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施工用电的布设必须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总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要求。 2. 配电系统实行分区配电。各类配电箱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符合规定。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应外观完整、牢固、防雨、防尘。箱体外涂桔黄色安全标志,箱门上设警示图标文字,箱内无杂物。箱体应可靠接地、接零并用临时安全围栏围住。 3. 施工供电可实行分阶段供电。供电电缆必须埋入冻土层以下并设走向标志。架空供电线路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6米。 4. 临时供电线路的敷设必须整齐、统一且不影响人员通行、设备搬运和安装。 5. 施工阶段,采用高塔安装小太阳灯集中照明。安装阶段,室内照明可采用正式照明的管线与临时灯具相结合。 6. 安器集中布置在二、三级盘内。用电设备采用刀闸、插座与电源连接。闸盖齐全,保险丝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私拉乱接。 7. 沟道、炉膛、金属容器内采用48V以下安全电源供电。易燃、易爆作业场所采用防爆灯具和开关。 8. 施工现场独立的配电系统应采用三项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线路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要求,做保护接地或接零,严禁一部分设备保护接地。 9. 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做接地保护。电焊机应集中放置或使用集装箱。电焊机设置地点应防潮、防雨、防砸。电焊机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并安装可靠防护装置。二次线应集中布置,排列整齐,施工点设二次线接线快速插头箱,编号对应。 10. 供电人员佩带特制袖标,巡回现场检查,无袖标人员严禁私自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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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购买使用质量和安全性能良好的灶具和热水器,假冒伪劣产品是事故之源; 二.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按规范安装燃气设施,不可自行按装或者改变线路户内、户外的燃气管道上千万不能压盖重物; 三.按产品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燃具应定期维护保养(热水器为8—10月),有故障应及时维修; 四.灶具使用中一定要有人照看,注意使用环境的通风换气,做到“二关一开”,即关好燃气阀门和厨房门,开启厨房窗户;家里无人时务必关掉气阀总开关。 五.家中燃气设施应经常检查,定期更换老化龟裂的胶管,两端要固定好,防止胶管意外脱落引发事故。目前,有一种使用年限为十五年的金属燃气连接管正在逐步替换以前的胶管。 六.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发生泄漏时及时报警,保证居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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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燃气输配场站现场评价表 附录1-1 门站和储配站现场评价表 评价 单元 评价内容 评价方法 评分标准 分值 周 边 环 境 1.门站和储配站所处的位置应符合现状城市规划要求,处于工业、市政或基础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 查阅当地最新规划文件 符合规划要求得分,不符合不得分 1 2.门站和储配站周边的道路交通现状条件应能满足运输、消防、救护、疏散等要求。 实地勘察 道路条件良好得满分; 道路狭窄车辆勉强可以通过或路面质量较差得1分;大型消防车辆无法到达不得分 2 3.门站和储配站全年最大频率下风向应无居民住宅区和人员集中的场所。 查看当地风玫瑰图 全年最大频率下风向 100 m范围内无住宅区和人员集中的场所得分,否则不得分 1 4.储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3节的规定。 现场测量 一处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4 5.露天或室内天然气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节甲类厂房与与厂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要求。 现场测量 一处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4 6.集中放散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表6.5.12-1的规定。 现场测量 一处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4 7.场站周边应有良好的消防条件。 实地测量或图上测量 10 km范围内无消防队不得分 2 8.场站周边应有良好的医疗救护条件。 实地测量或图上测量 10 km范围内无医院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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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给你的参考如下: 1、独立式壁挂安装家用燃气报警器,厨房天然气煤气泄漏报警器¥65.00 2、 JCB4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矿用瓦斯报警器 ¥64.00 3、热卖燃气泄漏切断 天然气报警器无线控制 煤气防爆安全阀门¥65.00 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购买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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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燃气取暖器安全。   安全环保,无噪音,高热量。这种取暖器一般设有多项安全保护装置,在使用时液化气转化成热量过程中,所产生的微量废气和耗费的氧气在安全限额内人还未有不适时,安全设施启动,熄火并切断气源,由于不慎使取暖器倒斜或受到撞击时会自动熄火,切断气源。因点火不着或者风力等原因熄火时,自动切断气源。液化气被确定认为环保燃料,使用液化气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希望我的回答可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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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问的是地暖上能不能放灌装液化气(煤气罐)吧,液化气罐(有的叫煤气罐)一般放在阴凉避光的地方比较安全。把液化气罐(煤气罐)放在地暖上,如果地暖的温度不超过30°C,是可以放的,最好在罐的底部垫上隔热物体。如果地暖的温度很高,为了安全,就不要把液化气罐(煤气罐)放在地暖上,这是因为罐内液化气遇到高温会产生很高的压力,可能会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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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燃气领域众多安全产品中,"环化牌"燃气自动保安阀是目前世界上体积最小,重量最轻,价格最廉,设计精巧,使用简单,气密性最稳,关闭性能最灵,使用寿命最长的家用燃气防漏并能在起压、超流情况下瞬间切断气源而无须报警的最佳产品。 