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   甲方(单位)   地址: 电话:   乙方(职工) 电话:   职务/职称: 身份证号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我省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的暂行办法》,为明确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为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该套住房位于 市 路 街(院) 巷 号 栋 层 号,户型为 房 厅,住宅总建筑面积 ㎡m??, 住宅户内建筑面积 m??(其中享受面积 m??,超标面积 m??),公用面积 m??。   装修情况:   第二条 经省、市房改办核定,该套住房建设成本总造价为 元,乙方集资额为 拾 万、 仟 佰 拾元(¥ 元)。其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乙方控制面积出资额为 元;超标准面积在20m??以内 m??按房改市场价 元/m??计 元,20m??以上 m??按房改市场价加价30%计 元,共计 元;公用部分出资额为 元。甲方资助额为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元)乙方控制面积出资额占建筑安装成本的比重为 %;乙方拥有该套住房 %的产权,甲方拥有该套住房 %的产权。   第三条 甲方负责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为乙方领取集资建房《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条 住房保修期为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因乙方人为损坏房屋,维修费由乙方自行负责,保修期后乙方住宅户内建筑面积范围内所发生的养护维修费用,一律由乙方自理。房屋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的正常养护由用户共同分摊;自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经技术鉴定确认是非人为因素损坏的,由建房单位负责修复。   第五条 乙方参加集资合作兴建的住房,除本协议中有限制上市交易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外,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上市交易。乙方按建筑安装成本全额集资拥有全部产权的,可依法进行房屋买卖、产权交换和租赁。拥有部分产权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依法进行房屋买卖和租赁;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补足建筑安装成本费取得全部产权后,也可依法进行房屋产权交换。   乙方参加集资合作兴建的住房上市交易后,乙方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政府其他住房资助。   第六条 住房产权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相等,届满时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l、   2、   3、   4、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政府房改有关政策处理。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改办、房产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 法人代表: 经办人:   乙方: 代理人:   年 月 日   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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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包括哪些条件:  (1)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  (3)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5)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实施中,应当注意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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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包括哪些条件:(1)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3)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4)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5)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实施中,应当注意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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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好不要买,有法律风险。尤其是在产权上集资房没有保障,学校盖公章没法律效应,因为它不是有资质的政府管理部门。希望可以帮到你,祝你生活愉快,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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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集资建房是某一个单位主持新建房屋,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职工按房屋建设成本分摊建设费用就叫集资建房。并房子的获取要按职工的综合资格来定。要注意的事即在建设过程中可有知情权,不能将职工的集资挪作它用。(个人集资建房与单位集资建房) ,首先买地是需要相关资质文件的,不是说是个人就可以买地的。建房也得是房地产有相关的建房的资质的,老百姓自己集资那充其量算是个合伙,合伙怎么有资格买地建房呢。就是城中村改造也得找有资质的开发商才行。其实可以集资建房,合伙做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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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提示:您企业将建成的房屋兑付给房产所时就发生了纳税义务,由于没有销售价格,所以上文规定按《细则》第十五条由税务机关确定:  附:第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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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资建房协议书   甲方(单位):***经济学校   地址:***市***路***号电话:**   乙方(职工):电话:   职务:职称:身份证号码:   为明确学校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为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该套住房位于***市***路街(院)号栋层号,户型为室厅,住宅总建筑面积㎡,住宅户内建筑面积㎡(其中享受面积㎡,超标面积㎡),公用面积㎡。   装修情况:   第二条 经省、市房改办核定,该套住房建设成本总造价为***元,乙方集资额为**拾**万**仟**佰**拾元(¥**元)。