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南岸区白鹤路139号附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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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坚持“登记为民”原则,注重可操作性,方便群众办理登记。如登记依申请而启动,登记机构将从原来的强制性管理形态转变为由权利人自愿提出申请;    二是确立和细化了登记簿制度,明确了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簿的效力高于产权证,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产权证不再是房屋唯一的合法凭证;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的法律效力大大强化了,因而,市民一定要改变以往的重产权证、轻登记簿的观念。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房产登记交易的过程中,要养成去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登记状况的习惯。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审查的几个方面,登记机构对审查符合法定要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合理界定了登记机关权限,有利于提高登记效率。    四是细化了《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类型。办法对《物权法》确定的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等登记类型做了具体化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五是扩大了登记客体范围。由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扩大到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登记,并且第一次把建筑区域内业主共有的房屋及构筑物列为登记的对象,对明晰小区共有产权、减少纷争具有重要意义。    六是房屋登记种类增加、登记责任加大、登记程序更为严格,对房屋登记机构的要求也相应更高。    七是登记工作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由过去的“确权发证”转变为“记载公示”,过去登记制度界定登记机构的职责是确权发证,即确定房屋产权的归属,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办法》界定登记机构的职责是将房屋的归属记载于登记簿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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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沙坪坝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的地址是沙坪坝区沙坪坝区渝碚路32号附9号,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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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朝阳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东里128号院3号,途经公交有350路、499路、619路、640路、650路、673路、夜25路、运通111线、运通122线等路线,交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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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朝阳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58号院-2富顿中心B座10层 途径公交:6路 8路 44路 14路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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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很高兴解答您的问题。 在房管局查询名下房屋信息需要资料及流程如下: 只需要产权人的身份证就可以查询了,方法如下: 产权人带上身份证到房管局; 找到自助查档机; 把身份证放在感应区; 点击查询名下房屋信息; 打印出来后就是房子的信息了; 如果没有查档机的话把身份证给查档窗口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查的到。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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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巴南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大道37号 途经公交:171路;191路;192路;193路;195路;196路;198路内环线1;198路外环线2;311路;311路专线;311路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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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权属登记是什么意思 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二、房屋权属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权属登记的类型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接受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初始登记,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是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房屋翻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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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总登记: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2、初始登记: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竣工后,经过初始登记才能取得大产证。   3、转移登记: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4、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2)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3)房屋翻建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他项权利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6、注销登记: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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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东里128号院3 你可以现在官网上咨询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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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很高为你解答据我所知,重庆市江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新街271号附13号 途径公交:     48路        17路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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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3号。可以坐公交车204路; 226路; 234路; 413路; 420路; 438路; 469路; 476路; 0493路; 820路; 833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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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权属登记 故名思义不就是房产权登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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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土地登记是指国家依照法律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用途、面积、等级、价值等情况登记于专门的册籍,以加强政府对于土地的科学管理,保护权利人对于土地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房产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对房产的权属关系、位置、建筑面积、结构、用途进行登记的一项行政管理制度。两者登记的标的物不同,国家保护权利主体的权利内涵也不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两者互不替代,缺一不可。   从自然属性上讲,房屋用地依地而立,房产不能脱离地产而存在,但从法律上讲,房产和地房是可以分开的。在我国,土地是公有的,但公有的土地上可以存在私有的房产。由于房屋附着于土地,所以房屋所有权人一般需要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我国现行的立法,一方面认为房产和地产为两种独立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把房产和地产紧紧地绑在一起。《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此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抵押时,也采取房屋所有权和其所占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方法。我国所采取的严格的房地产权一致原则,也就是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主体一致原则,为了贯彻这一原则,确立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一同处分原则。这里的处分包括转让、租赁、抵押等任何一项处分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这一原则的通俗表达为: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主体一致原则必须要求转为房屋所有权也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也转让其上的建筑物。因此,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总是属于同一个人,这也就等于从实际上排除或禁止房屋为非土地使用权人所有的情形。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实行的是房地登记分别管理的方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8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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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据我所知,重庆江北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是重庆地区很不错的一家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该处服务很好。 地址:建新东路33号附1号 路线:乘坐公交43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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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地址:建新东路33号附1号。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是隶属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事业单位。登记中心的宗旨是为土地房屋权利人提供确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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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主要负责办理全市涉外、保密产、中央在京国家单位、中直、国管、总后、武警部队在京房产;污染扰民企业等房产权属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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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江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新街271号附13号 途径公交:   48路    17路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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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房屋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变更和终止土地房屋权利的登记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房屋抵押权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确认的行为。   依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第四条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需要发证的,核发房地产权证。   房地产权证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遵循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和其他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依法享有土地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以真实姓名或名称书面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取得土地房屋权利时应共同向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可以对设定的土地房屋权利依法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九条 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欺骗、编造。   禁止伪造、擅自涂改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条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受理。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提交资料齐备的,由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即时出具受理书面凭证,出具受理书面凭证日为受理申请日。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内容;   (二)权属审核。由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来源及其合法性进行审核;   (三)登记发证。对符合条件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予核准,将有关土地房屋权利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核发证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核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自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有关事项应当公告的,由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登记:   (一)提交资料齐全;   (二)权属来源合法,四至界限清楚明确;   (三)申请登记内容与提交资料证明的内容及土地房屋实际状况一致;   (四)权属无争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违法建(构)筑物;   (三)临时建(构)筑物;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未建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   (五)预购人以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而预售(购)合同未登记备案的;   (六)新建房屋实际用地面积或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房屋面积,未按有关规定完善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的;   (七)属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确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但因依法继承而申请登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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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2、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若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其他法定继承人不予配合,或者对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导致公证处做出不予公证的决定时,为了确保你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你只能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公证判决。若法院判决确认你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你就可凭法院判决书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遗产过户手续。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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