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见《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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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地略有不同。 一般程序如下: 1、开发商或者业主向当地房地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建业主大会的申请报告; 2、符合业主大会筹建条件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3、业主大会筹备组在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在30天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4、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等领导成员; 5、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6、持备案证办理刻制印章和银行开户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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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2.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 3.筹备组开始工作,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业主大会应当在筹备组30日内召开,开会应当邀请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4.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确认。 5.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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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房屋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实施共同管理,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三条 未设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业主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推举业主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主要由业主代表组成,也可以吸收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各一人参加。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和共有部分面积、建筑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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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的协调发展,维护社区稳定和社会和谐,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精神,按照我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心晴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第二条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在文艺路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筹备召开。首次小区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我觉得也是比较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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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你说的临时物业合同是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它的有效期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时自动终止。 小区交付超过半年或入住率达50%以上,就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任何业主牵头到房管部门申请就可以成立,成立业委会由街道、办事处、房管部门及业主成立筹备组,程序由房管部门指导!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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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房屋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实施共同管理,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三条 未设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业主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推举业主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主要由业主代表组成,也可以吸收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各一人参加。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和共有部分面积、建筑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前款(二)、(三)、(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组织、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有关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和成员的工作津贴应当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负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办公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三)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   过半数业主要求撤换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助全体业主重新选举。   第二十条 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旧住宅区、分散小区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旧住宅区、分散小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自行管理,或者经过半数业主同意,委托他人进行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秩序维护等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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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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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业主委员会权力不大,但都是关系咱老百姓的实事,具体有:业主委员会有权选择和解聘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监督和检查物业公司的工作,对不好的地方可以提出相关建议。当然也可以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草拟业主公约之类的,也可以做一些社区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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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修订)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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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 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2、 首个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2年。 二、成立业主大会的程序 1、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物业项目满足成立条件,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已退出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通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人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和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所派人员组成,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2、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前做好下列工作: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程序和内容; (2)参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3)确认业主身份(业主名册由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印制选票; (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组织业主进行推选并予以确认、公告; (5)确定业主委员会组**员人数(3人以上单数)。 (6)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4、筹备公告。筹备组应当将前一条中(1)、(2)、(3)、(4)、(5)项的内容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5、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按照预定时间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就其他有关事项进行表决。 以推选业主代表方式召开业主大会的,由业主代表在会议召开3日前,就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成、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须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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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业主委员会制度给你介绍如下: 小区业主委员会制度实施以前,各地在物业管理实践中,大多采用业主委员会制度,即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有关物业管理的权利。从实践效果来看,业主委员会制度对物业管理的发展起到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该制度集决策和执行于一体,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难以体现全体业主的意愿,有违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实践中, 有少数业主委员会成员侵害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也有的住宅小区发生业主委员会随意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或不当利用公共设施经营的决定,遭到大多数业主反对,导致矛盾产生。鉴于以上问题,《条例》确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存,业主大会决策、业主委员会执行的制度。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业主大会的成立方式、职责、会议形式、表决原则以及议事规则的主要事项,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资格条件、职责、备案等。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可以在业主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就某些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但重大的物业管理事项的决定只能由业主大会作出。