其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乙方控制面积出资额为**元;超标准面积在20㎡以内,**㎡按房改市场价**元/㎡,计**元,20㎡以上㎡按房改市场价加价30%计**元,共计**元;公用部分出资额为**元。甲方资助额为**拾**万**仟**佰**拾元(¥**元)。乙方控制面积出资额占建筑安装成本的比重为**%;乙方拥有该套住房**%的产权,甲方拥有该套住房**%的产权。   第三条 甲方负责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为乙方领取集资建房《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条 住房保修期为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因乙方人为损坏房屋,维修费由乙方自行负责,保修期后乙方住宅户内建筑面积范围内所发生的养护维修费用,一律由乙方自理。房屋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的正常养护由用户共同分摊;自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经技术鉴定确认是非人为因素损坏的,由建房单位负责修复。   第五条 乙方参加集资合作兴建的住房,除本协议中有限制上市交易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外,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上市交易。乙方按建筑安装成本全额集资拥有全部产权的,可依法进行房屋买卖、产权交换和租赁。拥有部分产权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依法进行房屋买卖和租赁;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补足建筑安装成本费取得全部产权后,也可依法进行房屋产权交换。   乙方参加集资合作兴建的住房上市交易后,乙方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政府其他住房资助。   第六条 住房产权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相等,届满时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政府房改有关政策处理。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改办、房产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经办人:   乙方:代理人:   年月日   甲方:xxxxx职工集资建房项目部   乙方:   男方身份证号:女方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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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集资建房问题,在国务院24号文件当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做出一些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范畴进行管理。所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范畴管理主要体现在两条,一个是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第二,它的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产权关系等,都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有关规定来执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很明确是60平方米左右,供应对象就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限产权管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两类企业可申请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一类是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企业,第二类是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还有第三个条件,一个是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条是必须符合城市的规划,第三条是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土地,而且这个土地是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建设住房的,不是工业性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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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由一群志同道合,接受合作建房制度、并愿意遵循这个制度做事的业主共同实施的,一种在资金、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全方位合作的建房模式. 住宅合作社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社团组织,以成本价集资,建房成本与社员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集资建房土地实行国家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与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区别最大的是合作建房属非交易的市场行为,不需交纳商品房的相关税金,例如:契税.合作建房接受政府监督和指导,合作社集资建房取得的是房改办批复的集资方案,集资价及社员的集资过程受政府部门监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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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该项集资房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雪峰村四组。此房坐北向南,一幢共五层,设计为一梯一户一套住房。甲方负责办理村民自建房屋的修建手续,甲方保证修建房屋的质量安全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在建房中因资金不足,甲乙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承建,乙方集资 元,房屋建成后,甲方将该房屋四楼住房一套(四室两厅两卫一厨),建筑面积为了130平方米(包括楼梯公摊面积)分给乙方。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益,双方经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 二、甲方交付给乙方为清水房,甲方应在乙方入住前保证水、电、有线电视畅通,若安装天燃气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安装天燃气。入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集资及付款方式: (一)甲、乙双方协商决定该房屋三至五层楼修建资金为了15万元整(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整)。 (二)付款方式: 1、第一次付款: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建房集资款1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 2、余款5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待集资房修建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交付乙方房屋钥匙时,乙方支付余款给甲方。 