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按揭方属于弱势群体,银行在提供按揭贷款上处于强势地位,虽然银行制定的“游戏规则”没有欺诈行为,但“游戏规则”是不公平的。出了问题找银行和房产公司吧,不过如果你美关系估计没什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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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纠纷现象扫描 房产纠纷是一直困扰着房地产业的顽疾,仔细分析纠纷缘由,业内人士认为,主要集中在入住阶段,入住以后的面积问题、质量问题、改动规划、物业管理纠纷以及产权证的迟滞办理等纠纷日趋增多。而入住前纠纷反映比较普遍的是定金问题。 面积总是难以说清 交房时,业主经常发现面积有问题:一是产权登记的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误差;二是业主自己测算了面积与合同面积有误差。前一种情况,业主依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即可找到依据与开发商论理或依法解决;后一种情况,则很难解决。一是产权证未办,开发商往往推辞应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待产权证办后再行处理;另一方面,业主也不能拿出权威的测量结果作为依据,据以与开发商理论,因此,使得面积纠纷难以说清也就无从解决。 渗漏裂缝问题堪忧 房屋质量纠纷仍是各种纠纷中的重点,而且与往年不同的是,由于开发和销售总量的加大以及小区规模的增大,渗漏、裂缝、装修不合约定等纠纷往往在一个小区是普遍性的,因而形成团体纠纷。某小区就因渗漏问题形成数百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影响很大。类似这种群体性纠纷在西安为数不少。 改动规划蓝图变味 一些小区将原规划的绿地,社区配套设施及公建改建成其它赢利性建筑或办公用房,或者扩建、插建,改变小区容积率及楼间距。规划的改变不仅影响到业主的居住环境和质量,严重的会影响其通风、采光,而对开发商而言,会造成不讲诚信的不良影响。因此,对于规划的变更,开发商更应慎重为之。 物业管理缺少亲情 物业管理纠纷无疑是今年纠纷的一个热点,由于其涉及收费、服务质量、安保、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权益等方方面面,因而物业管理纠纷复杂而又涉及面广,牵扯人数众多。究其根源,源于缺乏立法的规范和大众法律意识的淡漠,当然物业管理在我国特别是本市尚处于发育期也是很重要的原因。 产权证难以到手 业主入住以后,迟迟拿不到房产证的情况很多,有的往往是一幢楼甚至一个小区的业主均拿不到房产证,因而形成大量纠纷,影响面很大,解决也相当困难。究其原因,往往是前几年房地产市场不规范,开发商手续不全或欠缴有关税费所致。随着市场整顿力度加大,开发商自律加强,这种纠纷势必会大量减少。 认购定金能否退回 一些项目在具备销售法定条件前,往往搞认购,让购房者交一定金额的定金。当购房者不能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或购房者改变主意后,因收取的定金是否应返还就往往争执不下,形成纠纷。对于定金是否应收取﹖收取以后是否能退﹖各方也是各执一词,尚无定论,而且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对这一问题也不一致,因此,尚需立法或法律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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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房买卖在是一种在卖方取得产权之后办理过户的一种形式,但由于其时间的预期性,如果这段时间内房价大幅度波动的,则会造成相当一部分当事人选择了,准备违约. 也就是房价涨的时候,卖方想违约,大跌的时候,买方想违约。 而不管是哪一方,他们要求违约的理由大多是相同的,就是以目前法律有规定,期房不能转让为理由,要求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所以在我此类诉讼中,经常会碰到不少律师会提出这样的自相矛盾诉讼请求,"主张买卖行为无效,要求解除合同".我每次都会问他,你到底是要主张合同无效还是要解除合同,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只有一份有效的买卖合同,才可以要求解除,而如果是无效合同的话,则自始无效,根本就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其实这也是律师所犯的原则性错误。 其实争了半天,无非就是要确认一个事实, 这样的期房买卖行为是不是有效,是不是被法律所认可.期房买卖合同可以认为是一种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是以卖方办出产证为合同生效条件,当然是有效合同,受法律所保护的。 另上海高院在中也说明"高院在今年6月16日《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1期)对此作了阐述,明确不能仅因出卖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其理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其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买方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见,期房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对于买卖双方都是有义务遵守和履行的,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利益,而冒然违约,从而导致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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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违约责任显失公平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可能遇到过类似这样的约定:“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产权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如果购房者付款不及时,要向开发商支付总房款的1%作为违约金。”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明显对开发商有利,因为总房款与已付房款通常相差较多,开发商违约只须按已付房款计算违约金,而购房人违约则要按总房价计算违约金,这明显对购房人不公平,违约赔偿比例相差悬殊。 购房者与开发商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买卖双方应该平等协调。对此,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应退还购房者定金。 2、约定房屋有面积误差不退不补 购房合同补充条款中可能存在这样的约定:“当预测建筑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超过3%时,房屋单价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照产权登记面积计算,合同继续履行。”这意味着开发商可以对房屋面积任意缩水而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消费者却不能解除合同。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房屋实测面积与购房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时,购房者与开发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者甚至有权解除合同。