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时所收取的土地权益,以划拨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抵押等市场行为必须补办出让手续,交纳出让金,方可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出让金主要内容如下:
①分期
分期时,前后两期的时间间隔一般为6个月,并且,500万元以下的,一次缴清,不允许分期。500万到2000万元的,一年内缴清。2000万元以上的,二年内缴清。
②首期
“生地”出让的,首期比例不低于40%;“熟地”出让的,首期比例不低于50%。出让金总额高于500万元的,首期不低于500万元。
③延期
除因政府因素如城市规划、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文物保护等导致未能按时缴交出让金的,经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成的联合审批小组批准后可给予延期外,一律不允许延期。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
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
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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