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居民户口管理,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向城镇迁移户口和市域外居民向本市城镇迁移户口的,适用本办法。
本市城镇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口的,按照现行迁入地户口迁移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严格控制城镇居民向农村迁移户口。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居民户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域内农村居民向城镇迁移户口
第五条 本市农村居民在威海市城区工作生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考录、招聘和调动的;
(二)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住房,并取得房产证书的;
(三)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1年,依法申报年报并公示的;
(四)有合法稳定职业,且在当地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
(五)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当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六条 本市农村居民在县级市城区工作生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条件或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申报年报并公示的;
(二)有合法稳定职业,且在当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七条 本市农村居民自愿到重点区域及建制镇镇区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八条 本市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投靠落户条件之一的,本人可以在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夫妻一方投靠有当地户口及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
(二)子女投靠有当地户口及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
(三)夫妻一方服兵役,另一方投靠其中一方父母;
(四)父母投靠有当地户口及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
第三章 市域外居民向本市城镇迁移户口
第九条 市域外居民在威海市城区工作生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考录、招聘和调动的;
(二)取得《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资格证书》的;
(三)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当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在本市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离退休人员及驻威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七)本市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或经省级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转到本市学习的学生;
(八)经民政部门批准由本市居民收养并办理收养登记的;
(九)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住房,并取得房产证书的;
(十)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年纳税3万元或连续2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的;
(十一)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有合法稳定职业,且在当地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的。
第十条 市域外居民在县级市城区、重点区域及建制镇镇区工作生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九)项规定条件或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外来人员在威海落户门槛降低:
1、本市农村居民在威海市中心城区落户条件,将之前的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满2年修改为满1年;将之前有合法稳定职业,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修改为1年以上
2、本市以外人员的落户,全面放开购房落户,取消了房屋面积或购房金额的条件限制
3、将县级市市区和建制镇、重点区域的落户条件进行统一,不再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