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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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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茅梦雨| 长春| 111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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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4条回答

人尚年轻心却老
回答数:4472 | 被采纳数:15

近年来,面对高房价,不少购房者把目光瞄准了农村集体土地以及“城中村”住宅小产权房,因而导致“小产权房”合同纠纷大幅增加。
非集体组织成员买卖“小产权房”合同是否有效具有很大争议。目前大体有两种观点。
一种为有效论。理由是: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字第8号复函肯定了农村房屋买卖原则上不以所有权登记为生效要件,同时也间接地肯定了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允许买卖的;
其二,从《土地管理法》第62、63条立法本意来分析,其禁止的仅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但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发生流转的情况下,该宅基地使用权的附随转让并不禁止;
其三,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符合《合同法》规定小产权房买卖是一种合同行为,对其效力的认定当然要基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形式也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合同,因此只要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具备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为有效。

另一种观点为无效说。理由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着严格的身份限制。由于“地随房走”的制度,如果允许农村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享受主体的扩大化,这与《土地管理法》规定显然是矛盾的。其次,根据《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而用益物权是一种不完整和受限制的所有权,其上所盖房屋自也不具有完整的所有权,故其流转条件不能简单等同于其他具备完全所有权的财产,而应受到限制,其转让合同的效力不能径直认定为有效。 笔者认为,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离的属性,决定了房屋权属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相关性。
虽然,我国法律对农民的房屋所有权予以了充分的保护,但基于对农村土地的特殊社会负担考虑,现行法律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流转未予以肯定。而且,农村住宅用地制度是具有我国特色的福利性分配制度,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其集体内部成员的一项福利性措施,具有很强的身份性。
如果允许其向外进行流转,便导致流转标的不适格,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违反了公平的原则,违背农村住宅用地分配制度的本意。根据《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如果法律对某类纠纷没有明确规定,应该查找国家政策对此规定。国家政策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政策进行裁判。
因此,根据“地随房走”的制度和我国现行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非集体组织成员买卖小产权房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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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与少年cn
回答数:25949 | 被采纳数:28

1,在提供模板之前,我必须告诉你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得不到保障的;
2,但是可以通过规定违约赔偿条款,降低买受人可能遭受的损失。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装修'>石家庄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号——平方米)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1、甲方应当于2009年 月 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五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四万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五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 日 年月日见证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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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x_009
回答数:36463 | 被采纳数:15

其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其它相关条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着严格的身份限制,即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才可以依法取得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且宅基地的分配制度实行一户一宅制。同时,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当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被转让,该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一并被转让,如果允许农村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享受主体的扩大化,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资格的人反而成为了宅基地的直接使用者,这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显然是矛盾的。该法第63条明也文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与非农业建设。”该禁止性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做了严格的限制,这样看来,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在集体,使用权仅限于村民,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实质上是使用土地进行了非农建设,该种行为被法律所禁止,转让合同自始无效。
其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而用益物权是一种不完整和受限制的所有权,其上所盖房屋自也不具有完整的所有权,故此,其流转条件理应受到限制,不能简单等同于其他具备完全所有权的财产。对于所有权不完整的财产,其转让合同的效力至少也是有待商榷,不能径直认定其为有效。
其三,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7年 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都明确表示: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无从获得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的房产,其上利益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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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上
回答数:149380 | 被采纳数:111

非集体组织成员买卖“小产权房”合同是否有效具有很大争议。目前大体有两种观点。一种为有效论。
理由是: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字第8号复函肯定了农村房屋买卖原则上不以所有权登记为生效要件,同时也间接地肯定了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允许买卖的;
其二,从《土地管理法》第62、63条立法本意来分析,其禁止的仅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但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发生流转的情况下,该宅基地使用权的附随转让并不禁止;
其三,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符合《合同法》规定小产权房买卖是一种合同行为,对其效力的认定当然要基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形式也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合同,因此只要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具备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另一种观点为无效说。理由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着严格的身份限制。由于“地随房走”的制度,如果允许农村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享受主体的扩大化,这与《土地管理法》规定显然是矛盾的。其次,根据《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而用益物权是一种不完整和受限制的所有权,其上所盖房屋自也不具有完整的所有权,故其流转条件不能简单等同于其他具备完全所有权的财产,而应受到限制,其转让合同的效力不能径直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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