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体形系数是表征建筑热工特征的一个重要指标,与建筑物的层数、体量、形状等因素有关。在建筑物的采暖耗热量中,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占有很大比例,建筑物的体形系数越大,即发生向外传热的围护结构面积越大。因此,在考虑采暖能耗因素时,应在满足建筑诸多功能因素的条件下,尽量减少建筑体形的凹凸或错落,降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 甲类建筑的体量规模较大,其体形系数一般均小于0.40,而且围护结构对能耗的影响较小,因此对甲类建筑的体形系数不作严格规定。乙类建筑的体形系数对能耗的影响较大,但本标准对乙类建筑传热系数的规定已经很严格,而且增加了对体形系数较大时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制的规定,可以免去权衡判断,简化计算。因此不对体形系数提出过于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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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宅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 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 在采暖期起止日期内,室外逐日平均温度的平均值。室外日平均温度≤5℃的阶段为现行法定采暖期,在此期间内,室外温度的平均值为―1.6℃。(在-6℃以下地区,楼梯间应采暖) 2基准建筑 选择建筑层数、体形系数、朝向和窗墙面积比等在北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住宅建筑,以此作为基准,将建筑物耗热量控制指标分解为各项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以便从总体上控制北京地区居住建筑耗热量,此建筑称为基准建筑。 3 设计建筑: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4 参照建筑 : 参照建筑是用以确定设计建筑耗热量指标限值的虚拟建筑, 参照建筑的形状、朝向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但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层高、窗墙比和屋面 开窗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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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相关规定,住宿类建筑、公共建筑、办公楼、酒店公寓等啊都要节能设计的。 节能设计包含于建筑设计之内,根据规范规定,建筑设计必须有节能设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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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形系数是表征建筑热工特征的一个重要指标,与建筑物的层数、体量、形状等因素有关。在建筑物的采暖耗热量中,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占有很大比例,建筑物的体形系数越大,即发生向外传热的围护结构面积越大。因此,在考虑采暖能耗因素时,应在满足建筑诸多功能因素的条件下,尽量减少建筑体形的凹凸或错落,降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             甲类建筑的体量规模较大,其体形系数一般均小于0.40,而且围护结构对能耗的影响较小,因此对甲类建筑的体形系数不作严格规定。乙类建筑的体形系数对能耗的影响较大,但本标准对乙类建筑传热系数的规定已经很严格,而且增加了对体形系数较大时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制的规定,可以免去权衡判断,简化计算。因此不对体形系数提出过于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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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悦舍装饰小悦为您解答。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按照区域制定的。 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 编制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03 ) 编制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26—2010 温和地区国家颁布的是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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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江苏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参照国家标准,这些标准有: GB   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T   50824-2013   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26-2010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75-2012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134-2010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129-2000   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JGJ   176-2009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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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家也是刚刚盖了一些房子,我们家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救我的*自己定的,我感觉也是非常的不错的。他自己设计的标准也是非常的不错的,如果你离我们这边近的话,你不妨到我的家里看一看,我觉得我可以帮助你的。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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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按照区域制定的。 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   编制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03   )   编制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26—2010 温和地区国家颁布的是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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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用新型节能围护体系和综合节能技术措施,使采暖地区的住宅采暖能耗降低,达到国家规定的节能目标,并具有良好的居住功能和环境质量的住宅称为节能住宅。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的政策,改变目前我国采暖地区住宅能耗大、污染严重、居住热环境质量差的状况,建设部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节能住宅应执行目前国家现行标准。 目前国际上的节能建筑都已在墙体采用了外保温技术,我国建筑也正在由传统的内保温转为外保温。外保温墙由有相当厚度的保温板、墙体中间的流动空气层组成,因而能有效地达到保温和隔热作用。目前一些节能住宅的墙体和楼板采用了陶粒混凝土,因其使用陶粒材质,与普通混凝土相比,更为隔音隔热。有外保温墙的住宅,炎热的夏天和寒冷的冬天,都可以省下昂贵的空调和暖气费用。 除此以外,节能建筑规范还应用了以下的技术。 新风系统 在绿色建筑住宅中,新风系统算是一个知名度较高、但使用率颇低的新技术。它带有一定高科技含量,造价也很高。何为新风系统?形象地说,就是房屋呼吸机,采用这一系统可及时更换室内空气,使室内长期保持和室外一样的新鲜空气。 恒温恒湿 似乎是最早打上绿色建筑标签的一个概念。