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四)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200元(含25200元)、人均财产低于80000元(含8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720元(含27720元)、人均财产低于88000元(含88000元);
(五)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优先承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房源”):
(一)本市无子女的老年人家庭;
(二)中重度残疾人或者1~4级残疾军人家庭;
(三)重大疾病患者家庭;
(四)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
(五)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
(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家庭;
(七)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的家庭;
(八)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
目前的实施的廉租房政策是必须是低保户,且吃低保在六个月以上,否则不可以申请。虽然有新的政策出台,但大部分地区还未实施,只有部分区县在试点。
人均面积7平方(不含);人均收入1100以下(含);家庭资产12万以下(含);户主3年 以上,家庭成员户籍1年以上
从上海市政府网站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市政府决定对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进行调整。新的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今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此前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按照廉租住房复核办法重新核准前,其配租标准维持不变。 根据此项 《市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 (含7平方米);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9200元(含19200元)、人均财产低于50000元(含5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1120元(含21120元)、人均财产低于55000元(含55000元);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通知》规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 对于配租标准,《通知》规定廉租住房配租面积为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已有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面积。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计算。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配租面积不足10平方米居住面积的,按10平方米居住面积计算。租金配租家庭每月每平方米配租面积的基本租金补贴标准,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浦东新区9个区为62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为50元;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5个区(县)为32元。其中: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4400元(含14400元),或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840元 (含15840元)的,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4400元(不含14400元)至19200元(含19200元)间,或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5840元(不含15840元)至21120元(含21120元)间的,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