产品投放市场后,好评如潮,荣获国内外18种荣誉证书,被国家经贸委确认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2004年8月*******建设部在几佰家中请单位中,唯有本厂“家用燃气具有防漏安全装置应用技术”项目被评定为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本产品利用微动力学控制原理,把耐腐蚀进出输气软管和自动关闭阀系统连成一体,有效具备了阻燃、防毒、防爆炸、防泄露的安全功能和环保功能,并具有中、低压串接过流切断保护功能。从根本上解决了燃气软管老化、龟裂、脱落、忘记关闭阀门和误串接中、低压供气而造成漏气或串接气源时势必引起供气压力、流量变化,本管前端保安阀就能在瞬间自动切断气源,预防事故的发生。 现在售价位为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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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供应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NND 为了你这个问题 我翻遍书柜才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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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煤气用户必须安装室内煤气报警器; 2、 不准私自改装维修煤气设施; 3、 不准在装有煤气设施处睡觉; 4、 不准穿门过墙使用煤气胶管; 5、 使用煤气时一定要有人照看; 6、 煤气胶管要经常检查,以防老化漏气,按照国家《城镇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用户要在单气嘴阀门处加装燃气泄漏自动切断装置; 7、 不用煤气时要关好煤气嘴; 8、 用户在室内和厨房、卫生间改造时,请处理好地漏部位,防止因室外煤气泄漏,通过下水管窜入室内; 9、 安装煤气热水器必须向燃气供应部门申请,由供应部门派专业人员安装; 10、 发现漏气立即打开门窗,切断电源,严禁明火,同时报修。 居民液化气用户: 为确保用气安全,谨向您提出用气警示如下: 1、 使用时,先开启气瓶上地角阀,后开启灶前阀。严禁只关闭一个阀门; 2、 用气过程中灶前不得离人,以防灶上器皿内液体溢出或进户风扑灭灶火,造成液化气泄漏; 3、 连接气瓶与灶具之间地胶管长度不要超过2米或短于0.5米,胶管两端必须用制式卡夹卡紧,胶管老化或破损要及时更换; 4、 不要用热源对气瓶加温,不要摇晃、躺卧气瓶用气,不要在气瓶间内办公、睡人,不要擅自排放气瓶内残液,不要使用超期气瓶或未经检验合格地灶具; 5、 应安装燃气报警器,以确保用期安全; 6、 应经常检查供气设施,特别在外出和睡前,以防漏气; 7、 液化气泄漏时,应迅速关闭气瓶角阀,打开门窗,切断电源,禁止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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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安全目标 确保不发生重伤以上人员事故,不发生重大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把轻伤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 安全保证体系 1、在施工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切实做到管生产的同时必须安全,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施工机械设备不受伤害,全面有效的实现安全生产。 2、施工中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保障体系,全面负责安全工作。下设安全员,施工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自上而下形成安全生产监督、保障体系对施工生产安全过程实施安全监控。落实全线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安全交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设施验收和事故报告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教育,使参加施工的每一个人从思想上都对安全工作得以充分重视。做到人人讲安全,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建立安全保证体系。 三) 物质保证 在项目经理部内,留有充足的安全生产费,以购置安全器械和设备,保证施工现场的紧急开支。购置足够数量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械,如安全帽,安全带,专用劳动服,专用安全操作工具等等。 四)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在施工现场,建立完善的保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严格监督实施。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标准的安全技术规程,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全体工人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使进场的工人了解工种的要求,掌握施工安全技术,提高安全处置能力 五)安全教育 1、施工中必须遵照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对所作业人员 进行安全教育、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各级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业务责任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 2、施工员必须及时下达每项工序的施工安全交底单,并向每个施工人员将安全 undefined 施工交底内容交代清楚。 3、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班前讲话必须讲安全,做到“无违章、无隐患、无事故”的文明施工。 六)管道安装部分分项工程安全保证措施 1、一般要求 1)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 2)上下沟槽应走安全梯或土坡道、斜道。 3)安装作业现场应划定作业区,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4)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梯子上下管子,严禁从沟底或从沟槽帮上的安全梯扒、跳至管顶。 5)进入沟槽前,必须检查沟槽边坡稳定状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在沟槽内作业过程中,应随时观察边坡稳定状况,发现坍塌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区,待加固处理,确认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6)高处作业必须设作业平台,平台必须牢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 b 支搭、拆除作业必须由架子操作工负责。 c 在斜面上作业宜架设可移动式的作业平台。 d 脚手架应根据施工时做大的荷载和风力进行施工设计,支搭必须牢固。 e 作业平台邻边必须设防护栏,上下作业平台应设安全梯或斜道等设施。 f 作业平台宽度应满足施工安全要求,在平台范围内应铺满、铺稳脚手板。 g 脚手架和作业平台,使用前应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使用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发现变形、移位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确认安全。 2下管与稳管 1)、稳管作业,管子两侧作业人员不通视时,应设专人指挥。 2)、在砂砾石基础上采用三角架倒链或起重机稳管,调整基础高程时,不得将手臂伸入管子下方。 3)、施工前应根据管径、材质、长度、质量和现场环境状况确定下管、稳管的方法,选择适宜的机械和工具,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调整管子中心、高程时,作业人员应协调一致,并应采取防止管子滚动的措施,手脚不得伸入管子的端部和底部;管子稳定后,必须挡掩牢固。 5)、施工中,排管、下管宜使用起重机具进行,严禁将管子直接推入沟槽内。