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职务: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职务:_____   第一条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   1.甲方已于___年___月___日依法以招标(或拍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为________、容积率为___、计划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红线图)编号为______;   2.乙方是经主管部门批准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作建房合同。   第二条 合作建房   甲方同意提供依现状上述第一条所指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供建房资金,双方合作开发建成_____栋_____层的办公(或商住、住宅)楼,并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进行产权分成。   第三条 建房资金   建房资金预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全部由乙方提供,实际建筑成本高于或低于该预计数额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和享有。   建房资金指本合同生效后至房屋经验收合格且甲方取得房地产证时止所需的一切成本、费用。该建房资金不包括甲方因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缴的土地使用费或因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补缴的地价款。   第四条 报批手续   除按规定应由双方共同办理的报批手续外,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报批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办理,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报批手续,包括毫不迟延地提供甲方持有的所需材料。   第五条 设计、建筑   工程设计和建筑的招标、施工监督由甲方负责,但按本合同第条约定产权应分给甲方部分的设计图纸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报批并实施。   工程设计的招标工作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__天内完成,整个建筑工程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第天内开工,并在第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产权分成   全部建筑的产权由甲、乙双方按下列方式或比例分成:甲方拥有____栋____层房屋的产权,乙方拥有____栋____房屋的产权。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_日内办理完甲方应分得产权部分房屋的房地产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时间完成工程设计的招标工作、或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__天内开工、或在第____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除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延误外,如乙方未能按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时间办好房地产证,乙方应按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价格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报批手续或工程的延误,当拖延时间在____个月以内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应按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价格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当拖延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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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建房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   1.甲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依法以招标(或拍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为______、容积率为_________、计划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红线图)编号为____________;   2.乙方是经主管部门批准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作建房合同。   第二条 合作建房   甲方同意提供依现状上述第一条所指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供建房资金,双方合作开发建成____栋_____层的办公(或商住、住宅)楼,并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进行产权分成。   第三条 建房资金   建房资金预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全部由乙方提供,实际建筑成本高于或低于该预计数额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和享有。   建房资金指本合同生效后至房屋经验收合格且甲方取得房地产证时止所需的一切成本、费用。该建房资金不包括甲方因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缴的土地使用费或因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补缴的地价款。   第四条 报批手续   除按规定应由双方共同办理的报批手续外,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报批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办理,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报批手续,包括毫不迟延地提供甲方持有的所需材料。   第五条 设计、建筑   工程设计和建筑的招标、施工监督由甲方负责,但按本合同第条约定产权应分给甲方部分的设计图纸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报批并实施。   工程设计的招标工作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__天内完成,整个建筑工程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第 天内开工,并在第____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产权分成   全部建筑的产权由甲、乙双方按下列方式或比例分成:甲方拥有____栋____层房屋的产权,乙方拥有____栋____房屋的产权。