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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颜隽巧| 扬州| 110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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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zjh1994
回答数:4195 | 被采纳数:15

现在到处都是突击拆迁,我们这里也是的,借棚户区改造违法拆迁
你那现在是走到什么程序了?
先是建设局裁决,我的答辩书先发给你,看是不是有帮助
答辩书

答辩人与申请人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并非答辩人单方面的原因,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主要是因为申请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给予答辩人的拆迁补偿费明显偏低,远远无法弥补答辩人因房屋拆迁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不是不愿意拆迁,而是拒绝非法拆迁、野蛮拆迁。
申请人违法违规的主要事项:
1、按照《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依据只能是基本法律。根据《立法法》第7条、《宪法》第62条之规定,基本法律的制定主体只能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申请人的拆迁依据为2001年颁发的《城市拆迁管理》和政府红头文件。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明确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规章应该服从于法律,政府文件是规范政府部门行为的,不能作为侵犯居民财产的依据。申请人xx请求事项:一、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二、交出空房明显违法,与《立法法》、《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相抵触,不应予以支持。
2、拆迁补偿安置是城市拆迁中签订民事协议的民事法律性质关系,双方当事人是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的拆迁约定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的调整,它应充分现基本法的公平、公正、合法、诚信之原则,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合同的自愿订立。我们认为该拆迁安置补偿费明显偏低,远远无法弥补答辩人因房屋拆迁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单方面出具的评估及评估报告不具有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合法性,不能做为证据使用,更不能做为裁决的依据。同时答辩人对此评估报告保留进一步复估或申请专家鉴定的权利。
3、违规取得《拆迁许可证》 。1、拆迁人所取得的《拆迁许可证》,程序违法。拆迁许可是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送达,或者邮寄送达。2、《拆迁许可证》的取得必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书时,必须对原有住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征收补偿完成注销和变更土地登记,我们手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证》现在依然有效,神圣不可侵犯。根据《土地管理法》和“一物一权”的民法基本原则,可以认为xx申请拆迁许可时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文件为伪造或者无效。对此无效许可证,答辩人将保留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申诉人拆迁程序违法。申请人拆迁安置工作违规,野蛮拆迁。未按照市委xx要求做好“一摸底、三评估”工作,拆迁前的摸底工作粗糙,未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安置房源,导致答辩人按照xx关于“就地、就近自愿选择”的原则选择安置房的正当要求难以实现,在双方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经人民政府裁决之前,公然违法擅自对答辩人的居住房屋进行停水、安排不明身份人员深夜予以骚扰恫吓、协调有关部门对答辩人亲属停职停薪等非法手段,迫使答辩人搬离自己合法的房屋,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财产和身体健康。于市委xx依法拆迁和谐拆迁、阳光拆迁的要求向左。
几点阐述
申请人在征用答辩人合法的房屋、土地,公民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要进行平等的协商、谈判,要按照市场价进行合理有效的补偿。居民的房屋、土地不仅仅是财产本身的价值,一个人在一个地方长期居住,有一种文化传承,有一个传统,有精神上的眷念。对于补偿市场化,许多地方都进行了有效的尝试,装修'>天津、山东、哈尔滨广州越秀区、北京西长安街改造等都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均按照不低于当地新建商品房的基础上进行拆迁补偿,真正体现了人民政府执政为民,为民造福,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
市委xx强调,棚户区改造的意义在于改善弱势群体居住环境、提升环境、造福未来。但xx以棚户区改造之名实为赢利性的商业房地产开发,违背市场化原则刻意压低补偿标准,同时在拆迁过程中部分拆迁实施人员不顾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省市领导关于拆迁工作的重要指示,违法违规拆迁,野蛮拆迁,甚至有暗箱操作等现象,却动辄以所谓“政府行为”来恫吓、蒙蔽、搪塞、忽悠群众,违背科学发展,和谐社会的理念,其追求利益,与民争利的拆迁目的已是昭然若揭。
温家宝总理说:“对于一个社会,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对改善民生、体察百姓疾苦、摆正政府和人民的关系、疏导民情民怨,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必须让百姓拥有稳定的产业和收入,这样百姓才会有稳定不变的思想,从而社会才能稳定,国家才能富强。公民财产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市场经济才可能有持续健康的发展动力,中国经济才能有长远未来。
综上所述,提请贵庭:
1、 驳回申请人的非法申请
2、 要求申请人停止违法违规的拆迁行为,对答辩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 要求申请人上榜公布所有已签订协议的拆迁户的最终评估单、协议、银行凭证等,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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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在这片海
回答数:21899 | 被采纳数:10

1、按照《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依据只能是基本法律。根据《立法法》第7条、《宪法》第62条之规定,基本法律的制定主体只能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申请人的拆迁依据为2001年颁发的《城市拆迁管理》和政府红头文件。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明确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规章应该服从于法律,政府文件是规范政府部门行为的,不能作为侵犯居民财产的依据。申请人xx请求事项:一、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二、交出空房明显违法,与《立法法》、《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相抵触,不应予以支持。 2、拆迁补偿安置是城市拆迁中签订民事协议的民事法律性质关系,双方当事人是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的拆迁约定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的调整,它应充分现基本法的公平、公正、合法、诚信之原则,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合同的自愿订立。我们认为该拆迁安置补偿费明显偏低,远远无法弥补答辩人因房屋拆迁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单方面出具的评估及评估报告不具有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合法性,不能做为证据使用,更不能做为裁决的依据。同时答辩人对此评估报告保留进一步复估或申请专家鉴定的权利。 3、违规取得《拆迁许可证》 。1、拆迁人所取得的《拆迁许可证》,程序违法。拆迁许可是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送达,或者邮寄送达。2、《拆迁许可证》的取得必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书时,必须对原有住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征收补偿完成注销和变更土地登记,我们手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证》现在依然有效,神圣不可侵犯。根据《土地管理法》和“一物一权”的民法基本原则,可以认为xx申请拆迁许可时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文件为伪造或者无效。对此无效许可证,答辩人将保留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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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鹏123
回答数:96293 | 被采纳数:77

你好,你们人多的话我建议你们去闹事,不然不可能解决,人少我看不好办,这是非常手段,能和平解决还是协商比较好,你们要弄清楚拆迁主体,政府只是协调,谁答应你条件去找谁,不然不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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