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房屋土地管理局地址: 昌平路403号平安大厦4-5层 ,你可以去看看,坐地铁,步行,坐汽车都可以去的,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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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产估价事务所 地产估价事务所地产估价事务所地产估价事务所承担全市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为企业承担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价格评估,土地征用的勘测定界、地籍测量以及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登记手续的代理等中介服务。 地理信息中心 地理信息中心地理信息中心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事项测绘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汇集交流测绘技术成果、测量标志保护、测绘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待业技术规程服务;负责土地利用数据库、城镇地籍管理数据库的建设、维护、使用。 土地利用规划站 土地利用规划站土地利用规划站土地利用规划站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拟定全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意见和措施;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各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政策法规、供地政策,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编制、申报及实施;组织实施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 土地储备中心 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中心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正科级事业单位,设土地收购储备科、土地出让综合科。主要职责:按规定对各类土地进行收购、收回、置换、征用,并纳入土地储备库;组织实施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地籍科 地籍科地籍科地籍科贯彻实施国家、省和市有关地籍管理办法;组织研究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及统计;拟定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及权属管理办法,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发证管理工作。 用地科 用地科用地科用地科拟定耕地特殊保护、鼓励耕地开发的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拟定全市土地供应政策;承办报市政府和报省政府、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报批工作;监督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具体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分配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办理无地农民“农转非”等有关事宜;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市场、土地资源管理的法规、规章;指导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管理;制订地价管理和土地定级、估价标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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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我们不谈,和变更关系不是很大,主要说土地 划拨土地是国家的,所以需要变成出让的,你才可以变更土地性质 所以你得先去评估,补办出让,补交收益,缴纳出让金,才可以完成变更性质 而且很重要一点 要看当地政府的发展政策,现在很多发达地区地方政府有规划 退二进三,或者集中工业区 这样必须在政府允许的情况下,你才可以到国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完成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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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上海市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地址:上海市复兴中路1331号2号楼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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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北街5号。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受理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代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负责开发区内房屋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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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上海虹口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地址是: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518号2号楼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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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管理部门是依法主管土地保护、开发、利用统一管理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是国家土地管理局,它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拟订和贯彻、执行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统计、登记和发证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全国土地征用和划拨工作,负责需要国务院批准的征、拨用地的审查、报批;调查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各地、各部门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做好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等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目前,一般都设置了土地管理局,在基层,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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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说,《纲要》在目标体系上,更重视人文、社会、环境的指标。最主要的、最有代表性的是两方面的指标,一个是经济增长速度指标,即GDP年均增长7.5%,这是一个反映产出的指标;另一个是能源消耗和减排指标,这个指标反映投入的情况,就是衡量经济总量增长了,在资源和环境上付出了多大代价,代价是大还是小。我们不能因为今天增长了,明天却要为今天的增长付出更大的代价,这样的增长不是真实的增长,甚至可能是负增长。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表示,耕地保有量是“十五”计划没有完成的指标(该计划确定的指标是:保持全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保到2005年全国耕地面积不低于1.28亿公顷),而在“十一五”规划中,它作为约束性指标被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中,“这表明,国家保护耕地决心很大,我们感到高兴,当然,任务也相当繁重”,潘说。 所谓约束型指标,是在预期性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政府责任的指标,是中央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众利益领域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 按照规划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要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来自国土资源部的消息说,在本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考核一次。考核的各项标准就包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考核将认定为不合格。 “对耕地保有量考核不合格地区,由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防止借新农村建设名义违法用地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最近强调,在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国土资源部要警惕盲目“圈地”、“以租代征”、“别墅热”等违法用地倾向。 王世元说,现在国土资源执法面临三个突出问题:一是突破规划盲目“圈地”,为招商引资片面压低地价。二是“以租代征”,以规避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同时规避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三是一些地方盲目占用土地,出现建设别墅的热潮。为防止这些问题借新农村建设名义抬头,国土资源部将围绕这三种倾向,调查摸底,曝光典型案件。 4月9日,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副司长李海洋在央视《经济信息联播》中表示,节约集约用地,重点是加大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的调整。加大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土地供应量,严格限制高档住宅和高档公寓的土地供应量,禁止别墅用地供应。国家将对别墅准确界定,并对别墅与其他高档住宅分类进行限制。独门独户独院、占地面积相当大、容积率非常低的别墅“肯定要严禁”;目前部分城市郊区的联排、双拼别墅以及TOWN-HOUSE项目,并不属于别墅,应作为低密度住宅,可以划入高档住宅或高档公寓的范围,国土资源部将认真进行界定,以便于政策的执行。 地方土地资源厅厅长说保护耕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王松林: 浙江省人均只有半亩地(0.033公顷),后备资源不足,耕地保护面临的困难和压力很大。 浙江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主要有以下措施: -- 进一步做好标准农田建设,以建设促保护。本届政府期间要完成建设标准农田100万公顷的目标,确保全省150亿公斤的粮食生产能力。这样,解决浙江4700万人口的吃饭肯定是没有问题的。同时,建设好11个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 -- 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加大土地开发和围垦造地的力度。结合浙江丘陵、山地多的实际,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土地,这些地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10,潜力很大。滩涂围垦也是出路,“十一五”期间至少每年要围垦6670公顷。 -- 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浙江省的土地面积为10.54万平方公里,仅占全国的1.1%,但2004年GDP总量达到11243亿元,占到全国GDP总量的8.24%。2005年浙江每平方公里土地的GDP产出是1.42亿元,到“十一五”期末要提高到2.02亿元,这样,就等于少占用了近1/3的土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黄方方: 保住1.2亿公顷耕地,国土资源部门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也承受着较大的压力,但并不是无路可走。