面积误差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3、变更交付条件,降低交房标准 有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出具《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 这样的条款对房管部门示范文本要求的交房条件作出了变更,降低了交房标准,减轻了开发商的责任。由于大多数的购房者对房地产开发、竣工、验收的专业知识非常匮乏,往往在签约时未能发现,自身权利受到损害而浑然不知。 4、延长开发商的办房产证期限 某楼盘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应在交楼后540日内办妥房产证。”该条款延长了开发商的办房产证期限,减轻了开发商的责任,侵害了购房者的权利。 房管部门示范文本中约定:开发商应在交楼之日起不超过210个工作日内办妥房产证。购房者签约时要特别关注关于办理房产证期限的约定,注意工作日和日历天的表述,尽量避免延长开发商的办证期限,以免权利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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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产房的法律适用问题是解决军产房纠纷的焦点和难点。原因是,关于军产房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由中央军委或其总后勤部规定的,如: 1、《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1990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军队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时间】1992-12-01【颁布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3、《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印发) 4、《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印发《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以上这些规定在互联网上可以搜索到相关原文,但如何看待这些规定对于军产房向地方转让的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产生争议的根本原因是对于如何认定中央军委及其总后勤部的规定对于军产房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法无效。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见《立法法》第七条)。而行政法规则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见《立法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央军委及其总后勤部关于军产房的规定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与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对应不上。使得中央军委及其总后勤部关于军产房的规定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这是产生军产房法律适用及军产房买卖合同效力争议的根源所在。中央军委及其总后勤部关于军产房的规定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应属于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而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因军产房买卖即涉及军事力量内部,又涉及军事力量外部的地方军产房购买人,此事如何适用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以及如何认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为了解决涉及到军队与地方法律关系的军产房买卖的法律适用及其效力,迫切需要通过法律或中央军事委员会与国务院联合发文的形式明确军产房向地方转让时的法律适用与合同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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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1.调解 房产纠纷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事纠纷调解,包括房产纠纷的调解。 2.仲裁 调解解决无效的,房产纠纷双方可到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房产纠纷双方必须执行。 3.诉讼 如仲裁结果双方不服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用诉讼的途径解决房产纠纷,当事人就需要找专业的律师代理。 4.调解 房产纠纷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事纠纷调解,包括房产纠纷的调解。 5.仲裁 调解解决无效的,房产纠纷双方可到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房产纠纷双方必须执行。 6.诉讼 如仲裁结果双方不服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用诉讼的途径解决房产纠纷,当事人就需要找专业的律师代理。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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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产房纠纷目前各区法院都暂时不受理,你可以与所在区法院再确认一下。公产房纠纷不予立案,以公产房争议属行政管理范畴或由政府相关政策调整为由不予立案;公产房使用权相对独立于国家所有权,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并可继承、转让;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受到使用权人的限制,特别是单位分配给职工的公有房屋使用权,更是凝结着职工的劳动补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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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无法在房管局备案,不能取得房产证,否则怎么叫小产权呢。小产权房说白了,就是没产权的房子。所以不存在你说的“过户”问题。只能在购房协议上改名字。就是把卖方的名字,改成你家的名字。小产权房的交易国家还没有出台具体的管理政策,所以一旦有了纠纷,不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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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装装修公司都是不押款的,所以都是做一步付款一步,你可以留一部分尾款,等完全做完了然后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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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际上也就是房产(房屋权益)纠纷和地产(土地权益)纠纷的总称。