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1]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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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本着全市统一标准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宜春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城市住房拆迁按280元/m2标准,然后按不同结构、不同等级分别补偿,实行不区分地段,不给住户发放奖金,收回拆迁房屋残值等政策。   二、拆迁安置用地征用价格一律按政府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按地类不同价格征用)。   三、拆迁户的安置用地标准,按6人(含6人)以下为100m2,7人(含7人)以上为120m2的标准执行。安置用地由乡镇、街道统一掌握,实行“拆一还一”政策(包括安置用地的道路、绿化、空地等公用设施用地按1:1.7的比例提供)。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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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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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因道路建设项目对被拆迁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土地补偿标准   道路拆迁一般涉及两类土地,土地补偿标准分为农村集体和国有土地二类:   1.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依据我国土地法及土地法实施条例确定。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2.国有土地的标准,参照当地国土部门公布的不同地类地价确定。 具体说来: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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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可以百度搜索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内容比较多,也不知道你问的是哪一块,自己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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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务院有关装修评估补偿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第24条的立法释义明确了: 1、条例的立法原意在评估时是不考虑装修的; 2、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3、如果要对装修进行补偿,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协商确定。 二、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到: 1、房屋拆迁评估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是不含装修价格的; 2、拆迁目的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时所选取的修正因素是不应包括装修因素的。 各地在制定评估细则时,在确定房屋成新时以及进行市场法选取成交案例进行修正计算时均应将装修因素对成交价格的影响剔除。 3、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包含装修因素,并不是指房屋建筑中的装饰部分工程。作为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必须达到装饰的验收标准方可交付。房屋最基本的粉刷、油漆、涂料等均应含在市场评估价中,只有住宅的二次装修、商业用房的装修改造等需要单独评估。 三、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方案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2、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3、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4)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A、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B、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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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拆迁补偿与安置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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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宾馆装修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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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地标准不一样,土地没有补偿,厂房折价补偿要看结构(砖结构-钢结构)还有附属设施补偿,如围墙、水泥地坪、假山花木等。 另外一块就是经营损失、停产停业、设备搬迁安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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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对属于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的补偿,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对不具备另行审批宅基地条件区域内的被拆迁人或虽具备另行审批宅基地条件但不需要宅基地的被拆迁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对具备另行审批宅基地条件区域的被拆迁人,经被拆迁人申请可另行审批宅基地,但只对其被拆迁房屋合法部份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部份)按照房屋建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三)各类房屋建安重置价格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鉴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建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   前款规定的专家,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以鉴定结论作为裁决机关裁决的依据;未申请鉴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裁决机关裁决的依据;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房屋产权证明及产权档案中未标注用途的,参照实际用途,经产权人申请,规划部门同意,并到房地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认定房屋用途。对房屋用途确认有异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经负责房屋产权登记的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   第二十九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提供不少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并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属于新建安置房的,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拆迁住宅房屋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区县人均建筑面积(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标准为准)的,实行产权调换时,拆迁人应当提供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所在区县人均建筑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安置房价格高于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规定的生活特殊困难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户。   第三十一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二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合同。   第三十三条 拆迁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购房权利的,房屋承租人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照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不享有购房权利,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四条 拆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代管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代管人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三十五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七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被拆除建筑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八条 被拆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拆迁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内的周转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房。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四十条 在过渡期限内,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地段的房屋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四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前款规定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四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除按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结算货币补偿款外,拆迁人应对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另行支付下列费用:   (一)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二)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只限于生产、营业性、办公用房)。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后,被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送负责房屋产权登记的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用货币补偿款购买的住宅房屋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免缴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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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您可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每个地区都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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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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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土资源部2010年7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通知提出,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 二、新标准的实施使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方式更加合理,改变了以往按被征耕地具体地块的年产值测算征地补偿标准的方式。其中,征地统一年产值是综合考虑一定区域内农用地的年产值来测算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综合考虑一定区片范围内土地类型、产值、土地区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测算的征地补偿标准。这次补偿标准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平均在20%—30%。另外,体现了同地同价的原则。强调在同一区域或区片范围内,征地补偿应执行同一标准。 三、《通知》指出,征地补偿费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到位。为了保证农民能够得到自己的征地补偿费,首先,要求建设项目将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其次,征地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再通过乡、村等环节支付,防止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第三,健全反馈制度,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部、省报告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等批后实施情况,切实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监管。 四、《通知》指出,征地补偿费依法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政府作出规定。