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金这一块,下面有详细的解释,看完之后应该可以解决到亲的问题:1、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2、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3你的条件,是自己要求的条件还是在认购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如果是约定的条件,因开民商没达到则定金应双倍返还。如果不是约定的,只是你自己要求的,你无正当理由不买房的,定金不退。
专业的解释是这样的:该定金系订约定金,双方的买卖合同尚未成立。在与房产公司签订的意向书与确认书中,双方仅对房屋总价进行了确认,对付款方式仅约定为按揭,未作进一步明确约定。在签约当天,双方因对具体付款方式、交房期限不能协商一致而未签订买卖合同,并非归因于一方原因所致。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必须以一方违约为前提。上述的定金的性质为订约定金,交付定金的目的是为了担保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从而对不愿订立合同的一方予以约束。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并非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所致,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所以能不能返回得视情况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