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餐厅背景装饰设计技巧:一般都会采用隔断来作为客厅与餐厅的空间区分。在客厅与餐厅隔断时,有不少的方法和技巧。1、客厅与餐厅珠帘隔断法:客厅与餐厅隔断采用珠帘的方法,这可以节约隔断的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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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间是家庭装修中最费时费力费钱的部分,由于卫生间涉及的工程过多,业主往往因为预算不足导致费用超支。装修一个卫生间到底需要多少钱?卫生间装修费用无上限,但最低也不能低于4000元,否则质量就无法保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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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种房产纠纷譬如信贷纠纷、合同纠纷、房屋质量纠纷等一系列的房地产纠纷的案件逐渐多了起来。针对这些纠纷,大致呈现出这样的一个特点:纠纷量多,标的额小,诉讼成本高,更多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总的来讲数量多,但案件的标的额比较小,小纠纷形成不了诉讼,或者诉讼成本过高,房屋这一块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底以房屋标的来计算,相对的成本就比较高。可能导致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既有通过诉讼解决的,大多数老百姓则可能通过协商的方式去解决它。律师如是说。 关于购房合同产生的纠纷问题是购房者们关注的头号纠纷问题。 现场的一位网友称自己的朋友在购房时,开发商在合同上写的是商业住宅,但是住宅部分一点没有,完全是按照写字楼的模式来建设的,商业住宅楼在交房时竟变身成了商业楼,为此,数十名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原本自己在合肥购买房子,为的是方便小孩子上学,现在变成了商业楼,不能落户,更不用谈上学问题。 开发商存在比较明显的欺诈,他说既可以做写字楼,也可以做住宅,但是他所有的宣传,包括样板房所有的布置都是按照住宅的模式来布置的。所以最后这个情况就产生了纠纷,最后打起了官司。这就提醒了更多的购房者在买房的过程中要注意对合同的审查,毕竟在合肥一套房子需要几十万,这个买卖行为是大宗的买卖行为。最后他提醒说,一个是合同和审查,你在签订合同中一定要细心,一定要注意;再来就是不要轻信开发商,包括像沙盘、宣传单页,大家都要谨慎。如果有什么条款或者约定,张伟说:一定要写进合同里面,这样产生纠纷维权起来我们是有利的。 信贷纠纷的产生和特征。 二手房这一块,关于信贷纠纷这一块比较多,因为现在银行的信贷额度逐渐收紧,导致这一块的纠纷产生。我们从年前到现在都在陆续解决一些纠纷问题,这个额度一般比较小,导致放款的速度比较慢,拉的时间比较长,一般一笔单子原来的流程是40天,目前的合同已经历时四个月的时间还没有走完,我觉得客户对这一块要求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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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委托管理合同纠纷的处理: 1、通过协纠纷双方商解决纠纷。 2、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3、如果你是原告方,起诉时需要有足够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才能胜诉。 如果你把具体纠纷讲出来,百度的网友们会给你一个准对性的处理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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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分两种,一种是你和当事人自行解决,也就是我们说的私了,另一种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两种前一中的时间耗的比较少,解决之后还有可能有麻烦,后一种的时间长,解决之后基本上没麻烦的。这就看你怎么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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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算购买房改房的购房者一定要小心房屋产权问题,房改房的相关产权证件需要明确,提防房改房产权纠纷。有部分中介违规操作,收购房改房或者未成功完成房改的公房后,当做商品房销售,由此引起了不少产权纠纷。 房改房与商品房的区别   (1)购买对象不同。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是承租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而在房地产市场上购买商品住房的消费者基本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2)购买价格不同。房改售房的价格是受政府控制的,而市场上的商品住房的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所决定的。   (3)购买面积控制不同。国家对职工购买房改公有住房的面积有一定的限制,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4)上市出售条件不同。房改房上市出售有条件要求,如几年后才允许出售、优先出售给产权单位、出售前须原产权单位在出售征询表上盖公章或不能出售等,而购买商品房上市出售无限制。   (5)出售后收益分配不同。购买房改房后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是有限制的,总的原则是要给国家上缴一部分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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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是针对以下问题,注意避免。 常见纠纷一、房价上涨过快,卖家毁约引起的纠纷。 二、买家贷款出现障碍引起的纠纷。三、交易税费计算出现误差而产生的纠纷。四、由于支付定金而引起的纠纷。五、中介费支付引起的纠纷。六、因户口问题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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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因此就预售许可证主张预售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件来说,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就成为了案件的关键问题,因此要不遗余力地寻找到有力的证据。 2.没有商品房的内部认购,一般情况下,法院会确认《商品房内部认购合同》无效。 3、房产公司返还购房人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利息从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有开发商认为购房人明知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开发资质,并以低于市场价格向购房人认购,证明购房人对合同无效是明知的,但是这并不能免除开发商的责任。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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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逾期交付房屋纠纷。逾期交房是非常普遍的现象,造成逾期交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开发商本身怠于履行的因素,也有行政主管机关强制变更规划、采用新型配套设施等开发商不能控制的原因。不管什么原因,只要不构成不可抗力,卖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权属证书缺失引发的纠纷。买房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房产证的原因比较复杂,如开发商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开发商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开发商违章建房等。在此种情况下,买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等。 (三)一房二卖纠纷。由于两份合同涉及的标的为同一房屋,而开发商已将房屋交付给其中一份合同的相对人,该违约行为致使另一份合同的相对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消法》已经确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则,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实践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实际情况,在《解释》的第8条、第9条中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俗称“一房二卖”);三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上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人 四是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由上述五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除可申请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些规定将有利于有效制裁和遏制欺诈、恶意违约等摒弃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市场交易安全的行为,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制度的确立。 (四)房屋质量纠纷。此类纠纷包括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交付使用后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等情形,买房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损失等。对于买房人来说,在接收房屋时一定要查验开发商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书、工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并对交付的房屋进行验收。 (五)房屋面积误差纠纷。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如合同未作约定的,则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实际面积结算房屋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房人有权退房。买房人要求退房的,开发商应当在买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是内将买房人已经支付的房屋价款退还给买房人,同时支付已付房款利息。