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使用期满后,残余的价值减去应支付的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后的那部分价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属于固定资产的不转移价值,不应计入成本、费用中去,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采取预估的方法,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到固定资产报废时直接回收。固定资产净残值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一般在3%~5%之间。
一、房屋折旧的年限:
钢结构:生产用房7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50年,非生产用房80年;
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简体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等);生产用房5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5年,非生产用房60年;
砖混结构一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
砖混结构二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
砖木结构一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
砖木结构二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
砖木结构三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
简易结构:10年。
二、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使用期满后,残余的价值减去应支付的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后的那部分价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属于固定资产的不转移价值,不应计入成本、费用中去,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采取预估的方法,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到固定资产报废时直接回收。固定资产净残值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一般在3%~5%之间。
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控制在5%以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