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抗震等级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有关,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
2 抗震等级建筑物的场地类别有关,按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及场地类别确定用于确定抗震等级的烈度.
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6.1.2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6.1.2确定。
注:1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外可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3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抗震墙加强部位以上的一般部位,应允许按抗震墙结构确定其抗震等级。
6.1.3 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级的确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框架抗震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
2 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外,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层及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
3 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
4 抗震设防类别为甲、乙、丁类的建筑,应按本规范第3.1.3条规定和表6.1.2确定抗震等级;其中8度乙类建筑高度超过表6.1.2规定的范围时,应经专门研究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4 砌体结构、排架无抗震等级;
5 应注意规范中对抗震等级的调整(特别是高规)
使建筑物具有抗震能力
地震灾害主要是由于工程结构物的破坏而造成的。因此,加强工程结构抗震设防,提高现有工程结构的抗震能力是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措施之一。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抗震设计是根据设防要求和规范进行的,而施工要根据设计进行。抗震设计与施工是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措施。良好的抗震设计应尽可能考虑下述原则:选择坚硬地;结构体形要均匀规整;提高结构和构件的强度和延性;设计多道抗震防线;防止脆性和失稳破坏。
现有工程结构的抗震鉴定与加固
现有工程结构由于建造年代不同,依据的设计规范不同,结构形式不同,因而其抗震能力差别较大。特别是历史较长的结构,往往没有考虑抗震设防,应当进行抗震鉴定,并针对薄弱环节进行抗震加固,提高抗震能力。
工程结构的减震、隔震技术
建筑物遭地震波的侵袭而会破坏,利用隔震技术缓解地震波对建筑物的冲击,是有效防御地震的新方法。如:用特种橡胶、多层铅芯和钢芯做成建筑物的支撑坐垫等技术都能达到隔震消能、缓冲地震能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