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体形系数是表征建筑热工特征的一个重要指标,与建筑物的层数、体量、形状等因素有关。在建筑物的采暖耗热量中,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占有很大比例,建筑物的体形系数越大,即发生向外传热的围护结构面积越大。因此,在考虑采暖能耗因素时,应在满足建筑诸多功能因素的条件下,尽量减少建筑体形的凹凸或错落,降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 甲类建筑的体量规模较大,其体形系数一般均小于0.40,而且围护结构对能耗的影响较小,因此对甲类建筑的体形系数不作严格规定。乙类建筑的体形系数对能耗的影响较大,但本标准对乙类建筑传热系数的规定已经很严格,而且增加了对体形系数较大时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制的规定,可以免去权衡判断,简化计算。因此不对体形系数提出过于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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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一、企业资产和收入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2、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3、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4000万元以上。 4、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检测设备。 二、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职称,主持完成过2项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 3、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三、企业技术管理 近五年应用过省部级以上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具有本专业工程建筑相关的有效专利1项。 四、企业工程业绩 近五年独立承担过3项以上单项合同额800万元以上的建筑保温工程或单项合同300万元以上的建筑遮阳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单项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工程,工程质量合格,无不良记录。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且暖通、结构、材料等专业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企业具有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5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监测设备,工程使用的材料应是国家、省有关部门公告或认定的新材料。 6、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中经过省级以上外墙外保温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不少于15人,且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材料员、质检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单项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工程,工程质量合格,无不良记录。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暖通、结构、材料等专业能满足需要;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具有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3、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4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监测设备,工程使用的材料应是国家、省有关部门公告或认定的新材料。 6、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中经过省级以上外墙外保温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不少于10人,且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材料员、质检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5倍的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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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广西建筑节能的标准有很多,要将室内的空调和采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夏季空调室内设计计算温度是26°C;北区冬季居住空间室内设计计算温度18°C;居住建筑通过采用合理节能建筑设计,增强建筑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和提高空调、采暖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空调和采暖总能应减少50%。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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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按照区域制定的。 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 编制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03 ) 编制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26—2010 温和地区国家颁布的是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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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电热地膜为代表的低碳供暖,是以建筑节能为前提。它的智能和节能效果只有与节能建筑相结合才更加相得益彰,从而,这一新兴采暖方式的大力推广和普遍使用,直接地推动了国家65%的法定建筑节能标准的严格检验及落地执行,并由此推动了中国低碳建筑(绿色建筑,或者又称为节能建筑)的发展。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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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2012年实施的居住建筑节能65%标准(以下简称原《标准》)相比,新《标准》主要有以下变化: 1、提高了墙体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及暖通空调系统用能效率要求; 2、对窗墙面积比的规定更加严格; 3、调整了墙体传热系数计算方法及修正系数; 4、提高了外窗气密、传热及遮阳等方面的指标要求; 5、增加了“给水排水节能设计”及“电气节能设计”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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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么我们可以去做一个建筑的,这个建筑节能标准到底是多少?