这一制度有利于维护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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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要成立筹备组在房产管理局、小区办公室和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筹办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实行住宅房屋每1单元1票,非住宅房屋每2000平方米1票,不足2000平方米的每1产权证1票,使用人代表每人拥有1票,每一投票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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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步,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然后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步,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   第三步,筹备组开始工作(人数不多的话,愿参加的业主都可参加),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第四步,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最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收集反馈意见截止时间应早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   第五步,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则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六步,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第七步,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   第八步,备案十天后仍没有收到区、县小区办的备案意见,可要求他们尽快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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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体作用有以下几个:   一、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时(比如认为物业管   理公司无法保障小区的安全,门卫形同虚设,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不满   意),业主采取的方式大多是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而物业管理公司在业主不交纳物业管理   费的情况下,无心服务,服务质量每况愈下,形成恶性循环。结果损害的还是业主自己的利   益。   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当广大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到位、价格   合理,那么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续约。反之,则可以解除与物   业管理公司的合同,另外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二、监督、审核各项经费的支出   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费用如何使用往往不得而知,特别是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   专项维修基金主要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换。但目前很多业主都不知   道该基金用于何处,甚至在很多小区,该费用被物业管理公司中饱私囊。   而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三、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购买小区的一套房子一般有两种权利,一种是专有权,指的是自己所购房屋的权   利;另一种是共有权,指的是除专有权以外建筑的公共部位的共有权利。   业主委员会可以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   行物业服务合同;同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行使对公共部位的共有权利,比如制定、修   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   的规章制度;可以要求物业整改并完善小区配套设施等。   四、沟通的桥梁   除此之外,在生活当中,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开发商之间都有可能发生这样   那样的纠纷,当纠纷出现时,业主委员会可以充当其间的桥梁,起到很好的沟通作用,避免   问题的恶化。   对开发商、物管有好处   事实上,业主委员会除了能够让广大业主受益外,对于正规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来说,   也是好处多多。   业主委员会跟开发商不是对立的,实际上,如果处理得好,业主委员会可以帮助开发商解决不少问题。因为,作为开发商很难了解到业主需要什么东西,特别是后续提供的一些配套服务,比如会所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而业主委员会则可以帮助开发商了解业主的需求,这样开发商提供的服务就能够满足业主的需求,避免未来出现很多纠纷。业主委员可以对物业管理提出意见,使物业进行相应的完善,这样整个物业管理水平也随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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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的推选办法:   1、XX花园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届业委会委员由五人组成,候补委员人数按照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为二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为百分之二十,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六名,候补委员候选人为三名。   2、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共九名。每户业主只能参与一次推荐,重复参与推荐的,则由筹备组征求该户业主意见后确定推荐的候选人。   3、候选人资格由筹备组审核确定后公示。   4、候选人推荐时间为七天(自公告推荐候选人之日起计算),超过规定时间推荐视为无效。   5、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必须是本区域内业主(以产权证明为准)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3) 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基(资)金等费用。   4) 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5)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任职。   6) 被提名的候选人应将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单位等在内的个人简介材料及有关证明(如身份证、产权证明等)提交筹备组进行资格审核,筹备组将候选人简历向全体业主公示七天。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选举办法:   1、选举采取差额选举。   2、票权数及票权人。   1) 投票权是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面积确定对物业管理   区域公共部分和公共事务进行表决权利。在本物业区域内,有投票权的是全体业主,包括会所、商铺业主。   2) 每一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或超出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3) 同一物业业主超出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当推选一个行使业主权利。   4)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5) 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3、 投票   1) 本次选举必须是记名投票,否则视为无效票,投票人必须在选票上填写自己所拥有的物业名称和票权数,并签名(盖章),否则视为无效票。   2) 选票上所选人数不得超出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人数,否则视为无效票。   3)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候补委员候选人以得票多少排序,按预定委员人数五人,候补委员人数二人。得票多者依次当选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产生业主委员会。如出现同票则延长投票时间三天,由未投票业主对同票候选人进行投票,以得票多者确定当选委员、候补委员。   4、 投票方式   1)筹备组将以下事项在XX小区内公示七天: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及候补委员候选人简历表、会议表决票、业主委员会选票。   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如有10%以上业主对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的,由筹备组另行协商确定。   2)选举投票工作开始后,选票由工作站、业主(自荐)、物业管理处相关人员将选票发放到业主手中,并做好签收登记。不在XX居住的业主,由管理处负责通知,凭身份证到管理处领取选票。   3)选票由业主本人亲自填写,他人代业主行使选举权的须有业主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投票人身份证原件,否则无效。   4)投票地点设在XX小区内,投票箱由工作站、筹备组、物业管理处三方人员确定后加封签字盖章,投票期满后,如登记回收的票权未超过总票权的50%,则由筹备组确定延长投票时间,直至超过50%。   5)由业主自荐或筹备组在业主中推选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各两名,召开业主大会开箱验票,根据得票多少确定最终业主委员会人选。   以上办法公示期限为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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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是小区业主委员会制度查询 《条例》实施以前,各地在物业管理实践中,大多采用业主委员会制度,即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有关物业管理的权利。从实践效果来看,业主委员会制度对物业管理的发展起到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该制度集决策和执行于一体,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难以体现全体业主的意愿,有违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实践中, 有少数业主委员会成员侵害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也有的住宅小区发生业主委员会随意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或不当利用公共设施经营的决定,遭到大多数业主反对,导致矛盾产生。鉴于以上问题,《条例》确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存,业主大会决策、业主委员会执行的制度。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业主大会的成立方式、职责、会议形式、表决原则以及议事规则的主要事项,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资格条件、职责、备案等。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可以在业主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就某些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但重大的物业管理事项的决定只能由业主大会作出。这一制度有利于维护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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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核验权 即业主在入住之后有权对居住的实际情况——购房合同及开发商的承诺进行核 对,或重新检验,如果出现不符,可以根据合同或有关法律主张权利。 2.知情权 即业主对自己所拥有的物业的有关资料及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情况(如资质、收 费依据、服务标准、收支情况、有关基金的使用等)有权了解、掌握。 3.选择权 即业主有权选择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并有权签订或解除《物业委托管理合 同》。 4.监督检查权 即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批评建议。 5.收益权 即业主对所有的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出租等盈利性收入有收益的权利,只不过 这种收益的权利应由业主委员会代为行使。 6.请求权 要求组建业主委员会,指业主为维护其共同的利益而要求组建自治性的权利保护 体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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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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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业主委员会的恰当人数,可以按照如下规则估算:最接近“小区总户数*2%”的单数。由此可以保证小区业主的较高质量的沟通覆盖。比如,对于1000户的小区,1000*2%=20,较好的委员数量为19或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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