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查询办法有: 1.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柜台或触摸屏查询机查询; 2.持公积金联名卡到开户银行的经办网点查询; 3.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声讯电话查询; 4.在询网站进行查询。
    已有 3 个回答
  • 吉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有: 1、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2、从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间计算,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一年,对于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含部队转业干部、复员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要求可下调为6个月;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且信用良好。
    已有 4 个回答
  •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吉管理部(吉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局永吉稽征所东北) 吉桦路1679号附近
    已有 2 个回答
  • 您好,我是房地产经纪人,根据现在的二线房产市场,降价空间基本上不大,所以有钱就出手,别等,首先您想公积金可以,首先看看您的月缴存额度是多少,基本上没问题,公积金一般贷款只针对建设银行,因为是您向国家贷款。下面是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上限计算公式是: 贷款职工月计缴住房公积金额度÷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0.45×12×实际可贷年限
    已有 4 个回答
  •   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   吉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国家自1993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2003年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吉编办〔2003〕34号)批准成立的。现为隶属于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中直、省直在长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工作。
    已有 2 个回答
  • 吉林省通化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 1、委托单位经办人到所属管理部查询历史明细; 2、本人持身份证件到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查询历史明细。 3、对于已经成功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职工,可以直接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www.bjgjj.gov.cn),在住房公积金查询功能中查询、打印历史明细。
    已有 3 个回答
  • 吉林省通化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 1、委托单位经办人到所属管理部查询历史明细; 2、本人持身份证件到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查询历史明细。 3、对于已经成功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职工,可以直接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www.bjgjj.gov.cn),在住房公积金查询功能中查询、打印历史明细。
    已有 3 个回答
  • 吉林省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与监督,管理中心下设的分支机构依据本办法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自住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入校学习、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调动、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和时限 第四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一)购买商品房、房改房和征收安置房扩大面积部分的,需以购房税检发票或房屋不动产发票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发票金额。 (二)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需以契税完税证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契税完税证缴税购房金额。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以规划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工程预算书预算额度。 第五条 贷款购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贷款还款一个月后,可申请首次提取,满一年(即365日)后可申请再次提取,直至还款结束为止。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偿还贷款本息额,首次提取可包含首付款金额。最后一次提取需在贷款结清后三个月内办理。 第六条 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应高于年房租支出总额与家庭年工资收入25%的差额部分。 第七条 离休、退休的,可一次性提取其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八条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一次性提取其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九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在终止劳动关系后提取账户内的余额并销户;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因继续就业不需销户的,可再就业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十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十一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在一年内一次性提取夫妻双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患有重大疾病的(疾病种类暂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症四类),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医院住院费结算总额度中个人支付额度; (二)遇到其他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的,以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结果为准,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提取审批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 提取要件 第十二条 提取人及需提供的身份证明: (一)职工本人办理提取的,需持本人身份证明。 (二)职工委托单位代办提取的,代办人员至少二人以上,持单位介绍信、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代办人及申请提取职工身份证明。 (三)职工委托配偶代办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夫妻双方身份证明。 (四)职工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代办人应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代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书面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提供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申请提取职工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税检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2.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税检发票。 3.购买存量房(二手房),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4.对征收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交付扩大面积费的,需提供产权调换协议和购房税检发票。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经市、县(市)规划部门审批的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个人住宅用地许可证和工程(预)决算书。 6.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县级以上房产部门签发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工程(预)决算书。 (二)用于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贷凭据。 (三)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需提供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县级以上房产部门签发的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协议和吉林省服务行业租赁发票。 (四)离休、退休的,需提供职工本人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委托单位代办提取的,需提供居民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除需提供居民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外,还需提供具有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六)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职工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委托他人提取的,需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代理提取公积金书面委托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低保证和近期低保金领取证明。 (八)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和医院提供的住院费结算单据及医保报销单据;职工遇其他不可预见的事故或灾难的,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结果及财产损失认定报告等材料。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提取条件应予以核实,由所在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加盖印章。 (二)提取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及本办法第四章所规定的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办理提取业务。 (三)管理中心对申请提取职工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人。 (四)由职工本人提取的,经审批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持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审批表、提取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由他人代办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办结后,提取人需将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回联交回单位记账。 第十五条 职工符合第三条中第(四)、(五)、(六)款项规定的,账户内余额全部提取后需同时注销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其所在单位有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须由单位补缴后按程序提取;如单位确无补缴能力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按程序办理。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十六条 提取人因提供虚假材料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其退回所提公积金本息,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二○○八年五月十八日起施行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已有 3 个回答
  • 您好。吉林省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查询: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
    已有 3 个回答
  • 通过拨打服务热线“你们当地的,114查询下”进入自动语音播报系统中的个人对账信息进行查询,按语音提示输入个人公积金客户号(12位)及身份证号码。 1、到你的公积金存折或者卡到指定的银行、公积金中心查询 2、带着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查询。 3、如果开通电话或者网上查询方式的话,可以直接网上查询。
    已有 3 个回答
  • (1)申请公积金借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帐号,并按规定及时足额连续12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已补缴齐所欠缴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的。停缴、欠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2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 (3)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夫妻双方都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一个家庭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处住房。 (6)贷款人须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7)同意用所购住房做抵押。
    已有 3 个回答
  • 吉林省住房公积金查询有以下方法: 1、可通过拨打服务热线“你们当地的,114查询下”进入自动语音播报系统中的个人对账信息进行查询,按语音提示输入个人公积金客户号(12位)及身份证号码。 2、进入当地住房公积金网(网上业务——个人业务)输入个人公积金客户号(12位)及身份证号码注册后查询。 3、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中心归集提取服务大厅政策咨询窗口查询。 4、凭市民卡到中心归集提取服务大厅查询机插卡查询。 5、到中心归集提取服务大厅多媒体查询机上进行自助查询。
    已有 3 个回答
  • 个人住房公积金有身份证即可查询,如果知道公积金账号也可查询一、个人携带身份证、公积金卡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二、用身份证号或者公积金账号在网上查询住房公积金金额:1、登入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找到“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一栏,找到并点击进入;2、点击后出现登入界面,登入方式选择“身份证号”登入,则输入身份证号码,如果知道公积金账号也可以输入公积金账号,密码一般默认为六个1;3、进入个人账户后,点击公积金明细查询即可看到卡上金额。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已有 3 个回答
  •   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延边 延吉市 法院西,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附近的公交站:会展中心、州公安局、审批大厅、延边市法院、新丰二队、敖联律师所、新丰三队。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附近的公交车:13路、28路、44路、45路、29路、48路、46路等。你可以选择在他们的办公时间去看看,希望能帮到你吧!
    已有 4 个回答
  • 吉林省延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天池路3399号。你可以坐公交车到达。他们的工作人员还是比较热情的哦。可以坐公交车9路; 10路; 29路; 45路; 46路; 48路; 50路; 60路。
    已有 3 个回答
  • 吉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       1.柜面查询:本人可以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市或区、县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进行查询。 2.住房公积金本地网站登录查询。 3,到你单位财会,凭证件找管理公积金的公司同事查询,
    已有 3 个回答
  • 吉林省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查询方式 1、委托单位经办人到所属管理部查询历史明细; 2、本人持身份证件到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查询历史明细。 3、对于已经成功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职工,可以直接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www.bjgjj.gov.cn),在住房公积金查询功能中查询、打印历史明细。
    已有 3 个回答
  • 你好,查询方法如下: (1).带上个人的身份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或本人公积金交费的银行查询机上刷卡查询 (2).拨打白山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电话。 (3)中心每年为每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送一次住房公积金兑帐单。便于职工及时了解自己公积金帐户的情况。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已有 1 个回答
  • 吉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如下: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已有 3 个回答
  • 您好,关于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三险一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超过12%的部分将征收个人所得税。“三险一金”超比例缴存要缴个税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吉林省某会计师事务所徐会计师介绍,虽然根据建设部2000年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公积金缴存比例有指定范围,原则上应不低于5%,不高于12%。但由于国家对上限没有强制规定,所以长久以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直只看“下限”,不看“上限”。
    已有 4 个回答
位业主已在问吧找到答案

已有4150名业主喜获装修礼券

error text

error text

我已阅读并接受 《服务条款》 《隐私政策》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