3、如甲方不能按时向乙方房,甲方将负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30%的违约金。 四、房屋保修责任 (一)乙方住宅房屋的建筑质量由甲方终生负责维修,所造成的乙方财物损坏时,由甲方全权负责。 (二)五年内如出现水电有线电视或天燃气等凡属于线路安装问题由甲方负责安装与维修,并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非正常使用除外)。若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必须协助乙方维修,在使用中所发生的费用及日常维修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由甲方引起的该房屋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受理并承担一切民事诉讼责任及其费用,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甲方或乙方行为集资违反本协议,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违约金按集资房屋款总额的20%计算。 六、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一)向广元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不服,可向房产所属地的法院起诉。 七、其他约定 (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雪峰村一组,甲方的( )楼住房,因乙方集资修建应拥有产权,享有永久性居住权,房屋抵押,可买卖,可转让。甲方有责任为乙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今后电、气设施更新,由甲乙双方按占楼层比例承担费用。 (三)若甲方建房地有政策性变动(如拆迁等),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房屋变迁或损坏,乙方应享有与甲方同等的补偿条件或赔偿条件(包括房屋款和此房划拨土地的分摊使用面积)。 (四)双方必须保证对方有干净安全的生活环境,不得制造噪音、烟雾等有损坏生存环境的事,且共同维护安全,预防火灾,甲乙双方应保证上下楼梯畅通,夜间路灯明亮。 (五)甲方应保证乙方人车畅通,附属工程由甲方负责除资修建(围墙\\路、绿化)。院内面积甲乙双方享有同等使用权,系无偿使用。但乙方不得干涉甲方规划管理。 (六)房屋产权证如国家政策可以办理,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产权手续,费用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八、交房时间:甲乙双方协商为90天(2010年 月 日至2011年 月 日)。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停工,交房时间顺延;如因人为原因,甲方违约,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集资房屋款总额的20%计算。 九、以上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共同商榷,一经双方签字盖手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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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聚集资合作建房是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另一种形式。集资合作建房是指多方提供资金以及技术、劳务等(建筑方),合作建设房屋,按事先的约定分配新建房屋的行为。联建主体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供地方只能是依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联建合同,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而建筑方必须是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联建合同是要式合同,联建各方必须共同办理立项手续或者联建审批手续,而且各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各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合同约定比例范围内进行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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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建住房[2006]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为尽快改善城镇居民和一些行业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鼓励职工通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改善居住条件。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为维护住房制度改革成果、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们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二、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 三、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对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当地规定标准等不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职工,取消其资格。对虽然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但住房面积(以前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和新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合并计算)超过当地规定的,按照当地住房面积超标处理办法执行。对单位违规向职工提供集资建房补贴的,责令收回。 四、符合规定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其他有关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定。 五、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当地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 六、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 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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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对于职工集资所建房屋,在未将房屋分配给职工之前,单位系合法的权利人。在将集资房屋分配给职工后,单位对于集资所建房屋的物权即已丧失。单位将集资所建房屋分配给职工的行为,既是对自己物权的行使,又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不完全根据职工的意志。因此,在分配房屋的决定权上,单位与职工并不处于平等的民事地位。因而,单位集资建房既非福利分房,也非一般性的买卖房屋,更不是商品房买卖。