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积金贷款最新利率五年及以下为2.75%,五年以上为3.25%。单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双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如果职工未婚或夫妻双方,只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款40万元。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款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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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吉林查询公积金你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进行的: 1、登陆吉林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 2、拨打公积金热线电话查询; 3、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查询; 4、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查询。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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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步骤 1.柜台查询:柜台查询须带好公积金卡及身份证。然后直接到公积金办事大厅,向柜台操作员出示身份证及公积金卡,要求查询余额。如果是代人查询,须带查询人磁卡,身份证,查询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2.网上查询:网上查询首先登陆当地公积金网站,找到个人账户信息或者余额查询的按钮,然后输入公积金账号和签证号,输入验证码后点“查询”即可查出状态及余额。 3.电话语音查询:首先拨通当地公积金电话语音查询电话,按照提示输入单位账号,然后输入个人账号后可以查询,有些地方有设置电话查询密码,这时需要输入正确的电话查询密码即可查询到个人余额,有些地方还有明细传真的服务。 4.短信查询:短信查询在目前公积金的操作中普及率比较低,一般是输入公积金个人账号或身份证号到指定的服务号码,然后对方自动以短信息回复,而且不少地方还会出现延迟的现象,如今天缴存一笔公积金,可能要过几天才能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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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购买商品房、房改房和征收安置房扩大面积部分的,需以购房税检发票或房屋不动产发票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发票金额。(二)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需以契税完税证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契税完税证缴税购房金额。(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以规划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工程预算书预算额度。贷款购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提取时间为,在偿还首期贷款后,可随时申请第一次提取,以后每隔一年(即365日)后可申请再次提取,直至还款结束为止。提取额度为,夫妻双方第一次提取在还款12期内(含12期)的,不得超过12期偿还贷款本息额,超过12期的,不得超过实际发生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后各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偿还贷款本息额。最后一次提取需在贷款结清后三个月内办理。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应高于年房租支出总额与家庭年工资收入25%的差额部分。离休、退休的,可一次性提取其账户内的全部余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一次性提取其账户内的全部余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在终止劳动关系后提取账户内的余额并销户;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因继续就业不需销户的,再就业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在一年内一次性提取夫妻双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一)患有重大疾病的(疾病种类暂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症四类),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医院住院费结算总额度中个人支付额度;(二)遇到其他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的,以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结果为准,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提取审批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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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吉林市解放西路20号路线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附近的公交站: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政府服务中心、黄旗街、柴草市、柴草市、二十三中、农林街、独立路、温德桥、盐业公司、西南窑、柴草市、汽标住宅、市政协、中西医院。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附近的公交车: 45路、46路、51路副线、34路、8路、1路、36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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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方式 1、电话查询:吉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432-12329,同时可以咨询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公积金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问题; 2、现场查询: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柜台或触摸屏查询机查询; 3、银行查询:持公积金联名卡到开户银行的经办网点查询; 4、网上查询:进入吉林市公积金网进行查询。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办公查询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立于2002年7月。下设八个处室和七个管理部。到2007年年底,全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达44.56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16.15亿元. 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股管理中心-吉林市公积金查询处;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越山路11号城建大厦 公交车线路:火车站乘45路车/解放路乘46路车,至青岛街下车。火车站乘1路车/8路车,至北大街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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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步骤: 1.打开房产之家网站,进入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页面(参考信息内也已经加入直接查询的地址); 2.选择您需要查询的类型,建议选择公积金账号,因为输入公积金账号无需输入验证码可以直接查询; 3.输入您的身份证号或公积金账号(如果输入的是身份证号还需要输入默认查询密码和验证码,此处以输入身份证号为例),信息无误后点击查询。 4.如果您的信息输入无误,看到如图结果,即您的信息查询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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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有以下方法: 1、可通过拨打服务热线“你们当地的,114查询下”进入自动语音播报系统中的个人对账信息进行查询,按语音提示输入个人公积金客户号(12位)及身份证号码。 2、进入当地住房公积金网(网上业务——个人业务)输入个人公积金客户号(12位)及身份证号码注册后查询。 3、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中心归集提取服务大厅政策咨询窗口查询。 4、凭市民卡到中心归集提取服务大厅查询机插卡查询。 5、到中心归集提取服务大厅多媒体查询机上进行自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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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件; 1、借款人申请之月前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2、购房首期付款,新建普通住房不低于20%,二手房(存量成套住房)不低于30%; 3、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4、借款人和配偶及其他共有产人均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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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可以带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托承办的银行去查询本人公积金的缴存情况。职工、单位有权查房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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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取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各分中心或外县(市)管理部柜台。 支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5%以上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入校学习、触犯刑律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调离本市、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等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患有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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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查询公积金的办法: 1、登陆当地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 2、拨打公积金热线电话查询 3、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查询 4、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查询,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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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有在网上帮你查阅相关资料请你参考:市区为10,991元,县(市)为9,984元;2014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市区为2,198元,县(市)为1,9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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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吉林查询公积金你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进行的: 1、登陆吉林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 2、拨打公积金热线电话查询; 3、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查询; 4、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查询。