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_日内办理完甲方应分得产权部分房屋的房地产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时间完成工程设计的招标工作、或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__天内开工、或在第____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除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延误外,如乙方未能按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时间办好房地产证,乙方应按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价格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报批手续或工程的延误,当拖延时间在____个月以内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应按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价格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当拖延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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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权确认归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的一方所有,对方的投资可以根据最近的转化心态分别处理: 1、资金尚未投入实际建设的,可由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的一方将对方投入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 2、资金已转化为在建中的房屋的并有增值的,可在返还投资款的同时,参照当地房地产行业的利润情况,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3、房屋已经建成的,可将约定出资方应分得的房产份额按现行市价估值或出资方实际出资占房屋造价的比例,认定出资方的经济损失,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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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合作建房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传真:____ 授权代表:___职务: 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传真:_____ 授权代表:____职务: _____ 第一条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 1.甲方已于___年___月___日依法以招标(或拍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位于___、编号为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为______、容积率为___、计划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红线图)编号为____; 2.乙方是经主管部门批准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作建房合同。 第二条 合作建房 甲方同意提供依现状上述第一条所指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供建房资金,双方合作开发建成_____栋_____层的办公(或商住、住宅)楼,并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进行产权分成。 第三条 建房资金 建房资金预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全部由乙方提供,实际建筑成本高于或低于该预计数额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和享有。 建房资金指本合同生效后至房屋经验收合格且甲方取得房地产证时止所需的一切成本、费用。该建房资金不包括甲方因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缴的土地使用费或因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补缴的地价款。 第四条 报批手续 除按规定应由双方共同办理的报批手续外,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报批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办理,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报批手续,包括毫不迟延地提供甲方持有的所需材料。 第五条 设计、建筑 工程设计和建筑的招标、施工监督由甲方负责,但按本合同第 条约定产权应分给甲方部分的设计图纸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报批并实施。 工程设计的招标工作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__天内完成,整个建筑工程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第天内开工,并在第 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产权分成 全部建筑的产权由甲、乙双方按下列方式或比例分成:甲方拥有____栋____ 层房屋的产权,乙方拥有____栋____房屋的产权。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_日内办理完甲方应分得产权部分房屋的房地产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时间完成工程设计的招标工作、或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__天内开工、或在第____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除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延误外,如乙方未能按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时间办好房地产证,乙方应按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价格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报批手续或工程的延误,当拖延时间在____个月以内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应按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价格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当拖延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日期: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 你可以去详细了解一下,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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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方: 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传真:_____ 授权代表:____ 职务: 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传真:_____ 授权代表:____ 职务: _____ 第一条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 1.甲方已于___年___月___日依法以招标(或拍卖、行政划拨)方 式取得位于___、编号为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为 ______、容积率为___、计划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 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土地使用权证(或用 地红线图)编号为____ ; 2.乙方是经主管部门批准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 地产开发企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作建房合同。 第二条 合作建房 甲方同意提供依现状上述第一条所指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供建房资金,双方合作开发建成_____栋_____层的办公(或 商住、住宅)楼,并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进行产权分成。 第三条 建房资金 建房资金预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全部由乙方提供,实际建筑成本高于 或低于该预计数额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和享有。 建房资金指本合同生效后至房屋经验收合格且甲方取得房地产证时止所需的 一切成本、费用。