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各国把各种产业划分为三大类: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第一产业是指提供生产资料的产业,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直接以自然物为对象的生产部门。第二产业是指加工产业,利用基本的生产资料进行加工并出售。第三产业又称服务业,它是指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行业广泛。包括交通运输业、通讯业、商业、餐饮业、金融保险业、行政、家庭服务等非物质生产部门。各国划分不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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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房地产业是指:是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属于第三产业,是具有先导性、基础性、带动性和风险性的产业。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房屋的建设、维修、管理,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划拨、转让、房屋所有权的买卖、租赁、房地产的抵押贷款,以及由此形成的房地产市场。在实际生活中,人们习惯于上将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行业称为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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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①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③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如①登记、过户手续费和②契税。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是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 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②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④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⑤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⑥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①销售费用、②管理费用、③财务费用 开发费用在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时,不是按实际发生额,而是按标准扣除,标准的选择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①利息支出据实扣,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②其他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公式表示: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额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公式表示: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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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亲,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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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恒大地产在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榜单排名第二,恒大产品主要针对首次置业者和自住型的普通老百姓,产品结构合理:中端至中高端产品占70%,旅游度假产品占15%,高端产品占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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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业是为居住者提供住房销售及售后服务的行业,其性质偏向于销售及服务业,因此属于第三产业。中国第三产业包括流通和服务两大部门,具体分为四个层次: 一是流通部门: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 二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金融业、保险业、地质普查业、房地产管理业、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信息咨询服务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制造业; 三是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科学研究、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 四是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警察、军队等,但在国内不计入第三产业产值和国民生产总值。由此可见,这种第三产业基本是一种服务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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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的分类第一产业农业,第二产业工业,第三产业除第一第二外的其他产业。所以房地产是属于第三产业,第三产业还有服务业,如餐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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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率5%(以销售收入计税); 2、城建税 税率7%(以营业税计税,分乡1%、镇5%、县城以上城市7%); 3、教育附加 税率3%(以营业税计税); 4、地方教育附加 税率1-2%(以营业税计税,是否征收以各省规定为准); 5、印花税 税率0.05%(以销售收入计税); 6、土地增值税 税率30%-60%(以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及土地成本后的增值部分计税,计税较为复杂); 7、企业所得税 税率25%(以企业年度利润计税,计算有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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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凤凰县沱江镇大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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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房地产公司排名一: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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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12日举行的十八大记者招待会上,十八大代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说,党的十六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中国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解决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满足群众多层次住房需求;同时,坚持城乡统筹,加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力度,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经过不断探索和努力,城乡住房建设和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我们将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加快完善符合国情的住房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努力实现城乡居民住有所居。 您参考一下,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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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银根紧缩是下手最狠的(限制了房产商借钱的数量,一年国家只发2000亿的贷款) 2.土地出让金并未下调(也就是说开发商不能乱拍地了,两年内不开发,土地要无偿还给国家,而且这两年内高昂的土地出让金也让开发上捏了一把汗) 3.指定节能型材料.经济以稳为主,货币政策不变,财政政策积极,以免投资增速下滑。明年是稳定年,改革年,战略新兴产业继续培育年。众所关注的房地产调控,业已一锤定音。对于房价回到合理水平的楼市调控目标,明年中央依然会坚定不移地坚持。 今年是房地产行业的秋天,明年正式入冬。在巨大的转型压力下,明年调控政策不会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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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作者:杨文国      (非经作者同意严禁转载)  二、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  (一)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计税起始时间  开发阶段的计税起始时间,应当结合以下两个文件进行判断。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1.总计税面积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开征的计税依据,应依据下面两个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015号)第六条: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这里需要注意,如果纳税人实践中非法占地开发,即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不一致,应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 2.免税面积的扣除  (1)经济适用房用地和廉租房用地面积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其他优惠政策用途占地面积扣除  对于其他符合优惠政策列明用途(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小区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绿化用地、道路用地,小区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的土地面积,因为房地产企业尚在建造中,建成后的上述优惠政策列明用途房产可能占地面积和规划面积不一致,建成后也可能挪作他用,所以各地对建造期间的优惠政策列明用途土地面积是否适用优惠政策掌握不一,有的地方允许扣除,有的地方不允许扣除。  例如,上海市、重庆市、青岛市可扣除。《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解释和处理意见》(沪税地[1989]4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新征用土地时带征一部分同于市政规划的公共道路用地,如这部分带征土地列入企业范围以外和不使用的,可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沪税地[1990]5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河流或湖面,已被利用的(例宾馆等单位作为景色格局或游艺场所等),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尚未利用的,可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报我局的批准后,暂时免征土地使用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301号)第二条第(二)项:对开发小区内的道路、绿化用地,经区县地税局审定后可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不包括经规 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配套的居委会、派出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共设施应分摊的土地面积。 例如,辽宁省不可扣除。《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批复》(辽税四[1993]203号)第二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应包括与其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占地。即对住宅小区内马路、绿化用地、商业网点、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用地均应征税。  