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1.主体。 即房产开发商和购房者,应写明双方的名称地址等。 2.预售的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预售合同应明确记载预售的商品房的所在地区、坐落、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性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产建筑面积、房产结构、房产竣工交付日期及附房屋平面图等。 3.面积。 预售商品房的面积应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并明确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还是其他面积。 4.价款。 即预售商品房的价金,包括单价和总价,如每平方米多少元。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实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 5. 房屋交付方式和期限。 逾期交房的免责条件。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于一定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的影响,房产开发商的交房期限可以合理顺延。 6.房屋使用性质。 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生产用房或其他。 7.违约责任。 包括购房一方不能依约支付价款的责任和预售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房的责任。 8.房产权属登记义务。 9.物业管理条款。 10.房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如选择诉讼还是 仲裁。 11.其他条款或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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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6 15:00:00
  •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含3%)以内,购房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支付房款,购房者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则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的房款及利息。如果购房者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款由购房者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所有权归购房者,并且对超出部分可不支付房款。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返还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款及利息,并双倍返还超出3%部分的房款。需要注意的是,在确认交付的商品房面积时,测绘成果表是确定商品房产权登记面积的依据,在实务中也常常以测绘成果表作为计算商品房面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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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9 08:36:00
  • 该定金系订约定金,双方的买卖合同尚未成立。在与房产公司签订的意向书与确认书中,双方仅对房屋总价进行了确认,对付款方式仅约定为按揭,未作进一步明确约定。在签约当天,双方因对具体付款方式、交房期限不能协商一致而未签订买卖合同,并非归因于一方原因所致。 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必须以一方违约为前提。上述的定金的性质为订约定金,交付定金的目的是为了担保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从而对不愿订立合同的一方予以约束。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并非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所致,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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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7 11:40:00
  • 依据不同的标准,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下面几项: 1.以商品房使用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居住商品房销售和非居住商品房销售; 2.以房屋销售价格为标准可以分为:平价商品房销售和市场价商品房销售; 3.以房屋销售对象为标准可以分为:内销房销售和外销房销售; 4.以房屋的建成为标准分为: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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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6 16:48:00
  • 对购房者是一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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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9 08:51:00
  • 最重要的是验证开发商是否合法经营. 一个合法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叫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 由于合同本身是一种书面依据,开发商不会轻易玩文字游戏.如果内容不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过不了司法这一关.因此,只要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的规定是明确的公平的,对此有不明了的地方搞清楚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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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7 11:43:00
  • 阴阳合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是一种客观现象,短期内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因而,老百姓、政府机关、法院都是知道的,法院审判也相对比较宽松,除非差价太大,往往根据违约情形选择适用对违约方不利的规定。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对于差价以装修名义并且差价较小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2、对于差价太大,一般会认定无效。 3、对于卖方不想卖,主张中介与买方恶意串通以低价过户损害其利益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4、对于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5、对于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6、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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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6 14:29:00
  • 这就要看你合同上是怎么规定的,一般合同上都有写明这几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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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9 08:30:00
  •   商品房包销是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构成的一种特殊的承包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是包销商以开发商的名义或同时以自己作为包销商的名义,在约定的包销期限内对外承包销售开发商的一定数量的商品房,并按约定支付包销价款,获取销售差价利益;包销期限届满,由包销商承购未售完的商品房的行为。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原则,司法解释将包销合同定性为无名合同,同时也对当事人违反包销合同的责任予以明确。   商品房包销是一种特殊的附条件的商品房买卖行为。所附的条件就是包销行为,如在包销期限内全部售出包销房的,则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不发生包销房的直接买卖行为;如在包销期限届满后全部或部分未售出包销房的,则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就所剩的包销房发生直接的买卖行为。   如果包销合同约定明确,应当按照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当事人对包销期满后未出售房屋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包销价格由包销人购买。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包销合同约定,自行出卖已经约定由包销人销售的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包销人的损失。   如果发生购买人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将会通知包销商也参加诉讼。房地产开发企业、包销人和买房户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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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7 11:42:00
  • 作为商品房的出卖人通过认购、定购、预订等方式向原告收取定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双方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原告与被告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口头协议,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故双方口头协议无法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诉求被告继续履行,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收受定金后,应当根据自己的开发房屋情况,主动按约定与原告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约定内容进行履行。由此可看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系被告方原因,被告方应当依法将其收受原告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定金双倍进行返还。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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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7 11:41:00