其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涉外房地产关系中的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港澳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房地产纠纷:按其法律性质可分为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和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一、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 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如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土建、设备安装、装修)、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如房地产咨询、评估、中介)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他项权利侵权纠纷(如相邻用水、排水、采光、通风)等等。 二、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的争议纠纷,经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拆迁入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裁决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个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经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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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和解 和解是由争议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各方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而不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房产纠纷常见的解决方式。但由于和解协议缺乏的法律约束力,有些人可能会出尔反尔,使和解结果成为一纸空文,延误了纠纷的有效解决。 2、调解 调解是由争议各方选择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争议进行调解处理。调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此方法解决房产纠纷的可能性较和解大一些,但由于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一样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也使得纠纷的解决难尽人意。 3、仲裁 仲裁指争议各方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则居间进行居中调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可根据生效的仲裁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 诉讼是解决房产合同争议的最后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争议双方的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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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按揭购房的优点主要有:1、按揭贷款在分期付款的基础上解决了需要在短时间内筹集大量资金的困难,将大笔资金分解为长期小额资金还贷。2、按揭贷款首付不占用大量金钱,还款期限长,可以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多项投资。3、银行替你把关。办借款是向银行借钱,所以房产项目的优劣银行自然关心,银行除了审查你本身外,还会审查开发商,为你把关,提高购房的安全性。(二)按揭购房的缺点包括:1、背负债务,心理压力大。按揭贷款买房属于典型的“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所以按揭付款对于保守型的人不合适。2、贷款买的房不易迅速变现。因为是以房本身抵押贷款,所以如想将房子转手出卖,手续复杂,不利于购房者退市。通过上面的介绍相信您对贷款按揭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提醒大家,一旦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购房者一定要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未来收入预期,做出理性的判断,不要盲目贷款买房。二、商品房按揭贷款的程序商品房按揭贷款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之中,结合实物操作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一)购房者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不低于20%首付款。(二)具备按揭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向相关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这里提醒大家,购买期房时,金融机构主要是各商业银行的分理处或者营业部,并且申请人对金融机构并不具有选择的可能,一般都要向与出卖人有特定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申请。(三)经办的金融机构对申请人的贷款条件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法房按揭贷款;(四)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借款人如果选择自动划款方式还款,应当在银行开立还款账户申领储蓄卡;(五)办理担保、保证或者保险手续;(六)贷款人接受借款人委托,依照其指令将按揭贷款划入出开发商账户。总之,根据上面的注意事项我们可以看出贷款购房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很多问题涉及比较专业的法律知识,在您购房时一定要谨慎考虑,签订购房合同时最好邀请律师陪同,确保购房合同中关于贷款的约定是有利于自己的,这样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可以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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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二手房贷款流程:第一步,找好意欲购买的二手房,该二手房必须产权明晰,符合政府规定的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的条件。第二步,选择一家银行指定的能办理按揭贷款业务的二手房房产交易代理机构,并在该机构完成二手房房产价值评估工作,交纳房产评估费。第三步,借款人申请二手房抵押贷款应填写借款申请表,并向贷款银行提交所需材料;第四步,由银行指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信审查,并负责组织对交易房屋进行二手房房价评估,所评估价值作为贷款银行确定贷款额度的依据;第五步,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第六步,办理抵押、保险等有关担保手续;第七步,借款合同生效,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帐户。二、买二手房避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有妙招第一,检查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证,看两证是否齐全(有些房本是两证合一的);第二,是要看清楚产权证是否被抵押和土地证上的土地使用年限的记载;第三,检查房屋本身的质量。