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物权,也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性质,既然有处分的性质,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就可以买卖集体建设用地用二商品房开发目前处于限制事管制阶段,国家尚未出台相应规定,关于“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尚地定论,因此购买“小产权房”尚存在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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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然要有合同才行,合同是有法律效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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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看该房产权证是否齐全、没有取得产权证就签订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规定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准上市,若是买卖的话单靠签订买卖合同不能保证购房者权益,风险很大;对法律明确规定不准上市的房产,建议放弃交易!   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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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房子满五年,那么你的交易为合法有效的,这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需公证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未满五年那么你的交易不符合相关政策,这种情况公证处是不会受理公证的,这份合同也存在一定风险,一旦卖方反悔,买方权益很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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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中介企业是很特殊的行业,国家对其管理是相当严格的; 这家单位无资质即开展房地产中介活动,本身就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查处。工商机关会要求其退还中介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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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马先生的情况来看,应该已经就其交易的房屋与买受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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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为了对交易房屋的有关事宜进行确认,往往订立一个法律文书,通常称之为商品房预售认购书,实践中,认购书的名称也并不规范,又名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临时证明单等。预售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正式预售合同前所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书,是对双方买卖商品房有关事宜的初步法律确认和书面凭证。 首先,预约合同最突出的特征在于,它约定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许立木合同而谈判的义务。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具体到认购书中,普遍引起争议的买方“签署契约”的义务,就应该界定为买方须为谈判磋商行为,以便达成一致意见,而不应理解为买方已做出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承诺。预约合同分配给当事人达成正式合同的义务时,对行为的内涵有默示性的要求,即双方在为签订正式合同而谈判之际,须尽最大努力,确保公平的谈判,一方对另一方不得强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利用己方之优势地位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内容,此要求为诚实信用原则在预约合同中的具体体现。 其次,从商品房预售认购书的订立来看,认购书是预售人和预购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已具备了合同的标的、价款等契约一般条款,是平等主体间为设立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符合《合同法》第2条关于合同定义的规定,因此,认购书可以成为独立的合同。而意向书一般不具备合同的要件,实践中,在性质上多为要约邀请或要约。而将认购书看作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协议,首先忽视了认购书的独立合同性质。再者,从补充协议和正式合同的签订先后顺序看,补充协议应该是正式合同的补充,形成时间应后于正式合同,而认购书先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成立,显然不可能成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协议。 最后,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且,认购书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如果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那么开发商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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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买房的合同有: 1、要对合同中的交房条件及期限、逾期交房的违约罚金、交房方式等,一定要写清楚。 2、对办房产权证的期限,逾期违约的罚金等要写清楚。 3、合同中应有还有房屋周围设施及室内设施及装修情况。 4、签合同后,还要记住合同中自己违约的条款及罚金。避免违约。 5、看是否正规合同,详细阅读内容,法人等,不过一般只要是正规开发商基本没什么大问题。 6、最重要的就是控制风险,把所有风险都杜绝掉。 7、看看整栋楼的消防是否通过验收,否则房产证也很难办下来,除非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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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成立的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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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很高兴为您解答 先你要注意该房的开发商是否取得了预售许可证,一般情况这种类似于集资、团购期房是没有预售许可的,没有预售许可的房屋,购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次购买期房风险是极大的,你要了解该开发商的信誉与实力情况,现在很多因贪便宜,购买期房最终连钱带房都没得到的。所以一定要慎之又慎。补充一句,如果你经过公证,只能在公证协议上给你注明(花那一两千公证费也没有意义,草签一份民间协议的效力和公证一样),如到期房屋不能交付,由你的对方(应该是享受房价待遇的那个人,也就是卖给你房的)向你返还购房款,但我估计他是不能同意的,他也不敢保证房屋如期交工。所以我建议你还是不要买这种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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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对于乙方的的违约,,有权追究另一方的责任。比如说如果你想买房子的话,关于你对房东违约的申诉,倒不如让房东快快办理好还款手续来的好。