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办法:一、询问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公积金由单位开通并帮个人缴纳,一般都有存档;二、去泸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携带个人身份证即可去查询;三、登入泸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即可查询,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以及密码(密码为六个1)即可进入查询到个公积金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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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在实地调研过程中,我们深深感到,各级党委、政府对于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决策,决心大、信心足、力度强,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拉动经济、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积极推进,大力实施,取得了初步成效。(一)认识明确,态度积极。山西省委、省政府将保障性住房作为“五大惠民工程”之一,纳入构建和谐山西的指标考核体系。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将廉租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村泥草房改造作为全省“十大民生工程”之一,摆上重要日程。甘肃省委、省政府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作为今后三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河北省出台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明确在三年内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三)勇于探索,注重创新。各地在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同时,注重机制创新,积极探索总结有益的经验。山西省坚持政府主导,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把廉租住房建设与经济适用房建设、城市和煤矿棚户区改造一并纳入城市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太原市依托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提高工程效益和建设效率,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可持续性。黑龙江省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策优惠、保障优先”作为解决居民保障性住房的基本方针。哈尔滨、齐齐哈尔市等中心城市发挥区位优势,采取土地置换和减免税费等方式,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林区提出把棚户区的改造和生态建设结合起来,坚持“宜楼则楼,宜平则平”;垦区将棚户区改造与有效复垦土地、扩大耕地面积结合起来;有些城市把棚户区改造与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统筹安排。有些地方还探索对廉租住房实行政府与居民共有产权的模式,按照群众自愿原则,向有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低价出售部分产权,缓解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压力,满足部分群众拥有住房产权的愿望;有些地方多方筹集建设资金,积极推进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改善农民的住房条件;也有一些地方将城区内廉租住房的底层作为商业铺面出租或出售,筹措资金弥补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用。各种渠道筹集资金,改造240户危旧房,每户建筑面积45平方米,造价2.6万元左右,农民每户自筹资金不到1万元。河北省石家庄市为解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困难,今年从社会上租赁3500套住房为低收入困难居民提供廉租房,使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中央政策带来的实惠,也促进了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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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有两个帐号:一个是为你缴纳公积金的企、事业单位的公积金帐号,另一个是在这个帐号下的你个人的公积金帐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每个拥有住房公积金帐号的缴纳人办理过个人公积金帐号查询卡,类似于银行存折(但不能提现)。按规定由缴纳单位发给个人。 单位的公积金帐号可在缴费单位的财务部门或劳资人事部门查询。 单位办理的时候公积金中心会打印个人帐号的,所以问单位就行了。 如果已经停了,那带着身份证去公积金中心查下吧。 如果没办理过,那就没有。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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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询住房公积金余额方法(1)网上查询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可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在“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中,输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或身份证号、密码来查询。(2)电话查询公积金查询者可以利用拨打电话,根据语音提示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3)银行查询查询者可以利用手中的公积金查询卡到有公积金查询机的经办银行网点刷卡查询。查询方法如:工商银行,可凭个人身份证到附近工商银行营业网点柜台查。(4)现场查询本人持身份证和市民卡去市民中心服务大厅的自助机查询,或者前往当地的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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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具体的地址在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大街30号,您可以市内乘坐公交车619路;838路内环;864路;868路;877路外环,在长风街坞城路口站下车向西走200米就看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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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山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单位注册地址:太原建设北路235号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缴存支取: 2024480 地址: 青年路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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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 滨河小区北侧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大楼(太原市卫生局对面),附近公交站: 漪汾桥西 - 公交站 途径公交车:6路、602路、803路、807路、823路、831路、845路、865路、866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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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山西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可以买房吗:    太原公积金管理中心:属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的公积金缴存人,如果在异地购买商业住房,是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贷款担保方式仅限采用房产抵押和质押担保。申请贷款时,只要提供所购买房屋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就可以办理。此外,根据地区不同,提供资料也有些许不同,市民在办理前可提前致电各区公积金分理处。   山西省内可以公积金异地贷款买房,太原缴存公积金,在异地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仅限采用房产抵押和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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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贷款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只有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2)贷款用途必须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具有所有仅的自住住房。(3)具备一般住房贷款应具备的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有相当于购买住房价格的20%或以上的自筹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住房保险,等等。这些都是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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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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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大街30号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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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大同市住房公积金查询步骤,如下: 一、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柜台或触摸屏查询机查询;可直接在触摸屏查询机中,输入公积金账号和签证号,输入验证码后点“查询”即可查出状态及余额; 二、持公积金联名卡到开户银行的经办网点查询; 三、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声讯电话查询: 首先拨通当地公积金电话语音查询电话,按照提示输入单位账号,然后输入个人账号后可以查询。而声讯电话另一种方式是短信查询,但短信查询在目前公积金的操作中普及率比较低,一般是输入公积金个人账号或身份证号到指定的服务号码,然后对方自动以短信息回复,而且不少地方还会出现延迟的现象,如今天缴存一笔公积金,可能要过几天才能查到。 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登陆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在线查询个人公积金情况。打开网站后找到个人登录处点击,然后输入公积金账号和签证号,输入验证码后点“查询”即可查出状态及余额; 五、公积金磁卡查询:磁卡一般指的是公积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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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户籍迁入厦门的,不得申请。以投靠子女方式户籍迁入厦门的,不得单独申请。 夫妻户籍均在本市的必须共同申请,未成年人必须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单身达到计划生育晚婚年龄的可独立申请。】 