尽管有专家对此不以为然,认为有饽于人体对环境温度的自然适应。在经过多年的实践后,已使这一技术的含金量大大提高。所谓恒温恒湿,简单说,就是通过采用一定科技手段,使室内温度和湿度保持在一个稳定区间内。 流动空气夹层 保温措施常见的是“平改坡”和加隔热层。著名建筑师黄汇女士在设计“北潞春”的时候,很有创意地在屋顶做了一个大约5厘米流动空气夹层。结果夏天顶层房间的温度反而比下层低4摄氏度左右,冬天则相反,称得上是“冬暖夏凉”。 镀膜双层中空玻璃 现在居室使用的玻璃分为单层玻璃和双层玻璃,双层的保温隔音效果明显好于单层。但双层中又有区别,有的只是简单地抽出夹层中的一部分空气,这种双层玻璃的保温隔音效果,没有在抽出空气后加入一定惰性气体的好。如果在此基础上再给玻璃镀上膜,这样的中空镀膜LOW-E玻璃不仅可以增加玻璃的强度,其保温效果又要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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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计算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由室内采暖设备供给的热量。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采暖楼梯间内墙及户门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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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均严格执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原《青海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63/643—2007)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344—2005)同时废止。  二、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组织竣工验收,并应将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备案。  三、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完备,保证设计质量。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对是否符合节能标准应有专项审查意见,并经审查人员签字后加盖审查机构印章。对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筑节能审查备案机构不得出具《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五、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备案的设计施工图和有关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  六、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设计标准、节能设计文件等,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青海省建筑节能工程管理办法》(青建法〔2005〕10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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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 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一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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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如下: 1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2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建筑气候分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2.2—1、表4.2.2—2、表4.2.2—3、表4.2.2—4、表4.2.2—5以及表4.2.2—6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m。当建筑所处城市属于温和地区时,应判断该城市的气象条件与表4.2.1中的哪个城市最接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那个城市所属气候分区的规定。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   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5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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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宅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0.1 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 在采暖期起止日期内,室外逐日平均温度的平均值。室外日平均温度≤5℃的阶段为现行法定采暖期,北京地区为125天,在此期间内,室外温度的平均值为―1.6℃。(在-6℃以下地区,楼梯间应采暖) 2.0.2基准建筑 Baseline building 选择建筑层数、体形系数、朝向和窗墙面积比等在北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住宅建筑,以此作为基准,将建筑物耗热量控制指标分解为各项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以便从总体上控制北京地区居住建筑耗热量,此建筑称为基准建筑。 2.0.3 设计建筑: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2.0.4 参照建筑 : 参照建筑是用以确定设计建筑耗热量指标限值的虚拟建筑, 参照建筑的形状、朝向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但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层高、窗墙比和屋面 4 开窗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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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平小户型装修可以用红白相间的对比色调提亮小户型的分区感,分区明确,空间也会看起来更整洁。对于20平的超小户型来说,收纳无疑是重中之重的家装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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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外墙和外门窗口施工及验收完毕,基面达到《建筑建筑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T301-88)中第五章第三节“混凝土工程”中对多层大模或第六章第一节“砌砖工程”中对清水墙的要求。 2、外墙外保温系统正常施工的环境温度为5℃~35℃。 3、施工现场应做到路通、水通、电通。 4、施工用架设工具及脚手架应满足施工需要(做到安全可靠)。 5、施工用移动配电箱,自来水管应按施工需要配置。 6、配电材料的垂直,水平运输设施,要求符合有关安全规程。 7、施工操作环境内的高压电线与施工现场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有相应的防护设施。 8、清除待保温施工墙面上的一切障碍物。 9、粘贴保温板时风力不能超过5级。 10、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面应避免长时间阳光直射。注:雨天不宜施工。 11、施工工具:开槽器 壁纸刀 螺丝刀 剪刀 墨斗 棕刷 电动搅拌器 塑料搅拌桶 冲击钻 电锤 抹子 托线板 2m靠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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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行标准是JGJ 26-2010《严 寒 和 寒 冷 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进行了修订。