此外,税企双方都应注意,房地产企业并不适用填海整治土地税收优惠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68号)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三)建造期间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单位税额×(总计税面积-免税面积)       三、竣工阶段土地使用税      (一)竣工阶段计税截止时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上述文件实质是强调,纳税人不再是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时,其由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转为非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当月依然要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文件中“权利状态发生变化”,一般理解为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实物状态发生变化”,多数同志感到难以理解,实际上可按《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理解: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此,实践中多数省份认为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土地使用税应以项目宗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给业主月份作为最后截止月份。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是陆续发生的,陆续交付业主使用,为业主办理土地使用证是分批办理的,因此截止月份也呈现出分批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未能给购房者办理土地使用证,就应继续照常纳税。  但是,考虑到经常出现业主入住多年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现象,以及部分地区土地管理部门尚未全面开展为业主办理土地使用证业务的客观事实,如果单纯以土地使用证为准,会造成开发项目越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税负越重的不公平现实。  个人认为,实践操作应以房地产企业交付业主使用当月作为土地使用税计税截止时间,不仅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且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销售开发产品并交付业主使用当月,仍对交付业主房产所占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此后,由业主在房屋交付使用次月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个人居住免税)。整个过程实现了土地使用税的无缝衔接,国家对此宗地一直在征收土地使用税,而且也未重复征收。如果房地产企业已交付业主使用,但因未给业主办理土地使用证件,而继续缴纳土地使用税,则因业主从房屋交付使用次月也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明显产生了对同一土地,同一时间,征收两次土地使用税的重复征税现象。下面两个城市的地方文件和编者的观点是一致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128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为商品房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即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当月末。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起止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地税发[2009]24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的当月末;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 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的当月末。 (二)竣工阶段计税面积 1.扣除免税面积  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小区内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小区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绿化用地、道路用地,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不再具有争议。小区内的荒山、林地、湖泊可供小区内的业主日常观赏和休憩,属于已利用土地,不能享受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亦无争议。  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用地,原则上也可享受免税政策,予以扣除。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共设施属于业主所共有。所以,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用地本质上是多位个人院落用地的集合。〔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既然各省目前对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出台的都是免税政策,那么上述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用地也应予以免税。但是,实践中,有的省份考虑入住率,有的没有考虑入住率因素,例如: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函[2005]197号) 第二条规定:对销售过程中的道路、绿化、公共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应在整个房屋售出80%后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第五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居民小区竣工后,其小区内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绿化和修建公共道路的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计算应税面积和应纳税额  应税面积=项目总计税面积-免税面积-交付购买的业主使用面积  交付业主使用面积=(项目总计税面积-免税面积)×(交付购买的业主房产建筑面积÷项目房产总可售建筑面积)  应纳税额=月单位税额×应税面积      因为房地产企业陆续销售,陆续交付购买房产的业主使用,所以房地产企业在应用上述公式计算时,注意逐月计算,然后再累加税额。    上述文字节选自我2009年12月份在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房地产业财税操作与稽查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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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是以砌筑组合安装为手段,使产品与大地相连固定不动的生产活动。 建筑业属于制造业,它的产品就是建筑物。因此,建筑业属于第二产业。 房地产业,又称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业。它是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综合性行业。包括房地产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的各项经营和管理业务。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合称。房产是指建筑在土地上的各种房屋,地产则包括土地和地下各种基础设施。房产和地产之所以合称房地产,是因为他们很难分开,房屋必须建在土地上,同时地下的各项设施都是为地上的房屋主体服务的。 房地产业主要是开发、经营和管理业,而开发过程中的房地产的建造,通常是由建筑业者来承担的,所以房地产业总体上属于服务行业,当然是新兴服务行业。所以,把房地产业划入了第三产业。 由于房地产业中的房产建设是由建筑业来完成的,所以,显而易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有着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它们是相互邻近的行业。 也正因为如此,有许多房地产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就成立了自己的建筑公司。同样,有许多建筑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就成立了自己的房地产公司。它们原本就是相辅相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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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源房地产属于国家二级房地产。 十余年来开源房产以不断的创新和超越筑就了“开源森林庄园”、“盛世嘉园”、“丽江花园”等十多个优秀精品楼盘项目,多个开发项目分别被评为漯河市消费者满意十佳楼盘、漯河市精品楼盘、漯河市城市建设标志楼盘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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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规定,该扣除项目为“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之和的20%。 但上述加计扣除项目,并不是所有的房地产转让销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都可以加计扣除的,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享受。一是必须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也就是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二是必须实际从事了房地产开发业务,对只从事房地产二手转让的企业,不得减除加计扣除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显然,这种情况没有规定加计扣除项目。 第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这种情况虽然可以加计扣除,但在计算转让土地使用权加计扣除项目时,仅是对开发成本加计扣除,对土地成本价款不加计扣除。 第三,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这可以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一个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其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在计算开发建造房屋转让销售的加计扣除项目时,不仅允许对开发成本加计扣除,对土地成本价款也允许加计扣除。 第四,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由税务机关参照评估价格确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即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以及在转让时缴纳的有关税金。这主要考虑到如果按原成本价作为扣除项目金额,不尽合理。而采用评估的重置成本价能够相对消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比较合理。从中也可以看出,这种转让旧房的情况也不允许加计扣除。 此外,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如果能够取得购置发票,还可以采用另外一种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即土地价和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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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业是指;是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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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体经济包括房地产业,是。 实体产业是指物质的、精神的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包括农业、工业、交通通信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等物质生产和服务部门,也包括教育、文化、知识、信息、艺术、体育等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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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据我所知房地产抵押主要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房屋所有权抵押、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等类型。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 按照开发内容的不同,房地产开发贷款又有以下几种类型: 1、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住房的贷款。 2、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主要用于商业行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 3、土地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土地开发的贷款。 4、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周转所需申请的贷款,不与具体项目相联系,由于最终仍然用来支持房地产开发,因此这类贷款仍属房地产开发贷款。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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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台作开发方式合理避税 。可以通过经营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分红收入在收入性质上可以相互转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恰当的经营方式以减轻税收负担。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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