这个事不是特别清楚的看出这些专业的人员可以给你们做到,最好把我们的建筑做到你们喜欢的风格,而且你们还是*的花费要保证的是最低的。至少质量问题是不用担心的,应该在几年之内不会做第2次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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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家也是刚刚盖了一些房子,我们家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救我的*自己定的,我感觉也是非常的不错的。他自己设计的标准也是非常的不错的,如果你离我们这边近的话,你不妨到我的家里看一看,我觉得我可以帮助你的。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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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用新型节能围护体系和综合节能技术措施,使采暖地区的住宅采暖能耗降低,达到国家规定的节能目标,并具有良好的居住功能和环境质量的住宅称为节能住宅。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的政策,改变目前我国采暖地区住宅能耗大、污染严重、居住热环境质量差的状况,建设部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节能住宅应执行目前国家现行标准。 目前国际上的节能建筑都已在墙体采用了外保温技术,我国建筑也正在由传统的内保温转为外保温。外保温墙由有相当厚度的保温板、墙体中间的流动空气层组成,因而能有效地达到保温和隔热作用。目前一些节能住宅的墙体和楼板采用了陶粒混凝土,因其使用陶粒材质,与普通混凝土相比,更为隔音隔热。有外保温墙的住宅,炎热的夏天和寒冷的冬天,都可以省下昂贵的空调和暖气费用。 除此以外,节能建筑规范还应用了以下的技术。 新风系统 在绿色建筑住宅中,新风系统算是一个知名度较高、但使用率颇低的新技术。它带有一定高科技含量,造价也很高。何为新风系统?形象地说,就是房屋呼吸机,采用这一系统可及时更换室内空气,使室内长期保持和室外一样的新鲜空气。 恒温恒湿 似乎是最早打上绿色建筑标签的一个概念。尽管有专家对此不以为然,认为有饽于人体对环境温度的自然适应。在经过多年的实践后,已使这一技术的含金量大大提高。所谓恒温恒湿,简单说,就是通过采用一定科技手段,使室内温度和湿度保持在一个稳定区间内。 流动空气夹层 保温措施常见的是“平改坡”和加隔热层。著名建筑师黄汇女士在设计“北潞春”的时候,很有创意地在屋顶做了一个大约5厘米流动空气夹层。结果夏天顶层房间的温度反而比下层低4摄氏度左右,冬天则相反,称得上是“冬暖夏凉”。 镀膜双层中空玻璃 现在居室使用的玻璃分为单层玻璃和双层玻璃,双层的保温隔音效果明显好于单层。但双层中又有区别,有的只是简单地抽出夹层中的一部分空气,这种双层玻璃的保温隔音效果,没有在抽出空气后加入一定惰性气体的好。如果在此基础上再给玻璃镀上膜,这样的中空镀膜LOW-E玻璃不仅可以增加玻璃的强度,其保温效果又要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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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建设的建筑物,设计节能指标比过去设计的普通建筑物节能指标节能50%的建筑,一般来说,2007年以后建成的房屋基本采用了新型节能技术,节能标准均已达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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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条件后方可进行。 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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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 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一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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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标准主要体现以下特点: 1、将标准适用范围由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扩展至各类民用建筑. 2、将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 3、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行管理六类指标的基础上,增加"施工管理"类评价指标. 4、调整评价方法,对各评价指标评分,并以总得分率确定绿色建筑等级.相应地,将旧版标准中的一般项改为评分项,取消优选项. 5、增设加分项,鼓励绿色建筑技术、管理的创新和提高. 6、明确单体多功能综合性建筑的评价方式与等级确定方法. 7、修改部分评价条文,并为所有评分项和加分项条文分配评价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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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外墙和外门窗口施工及验收完毕,基面达到《建筑建筑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T301-88)中第五章第三节“混凝土工程”中对多层大模或第六章第一节“砌砖工程”中对清水墙的要求。 2、外墙外保温系统正常施工的环境温度为5℃~35℃。 3、施工现场应做到路通、水通、电通。 4、施工用架设工具及脚手架应满足施工需要(做到安全可靠)。 5、施工用移动配电箱,自来水管应按施工需要配置。 6、配电材料的垂直,水平运输设施,要求符合有关安全规程。 7、施工操作环境内的高压电线与施工现场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有相应的防护设施。 8、清除待保温施工墙面上的一切障碍物。 9、粘贴保温板时风力不能超过5级。 10、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面应避免长时间阳光直射。注:雨天不宜施工。 11、施工工具:开槽器 壁纸刀 螺丝刀 剪刀 墨斗 棕刷 电动搅拌器 塑料搅拌桶 冲击钻 电锤 抹子 托线板 2m靠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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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的建筑能耗量约占全国总用能量的1/4,居耗能首位。近年来我国建筑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建造和运行使用能源,尤其是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耗能。据统计,1994年全国仅住宅建筑能耗在基本上不供热水的情况下为1.54×108t标准煤,占当年全社会能源消耗总量12.27×109t标准煤的12.6%。目前每年城镇建筑仅采暖一项需要耗能1.3×108t标准煤,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11.5%左右,占采暖区全社会能源消费的20%以上,在一些严寒地区,城镇建筑能耗高达当地社会能源消费的50%左右。与此同时,由于建筑供暖燃用大量煤炭等矿物能源,使周围的自然与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在能源的利用过程中,化石类燃料燃烧时排放到大气的污染物中,99%的氮氧化物、99%的CO、91%的SO2、78%的CO2、60%的粉尘和43%的碳化氢是化石类燃料燃烧时产生的,其中煤燃烧产生的占大多数。