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专项政策性贷款。第三条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机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第四条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五条凡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中心申请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及拍卖房等。第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提供担保。第七条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前,借款人及其负连带责任的职工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在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少于12个月(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不少于6个月);(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证明材料;(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具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时应当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婚姻证明(未婚、离异或配偶死亡的出具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二)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相关材料;(三)首付款收据或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自有资金证明;(四)家庭经济收入证明。第十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借款人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借款人委托他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办手续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二)中心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借款人面谈并作面谈笔录,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调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需进行抵押物评估的,由中心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三)中心审贷委员会依据评估报告、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做出决策。(四)中心应当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五)依据中心审贷委员会决策意见,借款人与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六)受委托银行按照中心的审核意见、借款合同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装修工程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支付现金。第十一条借款合同应就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贷款资金的用途及支付时间、贷款偿还方式、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等方面的内容作出约定。中心负责拟定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第十二条借款人必须做到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专款专用,并接受中心及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捡查。第十三条贷款额度由中心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还款能力、购建房价格及房屋评估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