当然,由于单位集资建房只面向企业内部职工,因此更不是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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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资建房不是违法,把证件都补齐就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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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期,温州合作建房的报道引起世人的关注,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现象的本质进行剖析。从微观个体来看,人人都是“经济人”,人们追寻自己的利益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社会和政府的制度设计要严格控制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违背社会和公共利益。合作建房表面看来是为了抑制住房价格,其实质是一种产生外部恶劣效应的行为,严重违背公共和社会利益。 1.这可能是利益联盟的集体寻租行为 众所周知,目前市场上的住房价格比合作建房的价格要高很多,作为个人为了获得自身利益自然希望得到合作建设的住房,但是合作者们在共同利益的诱惑下形成激励相容的共同体,大家可能有力出力,有关系出关系。在“团结就是力量”口号下,合作者们会形成一股巨大的力量,他们可以排除政府设置的许多必要制度,使制度成为一纸空文。更加可怕的是,合作者们为了自己的共同利益往往会邀请土地所有者和土地掌握者一起加入他们的联盟,这样寻租行为就不可避免,又很容易实现。合作建住房可能为特权阶层、特权机构所利用,变成特权者谋私的手段,可能成为权力机构的福利。应该说市场相对于计划是公平的,合作建住房是对市场公平的挑战,合作建住房使人们更多想到福利分配住房的时代,但是却缺少福利分配住房的公平。市场配置资源相对权力配置资源是一种进步,合作建住房,不通过市场交易,会使GDP流失,是一种反市场化的行为。 2.合作建住房将导致国家大量税收流失 经济学家科斯分析了企业存在的理由。企业为什么要存在,原因是因为企业可以节省交易成本,因此对于同一个产品,由企业提供肯定比个人提供要经济。据此推断,合作建住房应该比房产开发公司的价格要高,可是,为什么现在却变成了合作建住房比房地产公司便宜?其中的原因就是合作建住房撇开了国家一切税收,这一点可以从温州的合作建房案中得到证明。房地产已经是我国的重要经济支柱,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税收,为大规模公共产品供给的改善提供了财政支持。如果全面实施合作建房,国家将有大量的税收流失,房地产税收的流失会导致我国制造产业和普通居民税收的提高,进而降低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居民的负担,导致出口和内需的萎缩。另外一个合理推断是合作建住房是由于土地的关系联盟或者政府的减免税所致,关于这个推断还有待新的证据发现。 3.合作建房危害社会和谐 如果合作建房成为现实的话,会有千千万万的人寻着这一路径获得住房,那么会有什么后果呢?一方面,那些已经通过市场购买住房的人会感到不平衡,他们会想政府为什么对有的房屋收税,有的又不收税?他们肯定认为这不公平。如果社会上长期有二种不同的住房并存,和谐社会能够建成吗?另一方面,现在市场上的房产开发公司会感不平衡,它们会想为什么政府要我们交税,不要他们交税。这样一来,这些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可能全部转向从事合作建住房的中介,这样,既可以避税,又可以获得佣金,还不用承担开发风险。 4.合作建房不能够成为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手段 合作建房需要成立一个合作组织,这个组织是合作者在追求自己的利益基础上产生的,但是目前我国没有合作组织法,用什么东西来维护它的正常运转?如何实行这种“非盈利”组织的内部民主?如何确定合作组织的活动边界?如何保证合作组织的资金运作正常?如果有贪污形成怎么办?有人说用合作者道德自律来维持,但是,古今中外所有的正式组织从来没有只用道德维持的。住房对个人而言是件大事情,合作者把自己的巨大资金交给合作建房组织,如果合作建房组织出了问题,引起社会不稳定,后果难以想像。有人还认为,为了合作建房,可以制定一个合作组织法。但这恐非易事。因此,合作建房在小范围也许能够成功,但是没有普遍意义。 5.把住房价格高作为合作建房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现在的问题不是合作组织有没有避税,有没有寻租,而是它为什么能够避税,为什么可以寻租。现在有人认为住房价格高,但是价格上升后中国人的住房条件大大改善,过去房屋价格低,中国人的住房条件却非常差,这是不争的事实。所以,不能够用房屋价格来衡量房屋改革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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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按政府优惠后的房屋建设成本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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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建房是指以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形式。另一种原始的“合作建房”可概括为:共同出资、筹划方案、选购地块、设计房屋、建设施工、验收入住。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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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企业提供5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乙企业提供 2000万元资金并负责施工。双方协议,房屋建成后按5:5的比例分成,房屋分配完毕后,甲方又将其分得房屋的50%出售,售价为800万元,其余留作自用。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而第61条第2款又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由此可见,房屋产权是离不开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所谓的只拥有房产权而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 空中楼阁 。 我们注意到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的合作建房有这样一句话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对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难发现其中矛盾之处,即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是不可能有房屋所有权的,则根本谈不上以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来交换之举。 为此在国税函[2005]1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 无独有偶的是我们在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发现了类似的影子,31号文第36条有如下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如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因此乙企业支付的2000万应视同甲企业的预收款项,而乙企业的建筑行为则可以理解为甲企业为建设单位,乙企业为建筑单位的承建模式。对甲企业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在收到预收款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5%的税率计算销售不动产营业税2000*5%=100万元,而乙企业的建筑业营业额可以理解为乙企业先支付2000万的购房款,尔后由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用于承建房屋,乙企业按建筑业3%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乙方应当在与甲方签订合同时即确认建筑业应税义务发生。