买房人不退房,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产权归买房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含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房人的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但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因上述原因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发生了上述情况,买受人除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外,对于开发商既构成根本违约,又构成欺诈情况的,买受人还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即购房者可以要回双倍的已付购房款、利息和损害赔偿金。 以上就是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常见的纠纷,面对纠纷,处于弱势地位的买房人为了能顺利接受房屋,往往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法律对于自己的保护,从而导致利益严重受损。在此,提示买房人,如果遭遇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以不用忍气吞声,用法律武器积极维权,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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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找消费者维权部,不过我建议最好先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请监理公司与他交涉了!监理公司会按规范验收的!不合格的地方提出整改意见,在规定的时间整改完毕!如果装修公司不合作再去法院不迟!这样起码也有监理部门的资料在手可以对装修公司提出赔偿!但我相信装修公司也不会搞到这个地步的!先私人协商解决是最好的!把这个想法和装修公司说清楚让他考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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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显然,房产认购书具有法律效用。现认购书一般均有开发商提供,应注意违约责任,交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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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了。如果对方存在欺骗的行为那么是可以退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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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有购房合同能办理房产他向权证,办理房屋他项权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房地产抵押申请表;   2、抵押人身份证;   3、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未婚证明;   4、借款抵押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6、房屋评估报告书或抵押物价值协议书;   7、委托办理的,受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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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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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厂家的纠纷找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与销售商的纠纷找当地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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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合同纠纷起诉书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市××村委会××路9号。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被告:×××,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市××路9号。   联系方式:   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市××路9号。   身份证号码:×××××××××××。   第三人:××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住址:××市××中心13楼D座。   联系方式:×××××××。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卖方未履行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月×日原被告在××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居间斡旋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市××小区B栋10层1005号个人住房,建筑面积为109.64平方米。产权转移手续由经纪方负责办理,买卖双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经纪方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办理产权转移所需的手续应由买卖双方各自提供的全部资料给经纪方。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买方给予卖方1个工作日宽限期履行义务,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如卖方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满10日仍未履行合同义务,买方有权单方接触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予买方,并承担卖方未履行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已收取买方的房款应当日退回给买方,买方不可再进一步要求卖方做任何赔偿或迫使卖方履行本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20000元。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经纪方办理所购房屋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更名等的所有凭证和手续。但被告于2009年×月×日在毫无理由的情况下,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直至现在,被告仍无理拒不提供任何手续。期间,原告曾多次与其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坚决表示不予履行。2009年 ×月×日原告向被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定金人民币40000元,但遭到被告拒绝,被告表示只返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的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原告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8条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月×日   附:本讼诉状副本一份;   证据及证据来源:   1、《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一份;   2、购房定金收据1张,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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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遇到房产订购合同纠纷时请找律师咨询,律师会给你很好的建议来解决这个问题,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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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定金能不能退这个具体要看双方签订的协议或者合同,一般能退。如果不退,你看看你们签的合同上面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如果要打官司这两个字的区别可大了。“定”是决定,“订”是预订。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是一种为了缔结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如为缔结合同而设的“定金”,则不论购房合同是否最后缔结,开发商均应退款或将“定金”抵作房款;如为履行合同而设的“定金”,则购房合同系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不管是合同签订前还是签订的同时交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取得房屋销售的合法证件后,才能收取买房人的定金,而定金是等同罚金的。即因购房人的原因不履行购房合同,定金不退;若属开发商违约,是要双倍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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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资建房借名购房纠纷在法律上,借名买房中存在着诸多风险: (1)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 (2)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事实购房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实践中,借名买房双方进行约定时,事实购房人认为借名与登记购房人的配偶没有关系,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房产被登记购房人处分(转让或抵押)或被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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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有约定的从当事人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有以下处理方式: 双方协商 找第三方调解 申请仲裁 向法院起诉 以上处理方式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最好协商,这样对双方都有利,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具体处理方案,要看纠纷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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