根据当地的分配办法,结合安置方式,将核定的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由当地实施征地的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各地利用给农民个人的农业补贴等有关资金直接支付渠道,将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民 五、《通知》指出,先安置后拆迁不是简单的指先建后拆,而是指在实施拆迁前,应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排好被拆迁农户的居住问题,包括建好安置房或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并征得被拆迁农户同意,防止拆迁后农民居住无着落,影响生产生活。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因地制宜合理制定。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六、近年来,为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2009年,国务院批准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已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实行“双保”,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七、《通知》指出,涉及被征地农民利益的程序不能减少和简化。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是指征地报批前已先行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已征求群众意见的前提下,在征地批准后可将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同步进行,以提高工作效率。实际是尽可能将征地程序前置,不搞程序上的重复。对涉及被征地农民利益的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不能减少和简化,不会因此造成征地纠纷。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希望能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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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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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行的城市房屋补偿标准主要是依据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制定和执行的。 对于装饰装修的补偿费用,一般由拆迁双方共同协商决定,无法达成一致的,则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现实中,每户的装修情况和程度都不同,没有固定或者可参照的标准,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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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五、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补偿原则是拆迁行为必须保证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即拆迁户的生活水平在拆迁之后应等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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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拆迁补偿标准 (一)被拆迁房屋补偿。实行货币拆迁赔偿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市场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拆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应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 (二)政策性补偿。包括被拆迁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 (三)政策性补助。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 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 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拆迁商业、办公、生产用房等比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准,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支付。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3 个月补助费。 3.搬家补助费。住宅每户补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拆迁人组织搬迁,据实补助搬家费用。 (四)政策性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 1.购房补贴。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 2.物管费补贴。对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子5年物管费补贴。 (五)提前搬迁奖励。折迁人对提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可按项目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户奖每户不超过6万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另给子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面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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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厂要拆迁,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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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 1.有照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对市区有照住宅房屋按划分的四个类区、五种结构,确定拆迁补偿基准价为: 一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3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2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20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0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850元/平方米; 二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2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2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15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9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800元/平方米; 三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2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1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10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9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750元/平方米; 四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1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1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05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8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700元/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按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拆迁补偿基准价格,结合房屋成新、朝向、环境等因素作出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上一年度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结合供求关系和环境变化等因素,确定不同区位、不同结构、不同类型的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回迁安置政策计算回迁楼价格和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2.有照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政策 (1)对回迁楼采取限定价格。回迁楼限定价格不超过同一类区砖混结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市场评估价格,具体由市房产局核定并公布。回迁楼限定价格安置的最大面积为120平方米。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区域一处或多处住房面积合计超过120平方米的部分,要求产权调换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2)实行产权调换的,对还原面积的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对回迁楼与被拆迁房屋面积接近上靠的户型以内增加面积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结算;对回迁楼与被拆迁房屋面积接近上靠的户型以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3)被拆迁人为低保户的,每户合计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安置。对还原面积部分免交差价款;对增加面积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的40%结算。 (4)对实行产权调换的独立房屋,每户合计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安置。对还原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与回迁楼限定价格结算差价;对增加面积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的60%结算。 3.有照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政策 (1)对回迁楼采取限定价格。回迁楼限定价格不超过同一类区砖混结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市场评估价格,具体由市房产局核定并公布。回迁楼限定价格安置的最大面积为120平方米。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区域一处或多处住房面积合计超过120平方米的部分,要求产权调换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2)实行产权调换的,对还原面积的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对回迁楼与被拆迁房屋面积接近上靠的户型以内增加面积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结算;对回迁楼与被拆迁房屋面积接近上靠的户型以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3)被拆迁人为低保户的,每户合计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安置。对还原面积部分免交差价款;对增加面积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的40%结算。 (4)对实行产权调换的独立房屋,每户合计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安置。对还原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与回迁楼限定价格结算差价;对增加面积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的60%结算。 4.临街“住改非”房屋停业费补偿标准 对利用临街住宅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营业执照、依法纳税的有照房屋,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其停业费按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20%—30%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回迁楼的面积户型、建筑标准和选择方式 回迁楼面积户型 回迁楼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应设定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5平方米、85平方米、95平方米、105平方米、120平方米8种户型。具体户型种类和数量可根据拆迁区域的实际情况设定。90平方米以下户型总面积不低于回迁楼总面积的70%。 2.回迁楼建筑标准 (1)土建主体工程:符合设计规范的框架结构; (2)土建装饰工程:外墙采用节能保温方案,色泽与小区商品房一致,内墙面刮涂料,地面水泥砂浆压光,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墙面按设计标准贴瓷砖; (3)门窗工程:进户门采用防盗门,单元门安装电子对讲门,卧室、厨房、卫生间采用木质胶合板门,外窗采用塑钢窗; (4)电照工程:按设计要求安装开关、插座、灯具,走廊安装共用声控灯,电表出户; (5)给排水工程:室内给水管线使用供水专用管材安装,水表出户(一户一表),并按规范要求安装节水器具。厨房安装水龙头、普通陶瓷洗菜盆,卫生间安装水龙头、普通坐便和洗手盆,室内排水立杠为PVC管; (6)采暖工程:实行集中供热、一户一阀分户采暖方式,立杠采用聚氯脂保温管,室内采用供暖专用管材及普通散热片; (7)电讯工程:通讯、有线电视接入小区网络; (8)天然气工程:有天然气管网的天然气进户,气表出户; (9)配套工程:按小区整体设计方案实施,与小区商品楼配套标准一致; (10)其他建筑内容按有关设计标准执行。 3.回迁楼选择方式 按照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后的搬迁时间(验收单记载的时间),确定选择回迁楼顺序号。回迁楼竣工后,由市房产局组织被拆迁人在所选户型范围内,按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楼房位置、楼层、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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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这个还是在当地的相关部门咨询下,毕竟各个地方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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