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据我的个人了解; 青岛海信房地产公司口碑很好,服务质量一流,品质放心可靠。青岛海信房地产公司是一家资产雄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及云南丽江泸沽湖均有投资项目。公司与时俱进,发展后劲十足。构建了一套科学的经营管理系统,运作高效有序。在市场定位、营销推广、产品创新、精品打造、客户服务、与伙伴公司的合作等方面建立起核心竞争优势,创造更多的客户价值,塑造更具有生命力、影响力的品牌,实现持续、稳定、快速发展。\\\\\\\\n公司目前在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岭南第一山”的惠州罗浮山有两万余亩的储备用地,意欲打造一个集合五星级度假酒店(禅文化酒店)、风情商业街、酒吧街、国际会议中心以及生态养生中心、温泉等于一体的多功能国际生态文化旅游区。\\\\\\\\n公司确立了“诚信做人、勤奋朴实、严谨创新、一丝不苟、开拓进取”的企业理念。励精图治,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为业主提供真正符合需求的精品。\\\\\\\\n先进的人居设计理念、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和高度的建筑品质意识、打造永久高品质生活是公司坚持始终的开发理念。只有稳健而灵活地应对市场变化,才能立于房地产业的浪尖潮头 公司地址;青岛,大恒区,峰会路西段 公交路线;800路,55路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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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和你签的合同里肯定有1条关于交房后办证的条例,正常来说是交房后3,4个月内办理2证。如果有合同那么你可以高开发商,小的开发公司一般办证都要在交房后1年左右才能办下来。还是很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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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校风也不是很差啊,就是食堂的饭难吃了一点,贵了那么一点,天天吃个海带大白菜 多么有营养啊!每顿饭就那么萌萌哒的一点肉丝、肉渣完全是减肥人士的福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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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衡元德评估公司是由原隶属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青岛市土地估价所、青岛市房产评估所两个处级事业单位合并,脱钩改制后成立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公司领导主要由原青岛市房产评估所、土地估价所主要评估人员为主组成,是青岛市实力雄厚、社会信誉良好的综合性中介服务机构。青岛衡元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房地产评估资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注册,获得国家一级评估资质。青岛衡元德地产评估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土地评估资质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批准注册,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2009年度获得青岛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09年、2010年、2011年连续获得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颁发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A级资信荣誉称号。2010年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11年度获得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颁发的房地产估价诚信企业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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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向你推荐个龙湖江与城均价:13000元/平米 面积:85-127㎡ 性价比还是比较高的! 位于北部新区高新园,沿嘉陵江的高尚住宅区,总占地面积约78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约174万平米,在小区里面绿化程度不错!保安热情!33、23线路途经!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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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中南世纪城,价格:12500元/㎡。环境优美,空气清新,绿化面积高,小区住户素质高,多为白领阶层,邻里关系和谐,周边配套华润超市,便利生活,交通便利。 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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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年(短期),青岛房价会在现在基础上略有上涨。 原因:奥运会前夜,国家的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局,前几年房价飞涨,其实是国家宏观经济的一种战略规划,当然,现在恰巧在多方面的表现来看,用房价来拉动投资,支持gdp的作用已经发挥到了极限,而且还带来了其他的多方面的负面效用,这个我就不用多说了吧,我想你能知道一些。所以说,奥运会以前,国家会尽力稳定社会与经济,其中一方面就是稳住房间。 2、08—10年也就是(中期),其中08年我上面已经说了,不再重复,这里只说09—10年。这是卸磨开始杀驴的阶段,这阶段,在宏观经济上,国家已经开始将放弃房地产作为拉动投资、支持gdp的思路调整,而中央最近提出的建设消费经济的思路也会非常的显现出来,届时,从房地产行业解放资金是必然的手段;在社会方面,中央最近也提出了假设和谐社会的思路,其中群众住房问题将是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问题;上述两者会协调统一的行动,因此在此阶段,房地产行业肯定会国家政策的限制,房价也会下降,但是,就中国的政治结构来说,稳定,荣然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尽管房价会下跌,但下跌的幅度和速度会受的严格的控制,绝对不会出现香港**年房价崩盘的事情。 3、08~(长期),这就不好说了,总之大约10年房价开始下滑,并且会伴随着国民平均收入的提高,居民消费恩格尔系数的下降,房价会下降到一定的程度,这个程度的临界点就在城镇人口占国家总人口的一半,到这时,中国的人均收入已经会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并且国家总体的发展程度(综合国力)已经进入一流发达国家行列,这时房价会停止缓慢的下滑,进入缓慢而稳步的上涨时期。这时因为,届时国家的战略现状和战略需求会要求国家再次适当的在宏观经济中加重投资的比重,房地产市场也会因此而再次活跃起来,到那时候,中国大城市的房价,已经可能是世界上最贵的了,全世界的大款都会把到中国投资房地产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同时,也会把在中国拥有房产作为是一种财富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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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房地产交易中心: 市内四区: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南区巫峡路9号;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东部交易处:市南区新浦路6号;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北交易处:市北区南京路236号;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四方交易处:四方区重庆南路120号; 崂山区:崂山区苗岭路18号,会展中心斜对面,丽达超市南侧,远洋大酒店正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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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青岛房地产公司排名:1、海信地产 2、万科地产 3、海尔地产 4、鲁商地产 5、保利地产 6、鲁达地产 7、万达地产 8、绿城地产 9、银盛泰地产 10、信特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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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青岛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万科一贯主张“健康丰盛人生”,重视工作与生活的平衡,为员工提供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和机会,鼓励员工和公司共同成长,倡导“阳光照亮的体制” 2.