该建房资金不包括甲方因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 缴的土地使用费或因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补缴的地价款。 第四条 报批手续 除按规定应由双方共同办理的报批手续外,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报批手续 均由乙方负责办理,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报批手续,包括毫不迟延地提供 甲方持有的所需材料。 第五条 设计、建筑 工程设计和建筑的招标、施工监督由甲方负责,但按本合同第 条约定产权应分给甲方部分的设计图纸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报批并实施。 工程设计的招标工作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__天内完成,整个建筑工程应在 本合同生效后第 天内开工,并在第 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产权分成 全部建筑的产权由甲、乙双方按下列方式或比例分成:甲方拥有____栋____ 层房屋的产权,乙方拥有____栋____房屋的产权。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_日内办理完甲方应分得产权部分房屋的 房地产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时间完成工程设计的招标工作、 或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__天内开工、或在第____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甲 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除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延误外,如乙方未能按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时间办好房地产证,乙方应按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价格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报批手续或工程的延误,当拖延时间在____个月以 内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应按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价格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当拖延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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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只要签了字,就是有效的,是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的,如果您遇到了什么合同上的问题,可以去法律申请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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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房承包包工不包料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建商住楼一幢,施工场地地已平整,道路畅通,水、电设施齐全,各种建设审批手续完备,已完全具施工条件。为使楼房尽快建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建房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为: 商住并用房。 二、工程结构:商住并用房 层,其中1—— 层为框架结构,以上为砖混结构。 三、图纸和文件的保管与提供:协议书成立后 日内,甲方交付施工图两套,交付乙方的图纸由乙方保管,并作为施工资料、交工验收凭据。施工中甲方变更设计应于五个工作日前通知乙方。不按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付,通知后乙方不按通知施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设计变增的工程量由甲方支付施工费,变减的工程量可相应减少工程费用。 四、承包范围及要求:承包范围为该工程的地基处理(地基高于公路 公分后,再三步阶梯计 公分为一层的地坪),结构建造(土建施工),内外墙水泥粉墙(外墙贴瓷砖),室内水泥地坪,墙内及室顶的电话线、有线电视线,网络线路、空调线、照明电线等暗线的安装,上下水道预留管道的处理及防水处理,房顶的建设及防水处理,天然气管道的预留处理,木工施工,楼梯的建造。要求: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 五、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 六、工程期限: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峻工,有效工期为 天。不能如期峻工,承担甲方因此而付出的看管费、劳务费,造成材料损失的,以购买价承担材料费。甲方变更设计增加施工量的相应增加工期。自然条件造成不能施工的自动延长工期。乙方无正当理由停工 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未支付施工费用不再对付。 七、施工设备的提供:施工设备及机械由乙方全部提供,并与本协议书成立后,图纸交付之日起 日内运到施工场地。施工设备、施工机械的数量,以有效保证正常施工为限。 八、价金及支付方式:以上工程总承包金为 元。变更设计的,变更后的工程量,按总价金与总工程量的比例,计算变更价金的增减。 支付方式:采用现金分期支付的方式。施工机械施工设备到施工场地付总价金的 %,三层主体结构完成后付总价金的 %, 全部主体结构完成后付总价款的 %,墙体粉墙完成后付总价款的 %,全部工程完工付至价款的95%,下余5%作为保修费用一年以后支付。 九、材料供应:工程所需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对不符合质量的材料有义务要求甲方更换,不履行此注意义务而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因材料供应的原因至工程延误的,乙方有权同等地延长施工期限。 对材料的使用应依合理为原则,不得有浪费的情形,否则甲方有请求乙方有赔偿的权利。 十、质量要求: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有关建设部门的规定施工。 十一、施工安全:乙方全面负责本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施工中出现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承担。 十二、工伤事故的处理:对到施工场地的施工人员,乙方必须按实际人员,办理施工人员及第三人人身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施工中发生的一切人身损害和第三人人身损害,由乙方承担。 十三、质量保修:乙方按法律、行政法规对交付使用的工程保修,并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十四、违约责任:本协议书中各条款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即构成违约,违约方承担守约因此而造的全部损失。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十六、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 保管一份。 附:施工图纸以及施工图中对各项标准,参数及施工要求等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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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的有关规定,农民居住房屋所占土地属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即俗称的宅基地使用权.年满十八周岁的农村青年可以在本村内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民将宅基地出卖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因此,宅基地在本村内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一般规定宅基地买卖中,购买者必须是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否则不允许买卖.