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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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7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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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吉林市查询公积金的办法: 1、登陆当地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 2、拨打公积金热线电话查询 3、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查询 4、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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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吉林 省吉林市解放西路20号。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附近的公交车:8路、34路、45路、46路、36路、51路副线、101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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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2010年7月1日起,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8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9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调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调整范围为吉林市行政区域所辖,包括各县(市)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的单位或已办理缓缴手续且目前经济效益尚未好转的单位,须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相应手续,待审批后再进行基数调整工作。自2010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8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9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划算口径核定。   2010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第二个月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单位新调入职工(含转业或退伍军人),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月份缴存住房公积金,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在基数。   缴存基数和比例有上下限   2010年缴存基数上限为吉林市2009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吉林市2009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存的比例上限为单位、个人各12%,下限为单位、个人各5%。   各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财税[2006]10号文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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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去当地的有关部分了解下 比较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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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吉林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入校学习、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调动、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 第六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具体内容: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增量房)、二手房(存量房)、房改房、征收安置房(增购面积部分)和其他自住住房等; 2、建造自住住房是指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城建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3、翻建自住住房是指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规定,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自住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大修工程且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下的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性(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款,可申请按年提取本人、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三)租赁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是指职工租赁住房,用于本家庭居住,实际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夫妻双方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离休、退休,是指职工达到国家法定离休、退休年龄,已取得离(退)休证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是指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六)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1、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因公致残或者因病、非因公负伤致残,身体丧失劳动机能或者大部分、部分丧失劳动机能,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入校学习,是指在职职工重新入校学习,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3、职工被判刑,是指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4、出境定居,是指在职职工到他国或地区作永久性居留,即定居,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5、工作调动,是指在职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劳动关系转移离开吉林,并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6、单位宣告破产,是指在职职工所在单位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含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撤销)等原因,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在职职工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被列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月领取由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是指在职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因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症四类重大疾病,家庭承受高额治疗费用从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是指在职职工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从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二、吉林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八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提取条件应予以核实,由所在单位出具《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加盖印章。 (二)提取人持《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及本操作指引第四章所规定的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 (三)各分中心、管理部对申请提取职工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需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做好记录。 (四)由职工本人提取的,经审批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持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提取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由他人代办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办结后,提取人需将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回联交回单位记账。 第十九条 职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或其它极特殊情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人持本操作指引第四章规定材料,由分中心、管理部业务受理人员对其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填写《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理呈报表》,为申请人出具《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留件回执清单》,经本部门主任或副主任审核,报管理中心提取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提请住房公积金支取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支取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提取申请的次月第一个周二例会,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由提取业务受理部门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做好受理业务记录。 第二十条 职工符合本操作指引第四条中第(四)、(五)、(六)款规定的,账户内余额全部提取后需同时注销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其所在单位有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须由单位补缴后按程序提取;如单位确无补缴能力的,经依法清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后,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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