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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物业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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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米舒荣| 自贡| 206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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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superchen1
回答数:10903 | 被采纳数:17

物业维修基金收费标准一
  公有住房的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与购房者双向筹集,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收费标准二
  商品房的维修基金由建设单位与购房者双向筹集,建设单位按照房屋综合造价提取一定比例(多层住宅提取2%,高层住宅3%)的维修基金(纳入住宅成本);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一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我市规定为按建筑面积多层为18元/平方米,高层为40元/平方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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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燕爱吉他
回答数:34874 | 被采纳数:88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住宅的业主,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2、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
3、涉及公有住房出售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金额: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并公布。
2、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
1、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2、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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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ixiong
回答数:2636 | 被采纳数:7

物业维修基金是依据有关法规筹集的用于新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之用的专门款项。
在我国,物业维修基金在缴纳使用管理方面都都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却也由此产生一系列问题,只有在充分了解住房维修基金现状下,才能够有效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于维修基金的缴交。
1.维修基金缴纳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显然,缴交主体是业主,这是由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决定的。《条例》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业主购买了房屋在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拥有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应当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这部分资金的支出应由购房业主承担,而不应由已售房屋的开发商承担。
2.维修基金缴纳时间。从道理上讲,专项维修资金可以采用一次性交纳,也可采用随物业管理费用按月收取专户储存,或需要维修、更新、改造时向业主随时收取的做法,这些做法分别在不同国家实行。但考虑到目前我国法制不够健全,业主责任意识尚不到位,在一些地方物业管理收费拖欠现象还严重存在等因素,目前我国专项维修资金的制度设计宜采用主要在购房时一次性交纳,待物业使用到一定年限,维修资金不够使用时再向业主续筹。
3.维修资金缴纳数量。收取维修基金时主要应考虑在一般情况下,物业使用到一定年限内所需的资金量,可考虑按购房款的2~3%,或物业单体建安造价的一定比例。比较来看,按建安造价一定比例较为科学,但鉴于建安造价基数较购房款小得多,若采用建安造价为基数,则应适当提高交纳比例。此外,还可以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以减轻今后续筹资金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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