象你的情况,如果买方的户口已经迁过去了,并且是农业户口,提供原居住地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应该可以办理过户.如果你买方不符合上述条件,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按正常途径是无法办理过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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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建房: 一、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另一种形式是合作建房。合作建房(以下简称联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供地方),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建筑方),合作建设房屋,按事先的约定分配新建房屋的行为。联建主体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供地方只能是依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联建合同,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而建筑方必须是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联建合同是要式合同,联建各方必须共同办理立项手续或者联建审批手续,而且各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各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合同约定比例范围内进行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 个人合作建房 : 二、定义:在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个人合作建房是指依法具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购房能力并愿意在某个城市居住的多个自然人共同出资,通过委托咨询代理机构全权代理运作、银行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机构进行开发的方式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的一种合作消费模式。 三、“合作建房”,是一种由一群志同道合的,有着“合作建房”理念的合作者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在共同制定协议的基础上,自筹资金组织起来建房并自主管理的一种房地产开发模式。是传统开发模式的补充。是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履行某些特定的权利、义务的社团或法人组织。 “合作建房”的宗旨是:“非赢利,自主管理,共同受益”。 合作者根据与某一银行或信托公司达成的协议,监督、协助该银行或信托公司对其代保管的“合作建房”款项专款专用并接受其提供的相关服务。 “合作建房”的“非赢利”是指合作者获得的是成本价的住房。自己出钱,自己建房,自己消费,自己管理的过程中支付了一些必须的开支(如:设计费用、勘探费用、建筑费用、自身公司运作费用等),也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开支(如:开发商的暴利;广告、营销费用及长期贷款的利息等)。 合作者们不但买了成本价的住房,还必须通过“自主管理”来获取长期的收益。以往小区的前期管理都是开发商或者是由开发商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的。结果是开发商的蛮横让业主尝尽了苦头。本当归业主所有的小区附属设施结果全成了开发商赚钱的工具。“自主管理”了,业主将拥有底层商铺转手或出租,停车,楼盘外墙广告等收入。有了这些长期的收益才进一步地体现了业主的主人地位。 “合作建房”长期的共同利益将业主们联系得更加紧密,形成了一个和谐的社区气氛。改变了商品房门对门“老死不相往来”的状况。 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成功了的“合作建房”不但解决了普通老百姓买房难的问题,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基本诉求,更是“民心”工程的成功范例,对社会的稳定,对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能起到很大的作用。其社会价值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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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目前处理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合作建房(开发)合同的几种形式及效力认定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如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一方当事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认定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权性质与合作方式不同,合同性质及效力也不一样:   1、 利用宅基地与他人合作建房的,虽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了建房所需的"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居民(个人)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但因宅基地属集体土地,仅供集体所有制的成员使用,合作建房合同应认定无效。   2、 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了批准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3、 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参与经营活动,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双方所签合作合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 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或者只使用房屋的,应认定双方所签合同为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合作建房合同纠纷的处理   1、 当事人请求分配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的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 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房屋归宅基地"两证一书"的申办人所有;同时,由宅基地"两证一书"申办人将投资款及利息返还出资人。   3、 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房产,补办批准手续后合作双方对该部分房产的分配协商不成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按合作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割的,应予支持;对该部分房产增加的投资额的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应按约定的投资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承担。   4、 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责令拆除的,合同当事人对损失的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应按双方过错大小、投资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5、 合作建房合同约定仅以投资数额确定利润分配比例,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出资,请求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的,不予支持,双方利润按实际投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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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资建房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性别:,身份证号: 现家庭住址:原籍: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性别:,身份证号:现家庭住址:原籍:标的:甲、乙双方就位于涪城区集体分配宅基地上进行合作建房事宜。