2、家庭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2006年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3人及以下户年收入5万元以下,4-5人户年收入6万元以下,6人以上户年收入7万元以下。】 3、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2006年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资产控制标准为:3人及以下户家庭资产在20万元以下,4-5人户家庭资产在24万元以下,5人以上户庭资产在28万元以下。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 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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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据我了解:山西省大同市住房公积金查询步骤:首先拨通当地公积金电话语音查询电话,按照提示输入单位账号,然后输入个人账号后可以查询。而声讯电话另一种方式是短信查询,但短信查询在目前公积金的操作中普及率比较低,一般是输入公积金个人账号或身份证号到指定的服务号码,然后对方自动以短信息回复,而且不少地方还会出现延迟的现象,如今天缴存一笔公积金,可能要过几天才能查到。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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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借款人申请之月前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2、购房首期付款,新建普通住房不低于20%,二手房(存量成套住房)不低于30%; 3、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4、借款人和配偶及其他共有产人均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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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面给你介绍一下山西省太原公积金查询方式: 1.网上查询:山西省太原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2.电话查询:归集、提取业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3.短信查询:公共信息服务包括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业务通告等,个性化服务包括账户变动通知、业务办理进度及结果告知等。 4.网点查询:职工应出示身份证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单位经办人员应出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和本人身份证等证件,前往住房住房公积金管理大厅查询。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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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山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自住住房的。 3、翻建自住住房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5、离休、退休的。 6、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7、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 8、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工作调离、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10、偿还因购买自住住房银行贷款本息的。 11、偿还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银行贷款本息的。 12、租房的。 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4、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5、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16、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凡是符合上述情况中的一种或几种情况的朋友都是合格的哦。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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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单位查询 到单位财务查询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 2、柜台查询 持本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查询。 3、公积金龙卡查询 持龙卡到发卡银行柜员机根据提示查询。 4、网站查询 登录中心网站WWW.bygjj.com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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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外国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八条 职工有权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国家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单位提高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确定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坏账核销的申请。   第十条 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承办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以及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九)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受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十一)承办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分中心。   分中心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分中心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十三条 财政、统计、房地、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缴存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交的资料审核后,应当予以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为单位和职工查询本单位和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提供便利服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十六条 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职工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单位名称、地址和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前款所称确有困难的单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调出、退休、死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补缴所欠部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结息,结息后利息转入本金。   住房公积金本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集中管理:   (一)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的;   (二)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人事关系挂靠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的;   (四)其他符合集中管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等有关事项。破产的企业,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应当依法优先予以清偿,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撤销、解散的单位,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应当自签订合并、分立协议或者作出改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住房公积金实行集中封存。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在明确其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在清理完毕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住房公积金实行集中封存。   第二十四条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集中封存;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中断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工资关系恢复时,再办理启封手续。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八)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凭合法有效证明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七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拨付。   各分中心编制的管理费用预算,统一纳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预算。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审计部门和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和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职工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定期向职工公布。   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未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第三十五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单位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记录、复制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信息保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下列处罚: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未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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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4年6月,是直属市政府的副处级全额事业单位,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辖13个县(市、区)管理部和山西铝厂管理部、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管理部。地址:山西省运城市人民北路77号.公交79路、K65、K191桃园里站,公交185、129、79路、K65、70/K70、K191、61/K61、70/K70(区间)、K63、1/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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