  • 就找开发商协商,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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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7 11:37:00
  • 卖方去世的话可以公证给他的儿女过户到卖方的儿女的名下然后再过给你 但是过户到卖方儿女的名下是得做继承公证!如果您单方解除合同的话是按照合同的规范规定来赔付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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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6 14:54:00
  •   1、 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   2、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屋不得转让;   3、 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房屋不得转让;   4、 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   5、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不得转让;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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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6 14:44:00
  •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状况;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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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6 14:33:00
  • 建议咨询相关部门,这样你才会得到一个肯定的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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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7 11:35:00
  • 商品房订购书在性质上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订购书是预约。作为预约,商品房订购书效力的特殊性在于守约方除要求对方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外,还可要求对方履行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定行为。 订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形式。由于订购书具有合同内容的确定性,因此二者的实体内容是基本一致的。我们认为:首先,订购书一经签署买卖合同即已成立,双方均应受其约束。买受人不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视为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其次,如买受人在签署订购书时对拟签署的正式商品房合同文本已经了解并认可,则买受人无权拒绝签署该合同。第三,如买受人认为前述合同文本部分条款显失公平,可依《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行使抗辩权,但不得拒绝履行订购书中已确认的其他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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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6 15:48:00
  • 一.在购房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如果购房者合同丢失,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费,约五十元左右。 二.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没开始办理银行按揭前,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所采取的措施是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到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这期间购房者需要支付的有刊登声明的费用,合同的工本费,新合同的印花税。 三.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已经办理银行按揭后,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除需要办理第二种情况所办理的手续外,购房者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质押,因为原先的购房合同已经注销了,换成新的合同,也就是说购房者和银行所签的借款合同里的购房合同的合同号已经发生变化了,尽管购房合同里面的内容没有变化,但依据《合同法》规定,该借款合同已经发生变更,所以需要和银行签变更协议。这期间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和第二种情况基本相同。 购房合同丢了怎么办,这个很是简单,意见如下: 如果是在购房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丢失合同的,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如果是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没有开始办理银行按揭前丢失的,应在报纸上刊登合同作废的声明,到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如果是在做完预售登记,已经办理好银行按揭手续后丢失的,则购房者除需要办理第二种情况所办理的手续外,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因为原先的购房合同已经注销了,要换成新的合同,也就是说,购房者和银行所签的借款合同里的合同号已经发生变化了,尽管购房合同里面的内容没有发生变化,但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借款合同已经发生变更,所以需和银行签订变更合同。 一份完整的购房合同一般有四份:开发商两份,房管部门备案一份,购房者一份,但如果购房者要办理银行按揭的话,购房者所有的那份合同要放在银行里。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完购房合同后,该合同就是证明购房者购买房屋的合法凭证,而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需要将四份合同都拿到房管部门。因此,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购房合同,如果不小心丢失,一定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购房合同丢了怎么办,其实还是有补救措施的一般来讲,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购买的是期房,并且没有办理房产登记的购买者可以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根据我国《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到上述两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购房者能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自然也就不必担心因丢失合同和收据所造成的不便。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预售的商品房由购买人在结算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第二,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应当针对房屋买卖合同,我国采取登记制度,即房屋买卖合同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方为有效成立。未经登记的,法律不予保护。若能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操作,就杜绝了因不慎丢失所带来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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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7 11:39:00
  • 你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商品房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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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7 11:38:00
  •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业主和租户双方为达到避税或其它目的,向有关部门登记时用一张合同,通过少报租金或少报面积的方式,降低租赁合同标的,报低租金少纳税,称为“阳合同”;业主与租户另签一份合同,作为实际支付租金的合约并实际履行,称为“阴合同”。“阳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阳合同”即在房屋租赁关系中,由双方签订向有关部门备案的那一份合同。这一份合同反映了双方真实的意愿,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是,这一份合同的是在于通过虚假降低合同标的———租金的方式,欺骗登记部门,从而达到少缴税金的目的。这一做法客观上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因而是无效的,不具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阴阳合同”不仅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而且动摇社会对诚信经营、履约和纳税的信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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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6 15:30:00
  • 业主:户主的身份证、户口本、产权证、结婚证,婚后财产出具夫妻双方同意出售证明。客户:全款:需要身份证、户口本、订金、外地人提供暂住证。贷款: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六个月以上的)、订金。签合同时要特别注意的是违约金这方面,一定要描述清晰,不要吃了咬文嚼字的亏。例如:订金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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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6 1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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