除了以上几点之外,还要注意房屋是否被卖房人出租;第四,要检查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姓名和卖房人的身份证上的姓名是否一致。第五,看产权证上是否有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还需要共有人出具书面同意证明。即使是夫妻共有的情况,也需要另一方出具证明,以避免纠纷;第六,对于买方来说,除了要严格按照建设委员会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格式订立合同之外,还需要将一些细节问题纳入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的物业管理交接,户籍的迁移等问题。第七,买方可以留一定的房款作为“保证金”,等买房将物业管理交接,户籍迁出之后再将房款全部交齐。第八是对于贷款无法如约办下来的情况要尤其注意,这是导致最近一些二手房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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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合同是一口价,约定的是当时的价钱,现在单位要钱,那是合同终止之后的事情 2、当然谁住谁掏钱了,就像物业管理费,谁住谁掏钱。 3、产权也过户给乙方了乙方掏钱吧。以后房屋升值贬值,也都是乙方的事情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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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装修纠纷: 一、装修质量问题屡见不鲜   低廉的价格、短期速成,业主在房屋装修完成后多发现家装效果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室内装修气味长期难以消散,墙面易出现剥落、渗透等问题。在诉讼中,业主和装修公司对工程质量多难达成统一意见,通常需要进行工程质量的相关鉴定。 二、装修价格低廉吸引客户   仅仅需要3万至4万元就可以使一套80平方米左右的毛坯房在短期内实现精装修,并承诺整体卫浴、整体厨房、地板、内门、墙壁全部到位。业主往往难以抵挡低价诱惑,未仔细审查合同便与装修公司签约。日后双方易因合同效力、定金返还等问题发生纠纷。 三、装修材料偷梁换柱   由于装修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个别不诚信的装修公司为多获取利润,欺骗业主采用了低质量、不符合环保标准的材料,导致合同原定的装修材料被暗地替换。由于部分业主并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在诉讼中常出现举证困难的尴尬局面。 四、肆意增项,预算超支   施工人员入户测量要求增项后出具的装修预算远远高于业主选定的套餐,且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水电改造等项目导致预算再次超支。鉴于合同已经签订,不少业主担心损失定金或其他投入,往往被迫接受工程增项所产生的费用。   针对上述问题,华夏装饰网建议业主,装修时应选择正规、有良好信誉的装修公司并对自己的装修费用有详细的预算,避免被装修公司的“套餐价”、“特大折扣”等优惠条件所诱惑。签订家庭装修合同时,应仔细查看工程预决算单、工程保修单等合同附件是否齐全。在装修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中任何装修费用的增减都必须填写变更单,并由家装公司和业主双方签字确认。对于装修公司提供的装修材料,业主应要求其提供材料的名称、厂家等信息,必要时要求公司提供材料的环保证明。工程验收时,约定以室内环境监测报告作为交工和验收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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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房纠纷的处理: 一.购房者要谨防开发商和销售商用异地或其他合作开发商的手续卖房。比如,某些开发商因大规模土地开发,工程不得不分期进行,一期办理了一系列合法手续,二期因有关手续尚未办理下来,为筹集资金,开发商就利用一期的手续预售二期的房屋。再有一种情况是两家单位合作建房,其中没有销售手续的一方顺势借用与其合作的 另一方开发商的手续出售自己的房屋。 现在购房者一般都知道买房时要看“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证》)和“两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但却忽略其内容或无法判断其真实性。 二,购房者对证书的内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所购商品房是否在《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允许销售的范围内,要具体到楼号。 2、《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是否注明为“出让”,而不是“划拨”。 3、所购房屋是否是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标明的土地上所建。 4、所购房屋是否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所载明可以开发的房屋。 这 里需要注意的是,购房者要识别产权证的真假。真的产权证大体印制精细,假的产权证一般做工粗糙,购房者可到发证机关查验产权证号码是否与发证机关的档案记 录相一致,还可对着光亮处观察证书所用纸张是否有高层或多层的房屋水印。产权证的发证机关应为市(县)人民政府、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其他任何单位或部 门所发的产权证都是非法无效的,另外,购房者不能一看到发证机关为“政府”两字,似乎心里就可以踏实了,一定要看是哪一级政府,乡级政府的产权证(乡产 权)是得不到国家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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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建房(开发)合同的几种形式及效力认定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如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一方当事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认定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权性质与合作方式不同,合同性质及效力也不一样: 1、利用宅基地与他人合作建房的,虽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了建房所需的"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居民(个人)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但因宅基地属集体土地,仅供集体所有制的成员使用,合作建房合同应认定无效。 2、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了批准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3、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参与经营活动,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双方所签合作合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或者只使用房屋的,应认定双方所签合同为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合作建房合同纠纷的处理 1、当事人请求分配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的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房屋归宅基地"两证一书"的申办人所有;同时,由宅基地"两证一书"申办人将投资款及利息返还出资人。 