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同时本协议条款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一、标的位置:二、合作内容:甲方提本人唯一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乙方全额出资修建房屋。三、合作要件:由甲方提供自己位于涪城区石塘镇占地面积90m2的宅基地,修建6层。乙方投入修建1-6层房屋所需全部资金。修建好后按照甲方拥有2、3、6全层使用权和所有权(按每层一套一室一厅带厨房、厕所,一套两室一厅带厨厕),乙方拥有1、4、5全层使用权和所有权(按自己意愿修建)。土地和公共设施使用权双方各50%的原则进行分配,以达到共同合作建房要件。四、房屋修建基本要求:按照社区房屋前后墙面、屋面统一规划原则,符合整体要求。a、结构与小区其他住户建设基本一致;b、楼层预制板、屋面为现浇板,梯步预制件;c、窗户为铝合金或塑钢,5毫米单玻璃带一层纱窗;d、室内墙面仿瓷涂料,楼面普通瓷砖600*600、厨厕第2 页共2 页贴250*330内墙砖(厨厕防水必须符合要求);e、楼梯间墙面仿瓷面层,梯步贴梯步砖,不锈钢扶手;f、进户门为钢质防盗门,厕所、厨房铝合金半玻门,其他为普通木门;j、水采用一户一表制,管径符合用水要求;h、电采用一户一表制,照明1.5平米铜线、插座4平米铜线;g、燃气属于专业安装、管理按规定执行。施工质量符合该小区建设要求,达到村镇建设相关标准,但不低于该小区建设中等以上质量水平。五、其他约定:1、该房屋由乙方出资,乙方自行修建,乙方对进场材料和人员安全负全责,所有进场材料必须符合正规合格产品,若出现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要求清退出场,如修建需要施工方相关资料由乙方自行提供。开工需要由户主提供相关手续的由甲方自行提供。甲方负责接通施工用水、用电,协调左邻右舍及社区关系,保证运输畅通。2、建房期间双方互相监督建筑材料和工程质量,材料现场管理,由乙方具体负责施工安全等相关事宜,承建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为保证工程顺利开工,乙方在于甲方签订协议后,向甲方交50000元(伍万元)保证金,在房屋修建到第二层时退还给乙方。3、共用走道、楼梯间和共用设施,双方共同拥有,不准哪一方占用和影响对方通行和使用的权利,如必须占用,需经对方书面同意均可,双方约定楼顶为双方共有面积双方各占50%权益不能违反,否则视为违约。4、房屋建成后由村社统一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实行土地使用证共有,甲方负责配合给乙方办理属于乙方的房屋产权证。如遇国家征用或占用和其它拆迁,按相同政策权利各占50%利益,其办证相关费用由双方各50%原则分担。5、房屋使用过程中,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入户安装费第3 页共3 页用按各50%承担,其他楼层按各自使用自行承担与对方无关原则办理。7、双方约定合同签定后1个月2014年1月10日前工程必须开工,开工后9个月到2014年9月前必须完工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延期违约金,约定10000元,大写壹万元由乙方现金支付给甲方)如果工期超过3个月以上,乙方仍不难竣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说明:如遇自然灾害和国家重大事项和政策调整交工期可协解决以书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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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建房合同书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传真:_____   授权代表:____职务: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传真:_____   授权代表:____职务:_____   第一条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   1.甲方已于___年___月___日依法以招标(或拍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位于___、编号为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为______、容积率为___、计划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红线图)编号为____;   2.乙方是经主管部门批准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作建房合同。   第二条合作建房   甲方同意提供依现状上述第一条所指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供建房资金,双方合作开发建成_____栋_____层的办公(或商住、住宅)楼,并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进行产权分成。   第三条建房资金   建房资金预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全部由乙方提供,实际建筑成本高于或低于该预计数额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和享有。   建房资金指本合同生效后至房屋经验收合格且甲方取得房地产证时止所需的一切成本、费用。该建房资金不包括甲方因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缴的土地使用费或因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补缴的地价款。   第四条报批手续   除按规定应由双方共同办理的报批手续外,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报批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办理,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报批手续,包括毫不迟延地提供甲方持有的所需材料。   第五条设计、建筑   工程设计和建筑的招标、施工监督由甲方负责,但按本合同第条约定产权应分给甲方部分的设计图纸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报批并实施。   工程设计的招标工作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__天内完成,整个建筑工程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第天内开工,并在第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产权分成   全部建筑的产权由甲、乙双方按下列方式或比例分成:甲方拥有____栋____层房屋的产权,乙方拥有____栋____房屋的产权。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_日内办理完甲方应分得产权部分房屋的房地产证。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时间完成工程设计的招标工作、或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__天内开工、或在第____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除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延误外,如乙方未能按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时间办好房地产证,乙方应按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价格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报批手续或工程的延误,当拖延时间在____个月以内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应按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价格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当拖延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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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企业提供5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乙企业提供 2000万元资金并负责施工。