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子首付大概:首付6万左右。每月还多少,要看你贷多少年了。首付是你买的房价的三成。每月还的钱是剩下的七成除以你所贷的月数就可以了。算出来就和你要的付的钱差不多。具体的要你买了房,要看银行和房地产局怎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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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产权一共分三种,可以简单以权证的颜色区分,性质区别如下: 红色——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其受到流通性限制:只允许在同一个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交易。 黄色——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如欲进入流通市场,必须全额补足地价。 绿色——完全产权。分成无任何附加权属、无抵押(可顺畅流通);以及有抵押(即有贷款),必须先行注销抵押权,方可进入流通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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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这个指标传统意义的财务管理教材都喜欢说是1:1时是比较合适的,但是这仅仅是从财务稳健角度去说的。因为这时候说明企业股东的资本可以足够偿还债务人提供的资本,对债务人来说是安全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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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房地产产权是将房地产这一不动产作为一种重要的特殊的财产而形成的物权,是依照国家法律对其所有的房地产享有直接管理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房地产所有权和房地产他物权。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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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买方和卖方;(2)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合同应载明标的物即房地产的座落、地号、产权所有人、产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性质、房屋建筑面积、占用土地面积、房屋结构、四至界限、附着物、附图等;(3)如系出让土地,载明剩余使用年限;(4)房地产成交价格;(5)房地产价金的币种、支付期限和方式。合同应载明以人民币或某一特定外币支付房地产价金,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以及最后付清的期限;(6)定金。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定金可以充抵房地产价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7)房地产交付时间;(8)卖方的产权保证条款。卖方保证出卖的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卖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卖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卖方负责赔偿;(9)违约责任。双方可以约定违约时应支付一定比率或数额的滞纳金;(10)税费负担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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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是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70年(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另外根据土地用途不同,还有50、40年的)的土地使用权  然后造好房子,你买了以后一般就只有65-68年的土地使用权(因为开发商从开始土地开发到你入住还有几年时间)  (这里提醒下大家:买房子一定要看原始的土地出让合同,你才会知道你到底是买了多少年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国家是无偿收回的  包括土地上面的建筑物  虽然有“可以申请续期”的规定  但是如何续期?续期需要交纳多少费用等等并没有规定    所以,你可以认为,70年(其实不到)后这个房子就是国家的  这个和租房从本质上来说是一样的,当然要比一般意义上的租房稳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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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0年,到期现在无政策,有的人说免费,有的人说另交钱.中国的房改时间少,不晓得以后会怎么样.外国卖的就是产权,中国其实是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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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头房地产产权处在包头市昆都仑区房产大厦,交通便利,位置优越,主营房产咨询管理的相关信息办理,范围项目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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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布吉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地址是深圳市罗湖区北环大道1022号,地理位置还是很好找的,乘坐222路、242路、336路都是可以到达的,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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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证上主要写:为什么要申请的!有什么用途,已经有谁批准了地址在那里,向谁申请用地,原来土地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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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返回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四、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象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五、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资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第九条每件(宗)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完成后,权属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理好的权属文件材料,经权属登记负责人审查后,送交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立卷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不归档。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归档。第十条归档的有关房地产权属的资料,应当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认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第十一条归档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第十二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归档的各种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返回第三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第十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对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类编目、划分密级、编制检索工具。第十四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丘为单元建档。丘号的编定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执行。第十五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房地产权利人(即权属单元)为宗立卷。卷内文件排列,应当按照房地产权属变化、产权文件形成时间及权属文件主次关系为序。第十六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掌握房地产权属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权属档案材料,保持房地产权属档案与房地产权属现状的一致。第十七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权属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房地产权属档案。确需变更和修改的,应当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批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第十八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和鉴定。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者丢失,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第十九条保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并按照国家《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管理。第二十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第二十一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密切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逐步实现档案信息共享。第二十二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及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房屋自然灭失或者依法被拆除后,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档案整理归档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返回第四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利用第二十四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及时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防止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散失、泄密;定期对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密级。第二十六条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涉及军事机密和其他保密的房地产权属档案,以及向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保管和利用。第二十七条向社会提供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返回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归档的;(六)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第二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一)在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的过程中,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二)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编制、经费,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职称、奖惩办法等参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和城市规划区外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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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深圳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的地址还是很好找的,具体位置就在:深圳市罗湖区北环大道1022号金湖文化中心大厦。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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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产权商业配套40年,办公50年,比住宅的70年缩水严重; 产权时间我理解应该是土地使用权时间,不是房屋产权时间。因为房屋购买后,房屋产权就属于你了,但土地你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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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为60年。一般商品房的土地用途为居住,则产权年限为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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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房子产权本来就是自你买下,办理完毕房产证,住房产权永远是你的。 有期限的是该住房所属土地使用权,一般商品房是70年,商住房50年,商业房40年, 到期后,你可以依据物权法规定,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需要你缴纳土地出让金。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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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产权指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工业、办公、综合类建筑权属年限为50年。你所提出的房地产30年产权是指房子的合法使用年期剩余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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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房地产所有权是房地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财产的权利。房地产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拥有的房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可以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意愿的干涉,它是一种最充分、最完整的财产权或物权。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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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深圳布吉房产登记中心有很多都是不错的,各个方面对做得很专业    个人给你推荐一个不错的,希望你能够采纳 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宝安登记点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路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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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   2、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   3、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房地产公司买地的时间开始的,购房合同上会写明,比如该土地使用年限自1997年-2067年,一共70年,如果购买房屋的时间是2006年,那么您的土地使用权只有61年,但你拥有永久房产权, 到2067年你只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就能继续居住下去,因为在我国土地是不允许私有化的.土地所有权始终归国家所有,个人只获得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产权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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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是指在房屋竣工验收之后交付购房者之前,由房地产开发商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初始登记,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起30天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房地产权证,即大产证。 对新建商品房,法律规定可由合同一方申请小产证。小产证即将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房地产分割以后,由购房者取得的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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