3、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房产,补办批准手续后合作双方对该部分房产的分配协商不成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按合作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割的,应予支持;对该部分房产增加的投资额的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应按约定的投资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承担。 4、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责令拆除的,合同当事人对损失的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应按双方过错大小、投资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5、合作建房合同约定仅以投资数额确定利润分配比例,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出资,请求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的,不予支持,双方利润按实际投资比例分配。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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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如因开发商原因致双方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例如开发商将约定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等,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2、如因购房者原因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例如购房者放弃购买约定房屋等,购房者将损失定金; 3、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经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的,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交纳的定金; 4、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出现定金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按《认购书》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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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按揭贷款在分期付款的基础上解决了需要在短时间内筹集大量资金的困难,将大笔资金分解为长期小额资金还贷。2、按揭贷款首付不占用大量金钱,还款期限长,可以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多项投资。3、银行替你把关。办借款是向银行借钱,所以房产项目的优劣银行自然关心,银行除了审查你本身外,还会审查开发商,为你把关,提高购房的安全性。(二)按揭购房的缺点包括:1、背负债务,心理压力大。按揭贷款买房属于典型的“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所以按揭付款对于保守型的人不合适。2、贷款买的房不易迅速变现。因为是以房本身抵押贷款,所以如想将房子转手出卖,手续复杂,不利于购房者退市。通过上面的介绍相信您对贷款按揭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提醒大家,一旦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购房者一定要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未来收入预期,做出理性的判断,不要盲目贷款买房。二、商品房按揭贷款的程序商品房按揭贷款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之中,结合实物操作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一)购房者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不低于20%首付款。(二)具备按揭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向相关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这里提醒大家,购买期房时,金融机构主要是各商业银行的分理处或者营业部,并且申请人对金融机构并不具有选择的可能,一般都要向与出卖人有特定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申请。(三)经办的金融机构对申请人的贷款条件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法房按揭贷款;(四)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借款人如果选择自动划款方式还款,应当在银行开立还款账户申领储蓄卡;(五)办理担保、保证或者保险手续;(六)贷款人接受借款人委托,依照其指令将按揭贷款划入出开发商账户。总之,根据上面的注意事项我们可以看出贷款购房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很多问题涉及比较专业的法律知识,在您购房时一定要谨慎考虑,签订购房合同时最好邀请律师陪同,确保购房合同中关于贷款的约定是有利于自己的,这样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可以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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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借他人之名购买房屋,如系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有可能导致最终合同无效的风险。   2、非产权人的受托人基于私下委托以自己名义签订售房协议,构成隐名代理,买方以受欺诈主张合同无效难以被法院支持。故买方对房屋产权人身份审查的义务在签约前就应完成,并不应受中介方承诺或担保的影响。   3、借名购房必然意味着登记物权非属实际权利人所有,在借名行为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况下,借用人只享有债权,在借名人无权处分情形,存在借用人丧失房屋所有权而无法向第三人追及的风险。如不能证明借名购房的事实,甚至连向借名人主张过户的权利都会丧失,即双方只有单纯的金钱借贷或垫付的债权关系。   4、经开发商同意,从亲友手中购买转售商品房,即使实际交款并入住,但产权人未变更,亦无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资证明,就会存在某现实案例中的风险:即便是兄妹,交了钱,不过是双方还没选房没签合同或是替人垫付;住了房,不过是私下借住而已。故,购买转售商品房,不仅要签订书面合同,还要最终达致产权过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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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4150名业主喜获装修礼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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