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取得动迁安置房(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下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并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下称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在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对已签售房合同(包括预订合同)但不符合住房限售规定、当事人已收到《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见附件2)的,房地产企业应当配合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违约为由要求购房人(预订人)承担违约责任。
3、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前,应当向区县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窗口查询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区县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窗口按规定出具《查询结果》(见附件3),由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一并提交。
4、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审核。在受理预告登记时,应当查验《申报表》,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当查验其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在受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根据《查询结果》及限售的政策口径,查验购房人家庭成员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当查验其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凡预告登记已查验的材料,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不再提交。
5、对违反限售规定购房的,已办理合同备案、尚未办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已办理预告登记、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转移登记;已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得受理相关转移、抵押等登记(银行实现抵押权等情形除外)。凡不予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的,交易中心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对于上述应当限制的情形,应在交易登记系统中予以注记。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齐下,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除取得动迁安置房(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下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并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下称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在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对已签售房合同(包括预订合同)但不符合住房限售规定、当事人已收到《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见附件2)的,房地产企业应当配合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违约为由要求购房人(预订人)承担违约责任。 3、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前,应当向区县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窗口查询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区县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窗口按规定出具《查询结果》(见附件3),由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一并提交。 4、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审核。在受理预告登记时,应当查验《申报表》,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当查验其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在受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根据《查询结果》及限售的政策口径,查验购房人家庭成员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当查验其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凡预告登记已查验的材料,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不再提交。 5、对违反限售规定购房的,已办理合同备案、尚未办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已办理预告登记、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转移登记;已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得受理相关转移、抵押等登记(银行实现抵押权等情形除外)。凡不予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的,交易中心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对于上述应当限制的情形,应在交易登记系统中予以注记。
关于本市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办发
〔
2011
〕
1
号)
,
坚持以居住为主、
以市民消费为主、
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
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齐下,有效遏制投资投机
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
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
,
切实将房价控制在
合理水平。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
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
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
2011
年
3
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
“
四位一
体
”
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
“
应保
尽保
”
;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
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
售转换新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
1500
万平方米(约
22
万套)
。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
屋
80
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
3.2
万户)
,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筹
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
5%
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要
求,确保完成
2011
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
5
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按照《上海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
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
2010
〕
34
号)规定,根据不同
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
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项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供)
,进
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
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通过
“
阴阳合同
”
产生的税收漏
洞。
四、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产税试点工作,认真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
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建立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
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五、
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
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60%
,
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
1.1
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
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
60%
,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
1.1
倍。
继
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六、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
构。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
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
70%
。
对
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同时,今年的商品住
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
2
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
土地供应上市节奏。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
建设投资达不到
25%
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
,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
的土地开发项目。
七、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
1
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
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
2
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
1
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
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
1
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
房和二手住房)
。对在本市已拥有
2
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
1
套及以
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不能提供
2
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
1
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
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
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八、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
2011
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
供应目
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
区县政府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
谈,直至追究责任。
九、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
施,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
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市
民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项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供),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四、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产税试点工作,认真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五、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齐下,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
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