申报交纳建筑业营业税2000*3%=60万元。 甲方在建成后又出售的50%部分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800*5%=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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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资房贷款需要取得单位同意。一般所需要的资料有:《职工集资建房抵押申请表》和《合同》(单位盖章);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复(由房改办出具)和审核后的职工参与集资建房花名册;个人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单位集资建房的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单位集资建房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缴纳集资建的收据和个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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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关于合建契约的法律性质 合建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问关于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由另一方出资建设,并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完成后的房屋与基地使用权的协议。这种合同关系既可以发生在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建设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为此,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在我国实践中的四种合作建房形态:一是土地使用权人(公搜索民或法人)提供土地,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和技术,以双方名义共同开发,在工程尚未完工之前,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对预先约定分得的房屋进行预售。二是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进行开发,待房屋建成后,按照约定将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开发商。三是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建设,房屋建成后,开发商依约将部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土地使用权人,同时土地使用权人也要把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四是双方共同组成一个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建设,等所建房屋售出后依约分配所得收人②。按照其中第四种方式合作建筑的房屋属于项目公司所有,对此没有产权纠纷。只是股东间利益分配的纠纷。由公司法进行调整,本文只讨论前三种合作建房形式。 现在可以肯定的是。合建契约是一种诺成性的、双务、有偿合同,也就是说,合建契约的成立,不以交付基地或房屋为必要条件;一方须提供土地,他方须完成建筑,双方均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但它究竟属于哪一类有名合同,在理论上是有争议的我国台湾学者有四种观点:一是承揽契约。将基地权利人分得的部分房屋视为建筑商承揽的定作物;把建筑商取得的部分基地权利看做基地权利人给付的报酬。二是互易契约。将合建契约当做部分基地权利与部分房屋所有权的交换。三是合伙契约。基地权利人以土地为出资,建筑商以资金与劳务为出资,共同建筑房屋,并分享权益四是买卖与承揽并存的混合契约。建筑商为土地权利人完成一定工作,土地权利人以转让建筑商取得的部分房屋所占用的基地权利作为报酬,而建筑商又以此项报酬抵充买受其房屋占用基地的款项 对于合建契约的性质不可一概而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前述我国实践中常见的四种合作建房形式中,第一种是土地使用权人(公民或法人)提供土地,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和技术,以双方名义共同开发,在工程尚未完工之前,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对预先约定分得的房屋进行预售。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地产开发商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在预售房地产权利转移之前,依合伙的规定合建房屋由双方共有。当只有房地产开发商一方出面经营而土地使用权人仅提供地皮并不参与实际建设时,也不能解释为“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因为出面经营者为实际出资人,只能按照合伙契约处理。第二种合作建房形式是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进行开发,待房屋建成后,按照约定将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开发商。这时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人看做定作人,把房地产开发商当做承揽人,将开发商根据合建契约取得的房地产权益看做是承揽报酬,故可以看做是承揽。第三种合作建房形式是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建设,房屋建成后,开发商依约将部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土地使用权人,同时土地使用权人也要把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这时可以认为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其部分土地使用权与开发商的部分房屋所有权进行交换。故可以看做是互易。尽管建筑行为是一种提供劳务的行为。但毕竟也是一种可以用金钱评价的商品,自然可以成为互易的客体。混合契约说是对承揽说的进一步解释,但既然已经认定是承揽关系,而且将承揽的部分建筑物作为报酬,那么就再没有必要解释为买卖契约。 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实际出资者能否取得其所建房屋的所有权?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这是为了贯彻房与地的权利主体一致原则。根据我国建设部2001年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我们知道,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须持有多种证件,但并没有申请人必须是这些证件惟一权利人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A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其中“已获得了房屋”一语甚为不详,若解为房屋的占有人,则须具有本权才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占有权。这种本权。在合作建房中,除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以是根据合建契约而取得之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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