那假如你不想买了,有权利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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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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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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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要当事人书面委托书,如果没有委托书的,一般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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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无证房产的买卖,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只是暂时房产证没有拿下来。另一种情况是根本办不了产权证的。目前出现纠纷的主要是第一种情况。房子在没有拿到产权证时双方就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到过户时一方出现违约,不承担过户责任。在目前房价上涨的过程中,出现违约的往往是卖方。出现这种纠纷时,首先要认定暂时没有拿到产权证的房子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对这类案例的判决目前有两种情况,有的认为合同有效,有的认为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能买卖。因此,没有产权证的房产买卖往往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买卖双方的权益都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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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拿担保书到开发商处盖印时,开发商称购房合同有效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内未办理好贷款手续的话合同将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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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按揭合同的法律属性。商品房的担保贷款,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商品房“按揭”。按揭作为一种融资购楼方式,是英美法系中物的担保的一项基本制度,其本质与大陆法系中的让与担保制度相同,系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而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约定的清偿期限内得到清偿的担保形式。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找不到“按揭”这一概念,但这一概念在近几年的商品房买卖特别是各类报刊楼市信息中已得到广泛的引用。我国目前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按揭主要包括现楼按揭和楼花按揭两种。在现楼按揭中,买受人将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抵押贷款,当其不履行债务时,银行既可以将该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以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可以事前与出卖人签订回购条款,当买受人不履行债务时,要求出卖人回购。因此,现楼按揭可归属于不动产抵押。而在楼花按揭中,买受人其实是将其享有的根据购房合同取得房屋的期待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提供担保,属于权利抵押即准抵押的范畴,与将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提供担保基本相同,一旦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权利抵押就会转变为不动产抵押。因此,我国内地的按揭其法律属性仍为抵押,其内涵与英美法系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按揭及大陆法系中的让与制度不同。事先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是英美法系中按揭的基本特征,也是该制度与抵押、质押的根本区别。2、按揭纠纷的处理原则。《解释》将商品房按揭贷款统称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并在第23条至第27条较详细规定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按揭贷款的一系列相关问题。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在审理商品房按揭纠纷案件时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并审理原则。《解释》第25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二是平等保护原则。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35条的规定,在按揭银行没有参加买受人与出卖人购房合同纠纷的情形下,如果法院拟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或解除购房合同时,法院应告知按揭银行参加诉讼,是否参加诉讼,应由按揭银行自行决定,人民法院不能强行追加其参加诉讼。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充分保护按揭银行的合法权益。三是权利优先原则。在按揭纠纷案件中,象买受人与抵押权人的权益冲突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比如除按揭银行的抵押权外,买受人所购房屋或楼花有可能还存在二种抵押权:即建筑商的法定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人的一般抵押权。因此,一方面,我国应对建筑商的法定抵押权实行预备登记制度,以登记时间确定权利成立的时间,并按“成立在先、权利优先”的原则处理。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建筑商的优先受偿权优于一般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而已交付商品房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的权益应优于建筑商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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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应该不存有效期的问题,而是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何时应当履行的问题.对于你们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应当是有效的.现买方反悔,你可以选择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如要求对方履行,由于你们未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你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对方在合理时间内仍不履行,你可选择以诉讼法院的方式与对方解除,并可以对方违约为由不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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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没有授权,合同无效。1、一次付清房款,拿到房产证,土地证,合同没关系2、按揭,银行按揭需本人签字,字迹不对,银行发现后需要补签,同时合同也需补签。一般来说,关系不大,除非你要退房,那么你当然占便宜了。 ,你银行按揭贷款的签字是对你父亲买卖合同的追认,合同应当是成立的。但是贷款如果批准不下来,主要看你们买卖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由现金补足的,可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应当诉讼解决。 具体就看是否有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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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一般是村里利用集体的土地建的房屋,这种房子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房产证,而且这种房子的使用年限只有40年或50年(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那套房子说有房产证,验证很简单,只需要去房管局查一下册就知道真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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