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五十七条;《四川省实施办法》(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
二、申请条件
1、 建设项目施工确需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外临时设置材料堆场、取土场、弃土(渣)场、临时生活区,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2、地质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选址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3、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土地时须提供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5、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三、申报材料
1、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临时用地请示,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关于××××××临时用地的请示(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1份);
3、临时使用土地的现状图、界址图(原件1份);
4、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林业部门、规划部门、水利部门)(复印件1份);
5、临时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补偿协议(复印件1份)。
6、临时用地1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公顷以上由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件。
注: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的。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与原件内容一致。(一式三套)
四、办理程序
1、县国土资源局窗口受理;
2、窗口组织进行内外业调查、会审;
3、窗口审批,出具批准文件;
4、县国土资源局窗口领取批准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间: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2条。《四川省实施办法》第32条。土地复垦费:每平方米10-20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597号,川价字非[1991]116号: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土地管理费为补偿费的2%。
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和下列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一)临时用地不足二公顷的,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用地二公顷以上不足四公顷,以及在设区的市市区内临时用地不足二公顷的,由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临时用地四公顷以上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审查报批程序为:
1可行性研究阶段
(1)预申请。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在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2)预审。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附具下列文件:①项目批准文件;②可行性研
究报告;③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④土地利用现状图;⑤预申请等。向批准项目的同级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申请,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
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2报批阶段
(1)申请。建设单位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表51),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①建设单位有关资质材料;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它有关批准文件;
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④初步设计或者其它有关批准文件;
⑤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⑥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⑦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预报。受理申请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报。
(3)评价。受理预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评价,并出具建设项目用
地预报批复,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方案的依据。
(4)拟定方案。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预报批复和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
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
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5)审查。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省或市、地、州)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和
方案后,按照国土资源部1999年3号令中的规定:
①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占
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单独办理
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②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被征用土地界址
、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征用
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
③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
政策;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体用地的要求;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
拨用地条件;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
定;只占有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在5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报告,报经同级人民
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审查。
(6)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上级的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
征用土地和供地方案后按规定进行会审,提出审查意见,呈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应在30日内审查完毕。
(7)发文。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用土地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应
在5日内将批复发出。
(8)备案。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次月10日前
将上月建设用地审批批文和报表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批文实施阶段
(1)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
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范围内,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发(1999)35号文
件附件一规定的内容进行征用土地的公告。
(2)征地补偿登记。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内,市、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
部门应组织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发(1999)35号文件附件二
规定的内容,进行征用土地补偿登记。
(3)复核。征用土地补偿登记结束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的申报登记,结合征用土地方案中“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的统计,到被征地范
围内进行补偿登记情况复核,实行登记表、调查表三对照,并在登记表上签名盖章。
(4)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
有关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发(1999)35号文件附件三规定的内容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土
资源部国土资厅发(1999)35号文件附件四规定的内容,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
告。
(6)交付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支
付补偿后,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交给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再按规定
向申请用地者供地。
建设用地申请表表51
建设用地申请单位
(盖章)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
预审报告
预审机关预审报告文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报告
预审机关预审报告文号
可行性
研究报告
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建设规模
工程初步
设计
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工程概算
建设资金组成
工程建设工期
审查用地面积其中:耕地面积
功 能
分 区
名称用 地 面 积容积率
补充耕地方式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