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海信地产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在住宅节能方面积极探索和实验,为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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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青岛限购房政策一、政策界定(一)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含1月31日)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拥有本市七区五市户籍的居民家庭。(三)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市内七区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申请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四)购房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为购房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二、相关规定(五)自2011年1月31日起,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附件1)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附件2);崂山、黄岛、城阳三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持上述材料到拟购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予以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六)住房限购政策期间,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提供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以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购房人家庭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原件等作为合同附件网签备案。(七)住房限购政策期间,对不符合限定购房套数政策的,不予提供网签备案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给相关贷款机构。(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购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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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据我所知青岛房地产开发公司排名如下: 1、青岛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普陀区凯旋北路1309 2、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张杨路828号华都大厦L-25层D-F 3、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浦东大道720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15层 4、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静安区江宁路418-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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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官网微博“青岛房地”发布的官方消息,为支持刚性需求,稳控房价水平,降低库存幅度,逐步回归市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我局报经市政府同意,自2014年8月1日零时起,对黄岛区、城阳区(含高新区)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放开限购政策;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套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平方米)的住房放开限购政策,套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继续执行限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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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青岛房地产公司排名: 1 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2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路劲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6 旭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 亿达集团有限公司    9 正荣集团有限公司    10 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首选青岛威廉品牌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威廉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国内设计领先的一站式高端品牌服务商主要服务过国内客户: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府新大厦、青岛市啤酒节、中远集团、青岛一木集团、 红云红河集团、奥丰轮胎集团、海汇药业集团、青岛长生花生油集团、青岛饮料集团崂山矿泉水、满汉全席食品、锦记食品奥帆海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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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黄岛银河书香郡均价:8500元/平米 交通状况:公交:1路、 31路、44路、49路、60路、95路、304路、801路、802路 周围交通便利,生活配套周密。菜场南有夫子庙农贸市场,北有科巷农贸市场;金润发超市和苏果便利也近在咫尺;小区东大门出入就有公交车站台;八一医院和红十字医院也在生活区范围之内。是一个很不错的小区的。 位置:长江路与衡山路交汇处东北侧 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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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荐星光华府小区是比较的好的,其价格为4900元/平方米,地址:白沙河街道厦门路99号,星光华府小区是一个纯高层的楼盘,楼盘呈品字型,具有良好的通风,防潮,房子的内部光线充足,明亮的特点,同时配套设施齐全,周围的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小区的物业服务好,安保性高,值得选择。可以乘坐公交车96路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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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青岛房地产税收政策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 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三章 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十三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第十五条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第二十条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三条 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四条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第四章 计税成本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第二十八条 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 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四)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五)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第二十九条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四)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二)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第三十五条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 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至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一律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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