双方协议,房屋建成后按5:5的比例分成,房屋分配完毕后,甲方又将其分得房屋的50%出售,售价为800万元,其余留作自用。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而第61条第2款又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由此可见,房屋产权是离不开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所谓的只拥有房产权而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 空中楼阁 。 我们注意到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的合作建房有这样一句话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对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难发现其中矛盾之处,即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是不可能有房屋所有权的,则根本谈不上以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来交换之举。 为此在国税函[2005]1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 无独有偶的是我们在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发现了类似的影子,31号文第36条有如下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如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因此乙企业支付的2000万应视同甲企业的预收款项,而乙企业的建筑行为则可以理解为甲企业为建设单位,乙企业为建筑单位的承建模式。对甲企业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在收到预收款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5%的税率计算销售不动产营业税2000*5%=100万元,而乙企业的建筑业营业额可以理解为乙企业先支付2000万的购房款,尔后由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用于承建房屋,乙企业按建筑业3%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乙方应当在与甲方签订合同时即确认建筑业应税义务发生。申报交纳建筑业营业税2000*3%=60万元。 甲方在建成后又出售的50%部分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800*5%=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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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第二种方式是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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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个人合作建房是指依法具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购房能力并愿意在某个城市居住的多个自然人共同出资,通过委托咨询代理机构全权代理运作、银行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机构进行开发的方式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的一种合作消费模式。 住建部曾在2006年下发《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提出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2011年9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副部长宋春华建议保障房可考虑合作建房等形式。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朱中一表示,合作建房、住房合作社等模式在德国等国家已有成功案例,但在我国还没有,主要是因为合作建房是很多人凑在一起,“万一有一部分人变卦了,如何进行下去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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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我所知,个人合作建房合同在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具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购房能力并愿意在某个城市居住的多个自然人共同出资,通过委托咨询代理机构全权代理运作、银行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机构进行开发的方式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的一种合作消费模式。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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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方合作建房合作协议书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美容美发店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2、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3、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九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   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二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   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深圳市公证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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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丙三方就合作开发 土地一块的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以甲方名义从 购得的位于 的土地 平方米(以下简称“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乙、丙双方合作建设房屋。 二、出资比例。甲方同意由乙、丙双方按照2:1的出资比例共同分担房屋建设资金投入。现经初步估算建设资金总投入为30万元,乙方出资人民币20万元,丙方出资人民币10万元,用于在该地块建设房屋一栋,房屋总建筑面积暂定为 平方米,共 层(资金以乙、丙双方实际投入为准,房屋总建筑面积以最后测量为准)。 三、乙、丙双方分期将各自出资额以转账方式缴交到甲方指定银行账号(账号 ),由甲方妥善保管并全部用于房屋建设。 四、本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已于2011年3月 日将肆万元以转账的方式缴交给甲方,丙方已于2011年3月 日以转账的方式将贰万元缴交给甲方。 五、三方同意指定甲方为代表,负责房屋的建设、监工、购买建筑材料、支付建设费用、办理报建等相关事项。 六、房屋建筑面积如需增加或者减少,甲方需征求乙丙双方的意见, 七、房屋建成后,甲、乙、丙三方对房屋所有权及其有关收益约定按份共有,具体份额为:甲方拥有15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剩余建筑面积由乙、丙双方按出资比例(即2:1)分割拥有。 