管子吊下至距槽底50cm时,作业人员方可在管道两侧辅助作业,管子落稳后方可松绳、摘钩。 3、人工下钢筋混凝土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下管前方严禁站人。 2)、管径小于或等于500mm的管子可用溜绳法下管。 3)、下管必须由作业组长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分工明确、协调作业。 4)、使用大绳下管时,作业人员应用力一致,放绳均匀,保持管体平稳。 4、管道接口 1)、接口采用橡胶圈密封的塑料管,气温低于—10℃不得进行接口施工。 2)、在管基上人工移送管子、调整管子位置与高程、管子对口,应由作业组长指挥,作业人员的动作应协调一致,顶拉速度应缓慢、均匀。 5、管道井作业 1)夜间施工应具备有充足的照明。 2)工作坑或检查井周围应设护栏、安全标志、警示灯。 3)下井作业时,井上应有人监护,内外呼应,确认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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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政:警示牌,围挡,夜间照明,反光背心。 庭院户内:高空作业要有安全带,安全帽,手套,焊工穿胶鞋。 施工用电:漏电保护器,闸刀或空开,发电机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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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 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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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我家的用了1年多,没有维修过。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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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燃气安全切断阀价格为180元,燃气切断阀是一种安装在城镇燃气管道上的并可根据各种已探测到的涉及燃气安全的紧急情况,采用电驱动方式自动关闭的防爆型阀门。该阀门应在其持续的供电电压从额定值降低到额定值的15%以下时或接收到外部关阀控制信号时,须能自动关闭,可靠切断气源,且只能手动开启并能在无任何动力时保持开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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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燃气安全注意事项都有: 1、橱柜的制作和安装一定要考虑燃气安全,不能为了美观而忽视安全。建议在燃气灶台下面的橱柜上面预留通风口,一方面便于燃气灶通风,另一方面可以及时发现燃气泄漏问题。 2、连接管道与灶具应使用燃气专用胶管、金属软管,长度须符合施工规范,且不应有接口,不允许胶管穿墙,两端胶管应充分套入燃气具接口,并用管卡箍紧。 3、施工中请不要随意拆除燃气管道上的固定管卡,以免造成燃气管道的松脱,引发燃气泄漏,酿成爆炸或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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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城镇燃气事故具有危害性大、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特点,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各地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迅速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大检查工作。要加强对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燃气管理的有关法规和燃气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强制性标准),落实对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安全服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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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还是比较安全的,天然气已进入千家万户,使用天然气既方便又干净,给生活带来方便,很受用户欢迎。但是,天然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气体,使用不当,容易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事故。因此每个用户对安全使用天然气要十分重视,不可麻痹大意。当然,只要注意安全,天然气会很好地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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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一般情况下没有问题,因为一氧化炭充份燃烧后变成二氧化炭,二氧化炭是无毒的,可能会影响空气环境,但那是个长期的过程,再说就算你不用,满大街跑的车也随时在排放二氧化炭,但是煤气的使用确实要注意,应该用明确的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按规定使用发生问题的可能性就很小了,毕竟有几千万人在用,也都用的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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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这个问题只有三个原因,1.燃气,2.电源,3.水,那么您现在开始判断,接通电源,有没有指示灯亮,亮电源没有问题,通气,然后把水的进水阀门打开,出水阀门打开,看谁压力大小,要有压力,,看看能不能听见高压打火的声音,有的话说明电没问题,水没问题,如果水压够,听不见打火的声音,那么电路有问题,,进水有压力出水压力不大,那么热水器也打不着火,检查热水器的各个接通包括淋浴头水龙头看有没有滤网之类的东西堵塞,如果都正常,那就是燃气的问题了,看看燃气有没有,打开燃气炉,如果有,那么就是燃气管线有问题了,打开热水器燃气的接头,再开启燃气阀门,有没有燃气喷出,有的话,那么问题出在热水器的压力开关上可能堵塞,也可能是失灵,到这里,您的任务就完成了,那个东西,咱自己不要搞,给售后打电话,,看看那没有明白,可以再问我希望能够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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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购买使用质量和安全性能良好的灶具和热水器,假冒伪劣产品是事故之源; 二.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按规范安装燃气设施,不可自行按装或者改变线路户内、户外的燃气管道上千万不能压盖重物; 三.按产品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燃具应定期维护保养(热水器为8—10月),有故障应及时维修; 四.灶具使用中一定要有人照看,注意使用环境的通风换气,做到“二关一开”,即关好燃气阀门和厨房门,开启厨房窗户;家里无人时务必关掉气阀总开关。 五.家中燃气设施应经常检查,定期更换老化龟裂的胶管,两端要固定好,防止胶管意外脱落引发事故。目前,有一种使用年限为十五年的金属燃气连接管正在逐步替换以前的胶管。 六.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发生泄漏时及时报警,保证居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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