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中SO2占87%、氮氧化物占67%,CO2占71%,烟尘占60%。由于我国是主要以煤而不是以油、气等优质能源作为主要能源消耗的国家,每年由于燃烧矿物燃料向地球大气排放的二氧化碳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预计到2020年,中国将取代美国成为世界二氧化碳排放第一大国。因此,中国对于全球气候变暖承担着重大的责任,而作为耗能大户的建筑,其节能也就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四、住宅设计最基本的节能意识: 新疆冬季严寒漫长,因此,住宅建筑设计中,主要空间朝向南,或向南偏东,或向南偏西,历来被认为是合理的设计,这是最基本的节能意识在住宅建筑设计中的应用。在我国的大部分冬冷夏热地区住宅的总体规划和单体设计中,为住宅的主要空间争取良好朝向,满足冬季的日照要求,充分利用天然能源,无疑是最基本的改善住宅室内热环境的设计,是最基本的 五、节能设计思路 (一)建造内保温复合节能墙体 复合节能墙体通常由绝热材料与传统墙体材料或某些新型墙体材料复合而成。如果绝热材料复合在建筑物外墙的内侧,则称为内保温复合墙体。 1.墙体结构层:系指混凝土现浇或预制品的外墙,内浇外砌或砖混结构的外砖墙。以及诸如承重多孔砖外墙等其他承重外墙。 2.空气层:空气在0℃时导热系数为0024VV/(m·k)。在25℃±5℃时为00256W/(m·k),即使在200℃的情况下仍有00:384 W/(m·k)。由此可见,空气也是一种优良的保温材料。因此,在建筑物中常用材料围成的空气隔离层,不但可以保温隔热。而且具有切断液态水份的毛细渗透、防止保温材料受潮的功能,因为一般外侧墙有吸水能力,而其内表面常因温度低而出现的冷凝水。可被结构材料吸入且不断向室外转移和散发。 3.保温隔热层:这是节能墙体的主要功能部分,常用绝热材料可分为有机、无机 金属等三大类。出于导热系数、抗压强度、蒸汽渗透率、燃烧性能等方面的考虑。此处选用挤塑型聚苯板(XPS)为保温材料。 玻璃幕墙是指由支承结构体系与玻璃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结构。有单层和双层玻璃的墙体。反光绝缘玻璃厚6毫米,墙面自重约40kg/㎡,有轻巧美观、不易污染、节约能源等优点。幕墙外层玻璃的里侧涂有彩色的金属镀膜,从外观上看整片外墙犹如一面镜子,将天空和周围环境的景色映入其中,光线变化时,影像色彩斑斓、变化无穷。在光线的反射下,室内不受强光照射,视觉柔和。中国1983年首次在北京长城饭店工程中采用。 去过美国纽约的人大凡会被其繁华的都市风貌所折服,那高耸入云的摩天大楼蔚为壮观,而其通体的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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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026-2014)(以下简称《标准》)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准》要求建筑单位面积采暖能耗将比国家《民用建筑通用设计规范(1980-1981)》采暖能耗降低75%,这标志着该省成为全国首个出台并执行节能75%标准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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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依据JGJ/T 177-2009《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对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湿度、非透光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冷水(热泵)机组实际性能系数、水系统回水温度一致性、水系统供回水温差、水泵效率、冷源系统能效系数、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新风量、定风量系统平衡度、热源(调度中心﹑热力站)室外温度等进行节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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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 您好采用的材料都是要对环境没有污染的材料,这样 才不会污染环境,在以后拆掉的时候海可以重复利用等。 1.技术好,2.材料清洁,3.过关率大,4.墙体一般厚,5.门窗质量好,6.屋面的质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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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按标准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甲类公共建筑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65%,乙类公共建筑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 2.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4.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和单体平面设计,应有利于减少夏季的太阳热辐射、利用自然通风;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总体规划设计中应充分利用水体和绿化等自然资源进行多方位的节能设计。 5.建筑物的体形宜避免过多的凹凸与错落; 6.寒冷地区体形系数不应大于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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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节能,指在建筑材料生产、房屋建筑和构筑物施工及使用过程中,满足同等需要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尽可能降低能耗。 建筑节能检测通过一系列国家标准确定竣工验收的工程是否达到节能的要求。GB   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室内温度、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供热系统的补水率、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各风口的风量、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总风量、空调机组的水流量、空调系统冷热水总流量、冷却水总流量、平均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等进行节能检测。[1]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依据JGJ/T   177-2009《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对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湿度、非透光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冷水(热泵)机组实际性能系数、水系统回水温度一致性、水系统供回水温差、水泵效率、冷源系统能效系数、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新风量、定风量系统平衡度、热源(调度中心﹑热力站)室外温度等进行节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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