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收费应该是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一般空置房可以适当优惠(一年少交一个月),但也有不优惠的,本来就是要减少空置率。今后还有可能对空置房征税。就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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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苏州物价局的规定,空置的房子,物业管理费是打7%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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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成都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1:房子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子,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缴纳;   2.业主自身原因而暂不居住的空置住房,半年以内物业服务费按规定或约定收费标准的50%缴纳,超过半年仍未居住的按规定或约定收费标准的70%缴纳。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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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根据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空置房物业费可按70%交纳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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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收的哦!~反正我家的是物业收了呢,也没进去住!只要是物业通知你收房了,就从那天开始计征物业费。收不收,住不住是你的事。还有一些的物业针对不住的业主,物业费会有优惠,去跟他们聊聊吧。也许他就会少收一点哦!~接下来就详细说说为什么要交吧!~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开发商只有取得验收合格备案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交付条件,才可以交房。如果房屋已经通过验收交付的,即使业主没入住也不能免除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因为物业公司对小区提供绿化、清洁、安全等服务,已经按照合同规定,对公共部位等进行约定服务,因此,有权利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收取相应服务费用。如果业主因为自身原因不办理收房手续,物业费也要在收房时补齐。二、收房费用如何缴纳的注意事项1.分清缴费主体入住费用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交给开发商,另一部分交给物业公司。交给开发商的费用通常有:面积增加的补差款;违约金;管道煤气开户费;有线电视安装费;电话、宽带初装费;安防系统费用;产权代办相关费用(契税、面积测量费、工本费等);其他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费用。交给物业公司的费用通常有:预交几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水电周转金;装修押金;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现实交房中,收费主体经常出现混乱,物业公司往往介入交房收费工作,我们也经常看到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联合办公的情形。一旦楼盘在交付时发生收费纠纷,有些开发商不分具体情况,一律都交由物业公司出面处理,出现了收费主体不清、乱收费的情况。最后友情提示一下哦!~业主办理缴费手续时应注意相关费用凭证的主体应与有权收费主体相一致。如果是物业公司代收,就应该要求其出示开发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否则,不与其办理相关手续。大概就是这样哦!~希望能帮到你呢!要是觉得我的回答不错,可以给我点个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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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根据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空置房物业费可按70%交纳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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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根据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空置房物业费可按70%交纳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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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费收取最新标准2017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封闭;   2、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3、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   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   5、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   6、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   7、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8、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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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的,新物业法规定:空置6-18个月的房子,物业费减半收取。 不过因为新法刚刚实施,很多物业公司装不知道,所以你要有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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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置房是房地产市场上的专用名词,严格概念上是指房屋竣工一年之后没有实现销售的房子,通俗地说就是指市场上卖不出去的房子。但是现如今的空置房普遍被人们理解成购买房产后即不住也不租的空房子,因此逐渐的这种理解也被社会说接受,所以当下的空置房我们可以理解成第二种! 西安市空置房物业费是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也就是能分户控制但没有计量装置的用户,如果整个采暖期都不用热,在采暖期开始前提出申请,经供热单位确认后,可按照30%收取基本热费。以上回答,希望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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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具体标准和条件如下。 一、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所以,如果住宅闲置超过半年以上,可以协调物业公司,打折缴纳物业管理费。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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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置房物业费可按70%交纳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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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具体见附表)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基准价,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浮动幅度,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约定。 物业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根据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空置房物业费可按70%交纳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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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的规定未对未入住进行规定,其它市有相关规定是交房而不是入住,指的是房屋交付后一年空置房缴纳70%物业费用,第二年就是100%缴纳。这里的空置是房屋为毛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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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置房屋物业费:若项目所在城市无特殊规定,需全额缴纳物业费;若项目所在城市有关于不居住房屋物业费收缴办法的指导文件,就按当地的指导文件执行; 比如:安徽省物价局在2009年上半年出台的《关于物业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物业综合服务费减半收取政策适用于2009年4月20日以后交付使用的、符合半年以上18个月以下未入住,同时,每月发生电费不超过2度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减半征收物业综合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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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对空置优惠、代收代交费用、装修押金、新增公用设施设备的费用处理等相关事项,《细则》做出明确规定。新建普通住宅,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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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这样子的话你可以试试看下面的方法介绍 1,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建立在为“人”服务的基础之上的。比如小区产生的垃圾,是由人制造的;比如小区的保安,是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和防备业主的车辆等财物不被盗的。如果业主不住在小区而只有一套空房子,也就不会产生垃圾,亦没有什么住家财物需要防盗,这样自然就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的这些服务,也就没必要交纳相应的物业费。 2,业主的房子在小区里,物业公司也在替业主看护着房子和在为小区公共空间提供服务,所以,房子即使长期空置,其业主也不能不交纳一定的物业费。至于交纳多少合适,具体要参考当地的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一般对于交房但未入住的业主来说,会收取一半的物业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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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建立在为“人”服务的基础之上的。比如小区产生的垃圾,是由人制造的;比如小区的保安,是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和防备业主的车辆等财物不被盗的。如果业主不住在小区而只有一套空房子,也就不会产生垃圾,亦没有什么住家财物需要防盗,这样自然就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的这些服务,也就没必要交纳相应的物业费。 2,业主的房子在小区里,物业公司也在替业主看护着房子和在为小区公共空间提供服务,所以,房子即使长期空置,其业主也不能不交纳一定的物业费。至于交纳多少合适,具体要参考当地的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一般对于交房但未入住的业主来说,会收取一半的物业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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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分为四个等级,月价格分别为0.35元/平方米、0.5元/平方米、0.75元/平方米以及1元/平方米,物业管理服务费可在该价格基础上根据服务成本变动等因素上下浮20%。而此次颁布的新《条例》第6条规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格标准以及上下浮动比例,依据社会平均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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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法规 具体内容 《物权法》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监督】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2009]274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 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监督】 关于物业费(空置房)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4号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委[2003]1864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 2009年10月1日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第八条 人员费用是指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是指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条 绿化养护费是指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的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等。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第十一条 清洁卫生费是指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所需的购置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环卫所需费用等。 第十二条 秩序维护费是指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设备。 第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是指物业管理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为准。 第十四条 办公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管理区域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水电费、取暖费、通讯费、书报费及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 管理费分摊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物业服务小区承担的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指在物业服务小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第十七条 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江苏 根据苏价服[2O1O]12号《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金额交纳。 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规定交纳。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应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7O%。具体可由当地价格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无锡 根据(锡价服[2007]1号)《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一个月以上的物业、车位,业主应事前向物管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缴纳物业管理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水电、卫生等管理费用亦按此标准收取。物管费用从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的次月计算。开发建设单位实施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的,环境、配套设施尚未完善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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