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是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制定。于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共计六章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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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按标准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甲类公共建筑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65%,乙类公共建筑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 2.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4.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和单体平面设计,应有利于减少夏季的太阳热辐射、利用自然通风;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总体规划设计中应充分利用水体和绿化等自然资源进行多方位的节能设计。 5.建筑物的体形宜避免过多的凹凸与错落; 6.寒冷地区体形系数不应大于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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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减少能源总需求量 据统计,在发达国家,空调采暖能耗占建筑能耗的65%。中国的采暖空调和照明用能量近期增长速度己明显高于能量生产的增长速度,因此,减少建筑的冷、热及照明能耗是降低建筑能耗总量的重要内容,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实现。 ①建筑规划与设计 面对全球能源环境问题,不少全新的设计理念应运而生,如微排建筑、低能耗建筑、零能建筑和绿色建筑等,它们本质上都要求建筑师从整体综合设计概念出发,坚持与能源分析专家、环境专家、设备师和结构师紧密配合。在建筑规划和设计时,根据大范围的气候条件影响,针对建筑自身所处的具体环境气候特征,重视利用自然环境(如外界气流、雨水、湖泊和绿化、地形等)创造良好的建筑室内微气候,以尽量减少对建筑设备的依赖。具体措施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合理选择建筑的地址、采取合理的外部环境设计(主要方法为:在建筑周围布置树木、植被、水面、假山、围墙);合理设计建筑形体(包括建筑整体体量和建筑朝向的确定),以改善既有的微气候;合理的建筑形体设计是充分利用建筑室外微环境来改善建筑室内微环境的关键部分,主要通过建筑各部件的结构构造设计和建筑内部空间的合理分隔设计得以实现。同时,可借助相关软件进行优化设计,如运用天正建筑(Ⅱ)中建筑阴影模拟,辅助设计建筑朝向和居住小区的道路、绿化、室外消闲空间及利用CFD软件,如:PHOENICS,Fluent等,分析室内外空气流动是否通畅。 ②围护结构 建筑围护结构组成部件(屋顶、墙、地基、隔热材料、密封材料、门和窗、遮阳设施)的设计对建筑能耗、环境性能、室内空气质量与用户所处的视觉和热舒适环境有根本的影响。一般增大围护结构的费用仅为总投资的3%~6%,而节能却可达20%~40%。通过改善建筑物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在夏季可减少室外热量传入室内,在冬季可减少室内热量的流失,使建筑热环境得以改善,从而减少建筑冷、热消耗。首先,提高围护结构各组成部件的热工性能,一般通过改变其组成材料的热工性能实行,如欧盟新研制的热二极管墙体(低费用的薄片热二极管只允许单方向的传热,可以产生隔热效果)和热工性能随季节动态变化的玻璃。然后,根据当地的气候、建筑的地理位置和朝向,以建筑能耗软件DOE-2.0的计算结果为指导,选择围护结构组合优化设计方法。最后,评估围护结构各部件与组合的技术经济可行性,以确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围护结构。 ③ 提高终端用户用能效率 高能效的采暖、空调系统与上述削减室内冷热负荷的措施并行,才能真正地减少采暖、空调能耗。首先,根据建筑的特点和功能,设计高能效的暖通空调设备系统,例如:热泵系统、蓄能系统和区域供热、供冷系统等。然后,在使用中采用能源管理和监控系统监督和调控室内的舒适度、室内空气品质和能耗情况。如欧洲国家通过传感器测量周边环境的温、湿度和日照强度,然后基于建筑动态模型预测采暖和空调负荷,控制暖通空调系统的运行。在其他的家电产品和办公设备方面,应尽量使用节能认证的产品。如美国一般鼓励采用“能源之星”的产品,而澳大利亚对耗能大的家电产品实施最低能效标准(MEPS)。 ④提高总的能源利用效率 从一次能源转换到建筑设备系统使用的终端能源的过程中,能源损失很大。因此,应从全过程(包括开采、处理、输送、储存、分配和终端利用)进行评价,才能全面反映能源利用效率和能源对环境的影响。建筑中的能耗设备,如空调、热水器、洗衣机等应选用能源效率高的能源供应。例如,作为燃料,天然气比电能的总能源效率更高。采用第二代能源系统,可充分利用不同品位热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如热电联产(CHP)、冷热电联产(CC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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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4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4.1 建筑设计 4.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限值和其它强制要求 4.3 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5 采暖、空调与通风的节能设计 5.1一般规定 5.2采暖 5.3空调 5.4通风 5.5冷源与热源 5.6监测与控制 6 节能设计的判定 附录A 夏季建筑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方法 附录B 乙类建筑权衡判断计算表(Excel表格) 附录C 围护结构的构造及其建筑热工特性指标示例 附录D 建筑物内空调采暖水管的经济绝热厚度 附录E 本标准用词说明 3 1 总 则 1.0.1为认真和合理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XXX —2005), 根据北京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并在保证严格控制能耗的前提下,适当简化节能设计工作程序,制定本实施标准。 条文说明: 目前,公共建筑的用能数量巨大,浪费严重。为实现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战略,贯彻有关政策和法规,改善公共建筑的热环境,提高暖通空调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XXX —2005)已经发布施行,该标准涵盖了全国不同气候区域。制定本实施标准的基本原则是: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XXX —2005)的基础上,针对北京地区的气候特点和结合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在严格控制的前提下适当简化节能设计工作程序,加强可操作性,以利于实施。鉴于目前节能形势紧迫,为切实实施节约能源,本标准将主要的、易于解决的问题先行解决,待时机成熟后,再制订更为科学的标准。 1.0.2 本实施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本实施标准不适用于《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01-602-2004)已经涵 盖的住宅和其它居住类建筑。 条文说明: 房屋建筑划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又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 筑。公共建筑的范围非常广泛,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XXX —2005)是在主要针对大中型商场、高档办公建筑、高档旅馆饭店等几类建筑进行能耗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有别于上述几类建筑共性特征的其它公共建筑,也应该针对自身特点,合理地加以执行。 由于本市已经发布实施《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01-602-2004),故 本实施标准不适用于上述标准已经涵盖的住宅和其它居住类建筑。其它居住类建 筑中的旅馆,是指二星级及以下等级的小型旅馆。三星级及以上的高档旅馆饭店,应该执行本实施标准。 1.0.3 应按本实施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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