对广西来说,虽然“十一五”期间正是发展的高潮期,但只要结合实际找准出路,实现耕地保护目标是完全有把握的。 -- 确定政府在耕地保护中的责任。广西从2003年开始,自治区政府就与各市县政府签订了耕地保护责任状。 -- 尽量避开耕地搞建设。广西“八山一水一分田”,丘陵、山地多,耕地少。因此,我们提出要尽量利用山地、丘陵等未利用地以及林地。好一点的耕地,在建设占用时要千方百计避开。所以,广西许多城市都是呈组团式顺着山地曲线型发展建设。总之,不能占田就占山。广西每年的建设用地,有一半用的是非耕地。今后,这一点还要坚持。 -- 广西拥有1595公里长的海岸线,沿海有大量滩涂和盐碱地,都是未开发的处女地。广西已经提出,在不影响海洋生态条件下,加强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工业向沿海转移。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张怀文: 山西主要采取大力造地改田的思路。就是“以建设促保护”,搞好农田道路和水利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这样,既增加了耕地面积,也提高了农田质量,增加了农业生产效益。2005年,山西拿出土地出让金的30%用于造地。新增耕地6600多公顷,改造中低产田6600多公顷。经过一年的土地开发整理,山西全年新增耕地达到1.1万公顷,同时改造中低产田1万多公顷,大大超过了预期。农民们对土地整理很欢迎。 2006年山西省计划再新增耕地6600多公顷,改造中、低产田2万公顷。同时进一步强化基层政府责任,健全考核体系,积极开展国家级基本农田示范点建设,确保“十一五”期间全省耕地面积稳定在400万公顷,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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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我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现状 土地整理开发 本文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主要目的、特点、任务、程序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和我国当前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开展情况等几个方面。 一、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主要目的 “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指在规划区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和控制下,对规划区内未利用、暂时不能利用或已利用但利用不充分的土地,确定实施开发、利用、改造的方向、规模、空间布局和时间顺序。 (一)有计划的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我国人口多,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土地利用面临的突出问题,补充耕地的任务主要靠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来完成。在科学预测耕地供求状况,充分协调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合理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区域,安排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空间和时间序列,通过综合整治措施,使我国各类零星废弃和利用率低的土地更集约利用,体现了新时期深化土地管理的特点,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措施。 (二)协调土地开发整理活动与国家各项建设活动的关系。土地开发整理活动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通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充分与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计划,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保等部门规划相衔接,避免土地开发整理的盲目性,在土地开发整理中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统一起来,实现土地开发整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三)为制定项目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提供依据。目前,各地土地开发整理存在争项目、争资金,带有很大的短期性和盲目性,而缺乏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态的综合考虑,造成部分土地开发整理活动不经济和引起生态恶化等问题,需要国家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进行指导和规范,编制耕地开发整理投资计划,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促进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序、健康发展。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有助于国家宏观政策的贯彻落实,明确土地开发整理的方向和重点,便于组织土地开发整理活动,有利于引导和规范地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促进土地开发整理有序、健康发展。 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特点 (一)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龙头和基本依据,属于宏观的、长远的规划,以区域的全部土地为对象,以土地利用为中心,对开发、整治、保护土地进行统筹安排。相对于总体规划的是内部规划,属微观土地利用规划,在明确土地用途的相对较小的空间内对土地开发、整治、保护等建设活动进行规划,如土地开发整理的规划设计。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针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专项规划,兼有微观和宏观之间的性质。 (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控制性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一个控制性规划,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分区和组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对土地开发整理进行引导,达到宏观调控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目的,与具有明确实施措施的规划设计有很大的差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在一定时期内对未利用的、利用率低的和废弃土地安排整理、复垦、开发活动,通过分区和工程组织实现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区域和方式进行控制。它不仅是规范土地部门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依据,也是规范社会上各种形式开发整理活动的依据,通过限制和引导个人或单位的土地开发整理方向和效益,以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三、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任务 土地开发整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充分了解资源潜力和土地供需状况的前提下,对土地开发整理的条件、目标、实现方式、可取得的成效等内容进行分析、安排与评价,因此,其具体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总结土地开发整理经验,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面临的形势,研究提出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 (二)深入分析与评价土地开发整理资源状况与潜力,为确定规划目标,合理布局,安排土地开发重大工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提供依据; (三)提出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 (四)划定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分区),安排重大工程,提出重点项目; (五)在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中需制定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区域平衡方案; (六)分类分期测算规划期内土地开发整理投入量,并进行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分析; (七)研究提出实施规划的技术、经济、组织和政策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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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浦区的土地管理局在上海市杨浦区长岭路115,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175弄3-9号是普陀区的土地管理局等等,附近的交通还是比较便利的。坐地铁就能到,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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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北京市东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现在应该是两个单位,分别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东城分局和东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06年之前,北京市的土地和房屋是合并管理,当时统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06年之后,北京市成立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专门负责北京市的土地管理工作,而房屋的那部分,则划归建委门下。北京市各郊区县的情况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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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矿产资源规划等专项规划,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 (三)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下属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的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测绘违法案件。 (四)严格保护耕地,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耕地保护政策和土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主管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占补平衡。 (五)负责农用地转用、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着物工作;对全县征地拆迁事务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审核、汇总上报的征地报批材料;承办由上级机关审批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六)管理土地市场,组织制定和实施土地供应年度计划,负责土地的划拨、出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土地市场;对土地市场地价进行监测,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指导和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基准地价的评估,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估价行业管理,备案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 (七)负责地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地籍管理确权、登记、发证的审核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工作,建立健全与更新土地统计台帐及薄册;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的权属管理。 (八)负责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地籍测绘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组织管理全县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籍测绘工作,监督测绘成果质量;依法监督管理测绘市场,监督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负责组织城区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  (九)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及矿业权市场,主管采矿权出让及登记发证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征收使用;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依法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恢复治理;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岩溶洞穴、钟乳石资源、矿泉水、地下水、地热资源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指导地下水动态监制、评价和预报工作。   (十一)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对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教育等工作,主管国土资源管理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利用工作,组织国土资源干部培训。   (十三)指导下属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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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条为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土地资产管理,土地资源的流动和优化配置,《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土地行政主管签订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是出让的补充。当前应以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条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有偿使用;对因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租赁。新增建设用地,推行和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出让的补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是原有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都出让,不租赁。条县级土地行政主管本行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监督检查。第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和支付、土地租金标准的和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报县级批准。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要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有条件的,招标、拍卖。采用双方协议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及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土地行政主管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土地行政主管和社会监督。第八条国有土地租赁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地,租金标准应按全额折算;承租人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采用短期租赁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土地租金支付、租金的间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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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土地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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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同地区有各自的土地管理局,告诉你几个我知道的 普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三号楼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927号 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岭路115 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真建一小区西北)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175弄3-9号华盛国际商务花园东区4号楼南1层 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403号平安大厦4-5层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档案馆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201号房地大厦13层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老干部活动室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五原路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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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 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 因农村建设占 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 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 土地房屋拆迁 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 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 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 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 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 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屋、土地租赁;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 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 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报 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九条 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 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批准文件; (二)规划批准文件; (三)拆迁实施方案; (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 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 第十条 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根据本办法第三 章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方案拟订,报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后执行。 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拟订,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 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其中旧村改造的拆迁实施方案在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 核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布拆迁实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 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 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 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 补偿款。补偿 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 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 置被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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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嘉定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主要的工作范围是房屋和土地的审批工作。它的地址在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金沙路68号,这家单位积极响应号召,坚持以民为主,大力促进经济发展,振兴市场,为老百姓做了很多实事、做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一个拥有良好口碑的服务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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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 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 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条 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二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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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房屋土地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fgj.bjchy.gov.cn/。 以下是他们单位的简介: 房屋管理局是区政府主管本区房屋行政管理、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工作的行政机构,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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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漕盈路2500 清河湾路漕盈路(工业园区大楼) - 公交站 36米 途经公交车: 青浦7路 漕盈路清河湾路 - 公交站 118米 途经公交车: 青鹤线 青浦16路 盈顺路崧泽大道(建交大楼) - 公交站 329米 途经公交车: 青浦7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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