八、如因国家政策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款的相关协议由甲方负责签订,但必须是在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拆迁补偿款的相关协议内容的前提下,甲方才可签订。 九、房屋因拆迁而取得的补偿款按甲、乙、丙各自所拥有的建筑面积分配,即甲方取得150平方米的补偿款,剩余建筑面积的补偿款由乙、丙双方按出资比例予以分配。 十、若该房屋被征收之前,因不可抗力、被政府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进行强拆、自身质量问题倒坍或其他因素灭失后,甲、乙、丙三方共同分担风险。因政府征收该地块而取得土地补偿款的,甲、乙、丙三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分配:甲方获得补偿款总额的20%,乙方获得补偿款总额的50%,丙方补偿款总额的30%。 十一、本协议签订前,该地块如存在抵押、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客观原因而导致本协议签订后无法在该地块建设房屋的,甲方应将出资额如数返还给乙、丙双方。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十三、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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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有俩证 房产证和土地证 你说的情况 你最后只能拿到房产证的可能性比较大 土地证到建好房子 可以去申请分割土地 但比较难 要求1土地集体所有人(有可能是单位某一人或是参与到的每一人)必须全同意 这样可以拿到两证 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按销售对象可分为内销商品房和外销商品房 所以说和你说集资建房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 不影响买卖 只是俩证全的价钱比只有房产证的要高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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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关于合建契约的法律性质 合建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问关于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由另一方出资建设,并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完成后的房屋与基地使用权的协议。这种合同关系既可以发生在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建设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为此,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在我国实践中的四种合作建房形态:一是土地使用权人(公搜索民或法人)提供土地,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和技术,以双方名义共同开发,在工程尚未完工之前,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对预先约定分得的房屋进行预售。二是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进行开发,待房屋建成后,按照约定将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开发商。三是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建设,房屋建成后,开发商依约将部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土地使用权人,同时土地使用权人也要把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四是双方共同组成一个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建设,等所建房屋售出后依约分配所得收人②。按照其中第四种方式合作建筑的房屋属于项目公司所有,对此没有产权纠纷。只是股东间利益分配的纠纷。由公司法进行调整,本文只讨论前三种合作建房形式。 现在可以肯定的是。合建契约是一种诺成性的、双务、有偿合同,也就是说,合建契约的成立,不以交付基地或房屋为必要条件;一方须提供土地,他方须完成建筑,双方均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但它究竟属于哪一类有名合同,在理论上是有争议的我国台湾学者有四种观点:一是承揽契约。将基地权利人分得的部分房屋视为建筑商承揽的定作物;把建筑商取得的部分基地权利看做基地权利人给付的报酬。二是互易契约。将合建契约当做部分基地权利与部分房屋所有权的交换。三是合伙契约。基地权利人以土地为出资,建筑商以资金与劳务为出资,共同建筑房屋,并分享权益四是买卖与承揽并存的混合契约。建筑商为土地权利人完成一定工作,土地权利人以转让建筑商取得的部分房屋所占用的基地权利作为报酬,而建筑商又以此项报酬抵充买受其房屋占用基地的款项 对于合建契约的性质不可一概而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前述我国实践中常见的四种合作建房形式中,第一种是土地使用权人(公民或法人)提供土地,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和技术,以双方名义共同开发,在工程尚未完工之前,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对预先约定分得的房屋进行预售。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地产开发商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在预售房地产权利转移之前,依合伙的规定合建房屋由双方共有。当只有房地产开发商一方出面经营而土地使用权人仅提供地皮并不参与实际建设时,也不能解释为“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因为出面经营者为实际出资人,只能按照合伙契约处理。第二种合作建房形式是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进行开发,待房屋建成后,按照约定将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开发商。这时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人看做定作人,把房地产开发商当做承揽人,将开发商根据合建契约取得的房地产权益看做是承揽报酬,故可以看做是承揽。第三种合作建房形式是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建设,房屋建成后,开发商依约将部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土地使用权人,同时土地使用权人也要把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这时可以认为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其部分土地使用权与开发商的部分房屋所有权进行交换。故可以看做是互易。尽管建筑行为是一种提供劳务的行为。但毕竟也是一种可以用金钱评价的商品,自然可以成为互易的客体。混合契约说是对承揽说的进一步解释,但既然已经认定是承揽关系,而且将承揽的部分建筑物作为报酬,那么就再没有必要解释为买卖契约。 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实际出资者能否取得其所建房屋的所有权?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这是为了贯彻房与地的权利主体一致原则。根据我国建设部2001年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我们知道,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须持有多种证件,但并没有申请人必须是这些证件惟一权利人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A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其中“已获得了房屋”一语甚为不详,若解为房屋的占有人,则须具有本权才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占有权。这种本权。在合作建房中,除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以是根据合建契约而取得之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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