收取,面积大于144平米的按3%收取。所以你的面积符合1.5%,约为12750元。 其他的费用大项有天然气和暖气的材料安装费(如果没有这些配套的就不需要交了,一般为3300左右)。 房产证的办理一般从交房之日起360个工作日内就能办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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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   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保修期满后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按照法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首先是由业主向物业公司报修,由物业公司直接或是会同业主委员会(业主)一起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然后由专门的工程人员会同物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一起去现场查勘,进行认证是否需要动用公共维修基金,一旦符合规定,马上安排维修。维修结束后,由基金管理中心、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或是业主代表三方查勘验收。最后是维修费用的结算,由维修单位(一般是物业管理公司)造维修费用表,经业主委员会盖章认可,考虑业主委员会不具备专业知识,基金管理中心还将审定价格最终决定费用的多少,然后再从相关业主的公共维修金的账号中扣钱。其中一般公共部位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管签字,单户则由业主监管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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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这样子的话你可以试试看下面的方法介绍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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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 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 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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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公共维修基金的用途: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 按照法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用途维修基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当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将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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