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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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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汪宏大|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47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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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成德寿
回答数:4688 | 被采纳数:4

标准在《土地管理法》有规定: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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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春芳
回答数:2208 | 被采纳数:0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标准分为农村集体和国有土地二类:1.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依据我国土地法及土地法实施条例确定。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2.国有土地的标准,参照当地国土部门公布的不同地类地价确定。具体说来:(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市物价局和房产局测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地段、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程度、楼层、朝向、装修、环境、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明确房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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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飞飙
回答数:5558 | 被采纳数:0

第一条为了做好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四条征地单位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征地告知的同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公安、建设、规划、工商、房管等有关部门,在拟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定居、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营业执照;(五)房屋买卖、抵押、租赁。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在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地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拆迁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定。第五条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户拒绝腾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条征地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采取自拆重建方式补偿安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农村村民的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第七条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房屋的类别等级、结构、用途、年限、装修程度、增减因素,以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结合房屋的成色确定。宅基地补偿标准按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方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第八条房屋装(修)饰不再逐项计算补偿,一律按房屋不同的结构、类别,根据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房屋架空层和隔热层是房屋主体的组成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其室内的装(修)饰不予补偿。第九条被征地范围内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本办法补偿。第十条被拆迁户住宅需重建的,重建宅基地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重建宅基地由土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征地单位负责,被拆迁户协助共同办理。重建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及重建地的超深基础,由征地单位负责,被拆迁房屋原平整、水、电、路不再补偿。(二)重建宅基地,以村委会或组为单位,统一安排。重建宅基地的面积,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m2;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m2;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m2。(三)同一被拆迁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被拆迁一处,他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的,不再安排重建宅基地。第十一条实行自拆重建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所占宅基地不再补偿。其面积和重建宅基地面积的差额,应当按征地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第十二条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占地面积等情况的认定,均以征地告知前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为依据。没有合法证件,但属于历史性建房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乡(镇)、村委会参加。认定意见由参加单位拟定,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违法违章建筑,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农业生产性用房及临时建筑物的装(修)饰,不予补偿;征地告知后,抢搭建、抢装修的,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本规定结合成色及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集体企业的经营性房屋,按本规定住宅房屋拆迁标准增加10%,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二)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或生产用房,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的用途为经营(生产)用地的,按住宅房屋拆迁标准增加15%,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批准的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屋拆迁标准补偿。(三)拆除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为同一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支付给产权人;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支付给房屋使用人。停产、停业补助费的标准为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三个月实际缴纳的生产经营税款平均额的3倍,补助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执行。未经批准,手续过期失效的,不予补偿。(四)经营性房屋的装(修)饰补偿,支付给投资人。第十五条被拆迁户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平方米,拆迁后无法自行重建房屋的,由征地单位按照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还建。第十六条征地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户支付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费。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按常住人口计算(不包括非农业人口)。3人以内(含3人)的,搬家补助费一次补助6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50元。自拆重建的被拆迁户,搬家补助费计算两次。过渡费按月计算,每户每月补助300元,过渡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第十七条征地单位应当支付被拆迁户误工工资,每户每天50元,按15天一次性包干补偿。第十八条被拆迁户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地的,按所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的奖励。逾期未搬迁腾地的,不予奖励。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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