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退线
指建筑控制线与规划地块边界的后退距离,主要包括建筑退用地界线、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建筑后退河道水体蓝线和建筑后退绿线。规划根据地块的位置、道路红线宽度、不同的使用功能,结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街巷空间、景观来确定后退距离,相邻地块建筑控制线与地块边界距离的确定参照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应按以下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控制规定:
各类建筑的后退用地红线按表8.4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进行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值。 边界外是建筑的除符合表8.5的规定外,同时必须符合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2米、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5米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
朝向控制。
当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时,其退离距离须同时满足消防和视觉卫生要求。 当边界线以外现状为永久性建筑时,其退离距离按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边界线以外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退让距离按3.0米执行。
建筑临电力高压走廊时,根据专业技术要求按《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的规定执行。
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等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等建筑应按专业规范要求增加退让距离。 危险品仓库、加油加气站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在其用地范围内预留。
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的程度 多层一般不小于退让5m,高层退让不小于10M. 从建设部门获悉,今后,沿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后退道路红线。其中,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 按照要求,今后,沿城市快速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20米;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沿城市支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0米;沿建制镇主要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8米;沿建制镇一般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5米;在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还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此外,因城市规划调整导致道路红线变更,使道路红线两侧规划建筑物退让距离难以满足有关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调整退让距离。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退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7米。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米。
建筑退线 指建筑控制线与规划地块边界的后退距离,主要包括建筑退用地界线、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建筑后退河道水体蓝线和建筑后退绿线。规划根据地块的位置、道路红线宽度、不同的使用功能,结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街巷空间、景观来确定后退距离,相邻地块建筑控制线与地块边界距离的确定参照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应按以下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控制规定: 各类建筑的后退用地红线按表8.4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进行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值。 边界外是建筑的除符合表8.5的规定外,同时必须符合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2米、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5米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 朝向控制。 当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时,其退离距离须同时满足消防和视觉卫生要求。 当边界线以外现状为永久性建筑时,其退离距离按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边界线以外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退让距离按3.0米执行。 建筑临电力高压走廊时,根据专业技术要求按《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的规定执行。 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等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等建筑应按专业规范要求增加退让距离。 危险品仓库、加油加气站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在其用地范围内预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