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10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5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该商品房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四方验收合格,取得“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第十一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该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开发商至今未出示任何证明文件)
你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这里所规定的不能交付使用,是指包括建设方在内的任何一个对房屋进行正常使用的民事主体均不能使用。
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不能交付使用。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都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